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基礎工作
第一條為適應企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的可檢驗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計科目的動用及賬戶設置,按《會計管理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企業因業務需要新增科目時,須報總企業財務部批準。
第三條憑證一般采用記賬憑證或收、付、轉憑證,工業企業可采用收、付轉憑證,貿易企業可采用記賬憑證。
第四條會計核算組織程序:采用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圖式。
1. 根據原始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2. 根據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賬;
3. 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4. 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5. 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6. 月終,根據總分類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
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五天(或十天)將所有記賬憑證匯總編制成匯總表,然后再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憑證匯總表的編制方法是:
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賬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五天(或十天)匯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記賬憑證匯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記賬規則
1. 登記賬簿使用鉛筆寫(除了復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2. 記賬憑證和賬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3. 記賬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賬時,用記賬員寫的轉賬說明作記賬依據外,其他記賬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
憑證,不能登記賬簿,且每張記賬憑證必須由制單、復核、記賬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4. 會計分錄和科目的對應關系,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匯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并編制一套分錄;
5. 明細賬應隨時登記,總賬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 天;
6. 每一筆賬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賬記完后,在記賬憑證上畫“!”號;
7. 記賬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畫斜線注銷;
8. 紅字沖賬除了用于更正錯誤外,還可用于下列事項:
(1)經濟業務完成后,發生退回或退出;
(2)經濟業務計算錯誤而發生多付或多收;
(3)賬戶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需要保持一個方向;
(4)其他必須沖銷原記數字的事項。
9. 記賬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賬前發現記賬憑證有錯誤,就先更正或重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或賬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畫紅線,表示注銷,并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后,
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向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賬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后重新填制正確
的記賬憑證,一并登記入賬。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賬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后應在摘要中注明原記賬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后發現記賬差錯時,如沒有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一并登記入賬。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
記賬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后應在摘要中注明原記賬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10. 各賬戶在一張賬頁記滿后接記次負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將加計的借貸方發生額和結出的余額記在次頁的`第一行內,并在摘要欄中注明“承前頁”;
11. 月、季、年度末,記完賬后應辦理結賬,為了便于結轉成本和編制會計報表,有發生額的賬戶,應分別結出月份、季度和年度發生額,在摘要欄注明“本月合計”、
“本季合計”和“本年合計”的字樣,在月結、季結數字上端和下端均畫單紅線。在年結數字下端畫雙紅線。結總的數字本身均不得用紅字書寫。發生額數不多的賬戶,也可
不結總。不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隨時結出余額,并在月份、季度余額下端畫單紅線,在年度余額下端畫雙紅線;
12. 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賬和明細賬記載齊全,試算平衡,每個科目的明細賬各賬戶的數額相加總和同該科目的總賬數額核對相符。不準先出報表,后補記賬簿;
13. 年度更換新賬時,需要結轉新年度的余額,可直接過到新賬各賬戶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欄內注明“上年結轉”字樣。必要時,詳細注明余額組成內容,在舊賬的最后
一行數字下面注明“結轉下年”字樣。結轉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結轉余額的賬戶,畫一條斜線注銷或蓋戳注銷。
第六條結賬、對賬
1. 結賬是指結算各種賬簿記錄,它是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結賬時,首先應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有關賬簿;
(2)本期內所有的轉賬業務,應編成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以調整賬簿記錄。如待攤、預提費用應按規定標準予以攤銷提取;
(3)在全部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應結算所有的賬簿;
2. 對賬是為了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等,具體內容如下:
(1)賬證核對:是指各種賬簿(總賬、明細分類賬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是在日常編
制憑證和記賬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賬賬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賬證相符;
(2)賬賬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賬各賬戶期末金額與各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賬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相核對,會計部門的各
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賬相核對等;
(3)賬實核對分二類:第一類是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第二類是各種
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相核對,各種往來賬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權債務單位的賬目相核對等,要求每季核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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