我公司近期购买了银行的一些短期理财产品,该产品特点是银行直接从公司账户中扣款,款项没有划入其他账户,类似于定期大额存款,购买期间不能使用该类资金。该理财产品可以随时赎回并结算收益。此种情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类业务有哪些涉税问题?
1、关于账务处理
情况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近期内出售,不准备长期持有的理财产品,可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备持有到期的,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提醒:如果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情况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计入短期投资。
情况三:如果是七天理财的形式,不用做账务处理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收到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即可。
如果类似于定期大额存款,不用做账务处理,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收到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二、关于涉税处理
1.该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所获得的理财收益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相应缴纳增值税附加。
2.该理财产品合同不承诺保本的,所获得的理财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3.该理财产品合同中无论是否承诺保本,所取得的理财收益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来源:众可信财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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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赵冶贸:不需要用筷子戳就能看出表皮的颤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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