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有哪些
在勞動法中對產婦有相應的規定,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資料,歡迎閱讀。
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產假
女雇員享受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
1、懷孕三個月后,女雇員有權享受每月半天帶薪的孕婦檢查假;
2、懷孕六個月后,不應安排上夜班,必要時,工作崗位應做臨時調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內,女雇員可享受共90天產假,并享受全薪工資;
4、其嬰兒不超過一歲的女雇員,每天可享受1小時帶工資的哺乳假;
5、產假必需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連續休完。
懷孕女雇員應當與其直接主管討論與懷孕有關的日程安排和計劃,以便提前做出適當安排。
九、計劃生育假
妊娠不足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雇員可享受15至30天流產假;妊娠超過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雇員可享受42天的流產假。女員工在流產假期間,可享受工資。
為計劃生育目的而采取有關醫療措施的雇員可享受1至14天計劃生育假,有關員工在計劃生育假期間可享受工資,在生育后三年內做人工流產,可視為病假處理。
計劃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計生措施后一次性連續休完。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重慶
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二、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滿1周歲。
根據《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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