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等。
一、多重買賣合同怎么履行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多重買賣合同侵權的認定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范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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