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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買賣合同的條款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日期:2023-03-19 07:53:5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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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房屋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通過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執業證書號:),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二)房地產座落在市區縣路弄新村支弄號室。(部位:)房屋類型:結構:

      (三)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范圍(附件一)

      (五)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六)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幣)計元。(大寫):仟佰拾萬千百拾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時,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可以不辦理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第五條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但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的除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后該房地產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將此條款劃去)。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和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執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___年__月__日

      補充條款

      附件房屋平面圖及房地產四至范圍

      附件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渝州路2小區3號樓4單元405室(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臺(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轉讓過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買方(簽章):_________賣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3

      拆 遷 人:甘南縣巨寶鎮工農村委員會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巨寶鎮工農村為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20xx年新建居民住宅樓,因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經協商,自愿就房屋拆遷、置換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被拆遷置換的房屋坐落于在巨寶鎮新金路路北,被拆遷人的原房屋坐落位置左鄰_________右鄰_________(具體位置以房屋產權證為準),房產證登記編號為_________,被拆遷的房屋結構為_________,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______㎡,營業房屋的建筑面積______㎡,住宅房屋面積______㎡,無照房屋面積______㎡(無照房屋20xx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圖記載為準;獨立開門,檐高在2.2米以上,墻體厚度不低于37厘米;房屋座落位置與居住人持有的獨立居民戶口標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獨立家庭;未出租或轉借他人;僅用于居住;為居住人唯一住房。)。(房產證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臨街營業用房有營業執照,動遷前交納營業稅在十二個月以上,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以臨街門臉為營業性用房面積,其余為住宅面積),土地證編號:_________,其中置換回遷住宅_________㎡,

      營業用房_________㎡。

      二、房屋置換面積確定辦法:

      1、以乙方房產證面積為主,結合土地證的面積和實際測量面積,就大不就小,甲方按照登記面積與置換面積房,甲方按照實際測量面積

      2、乙方土地證編號為,登記面積為2 ;房產證編號為,登記面積為m2 。雙方一致確認住宅置換面積為m2。

      3、乙方土地證編號為,登記面積為2 ;房產證編號為,登記面積為m2 。雙方一致確認營業性房屋置換面積為2。

      4、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規劃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

      5、甲乙雙方對面積有爭議的,依據縣房管局出具丈量面積為準。

      三、乙方置換條件:乙方應保證所提供房地產權真實有效無任何爭議,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權證明和其它有效法律證明文件(含初始房合同、買房收據和其它法律文本);因房屋產權歸屬及相關法律證明文件發生爭議,由乙方承擔責任。

      無房照住房的,乙方應提供:居民戶口和居民身份證;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戶籍狀況證明;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四、房屋置換辦法:

      1、由于置換房屋的住戶很多,故乙方只能選擇高層樓單元、多層樓單元兩類房之一;對于樓棟號和樓層,采取按照簽訂拆遷置換協議先后順序和簽訂正式合同之后補交差價款的先后順序除2,選擇樓號。(老年人,殘疾人優先選擇)

      2、置換多層住宅房屋面積按照上靠戶型計算,超出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農民公寓住宅樓成本價補交差價款,上調一個及以上戶型的,超出面積按照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3、置換高層住宅上靠戶型,按照應還面積高層住宅的市場價減去應還面積多層住宅的成本價,加上超出面積高層住宅的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4、置換營業性用房房屋面積按照上靠戶型計算,超出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營業性住房的市場價格補交差價款。

      五、置換新房的選定及結算方式:

      1、乙方不需要置換住房或營業性用房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等因素,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土地補償由拆遷人按土地使用證標注的土地使用面積,依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同意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的價格接受補償的住戶,可以在甲方通知十日內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及補償協議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清全部款額。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報告。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一個星期內,不到售樓部選定新房者,視為乙方自動放棄置換新房的選擇權利,甲方將有權按照剩余戶型相應安排,乙方須無條件接受。

      3、乙方的住宅用房的補交差價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預售資格后,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確定。

      4、乙方的營業性用房的補交差價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預售資格后,放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確定。

      5、乙方如逾期未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甲方有權解除《商品房買同》,并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執行。

      六、乙方交出現住房的時間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搬遷通知之日起一個星期內搬遷完畢,并將全部房屋鑰匙移交甲方管理。

      2、乙方在搬遷時,要保持房屋現有設施的齊全完整(包括門窗、水電管線及附屬設備),不得損壞或惡意拆卸,如擅自拆除需返還原物并承擔違約金1000-5000元。

      3、自甲方向乙方送達搬房通知書之日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新房鑰匙之日為過渡期;住宅過渡期限為18個月,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20個月。甲方應在此期間保證向乙方交付新房。

      4、如果過渡期限超過18個月,甲方應按所逾期期間于每月的10號之前向乙方支付逾期過渡費(每平米每月十元標準)

      5、在乙方收到甲方送達(包括公告方式)的交房通知后,乙方不按通知要求搬進新房的,雙方約定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執行。

      七、本協議為此后雙方簽訂的基礎,對于本協議中約定到的有關房屋面積、價格、位置等可以進一步具體化,但不得違背本協議的既定內容。如果一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提出違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另一主有權拒絕簽訂,并有權直接要求對方一次性賠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在本次所有置換住戶簽訂“房屋置換協議”后生效,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雙方保證對協議內容予以保密。未經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的,雙方約定由甘南縣仲裁委進行仲裁。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見證單位各執一份,房管局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見證單位:

      年月日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一、房屋買賣的背景:

      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實際需求自愿結合,就甲方將另一套閑置住房賣給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二、買賣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積:

      甲方將位于 小區 棟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賣給乙方。

      三、買賣房物售價金額:

      雙方協商房屋總價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圓整)。含水、電、煤氣安裝費。

      四、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乙方需在 日內支付 萬元給甲方,甲方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余款必須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憑證。

      五、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并繳納足額房屋購買款后,完全擁有該房屋和本小區其他居民同等時效的產權及使用權。甲方保證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負責解決入住前后相關事宜。

      2、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甲方及見證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楚并可證明甲方的所有子女家屬成員均知曉并同意、支持該合同的履行事宜。

      3、因該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甲方需在統一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時更換戶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換為乙方名字(所產生的過戶或變更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如房屋交付后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和其他糾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3、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和其他相關費用。

      4、本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該賠償對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約定事項:

      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交由 村委會存檔。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5

      出賣人(甲方)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其擁有完全產權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區惠中嘉園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本合同簽定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費,概由甲方負擔。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其他稅費由乙方負擔。

      三、簽定合同同時乙方愿交三萬元作為定金交給甲方,乙方通過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方式支付甲方購房款,購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貸款銀行向乙方發出貸款承諾書時,乙方將30%首付房款存入銀行。并由銀行凍結,第二期在貸款銀行向乙方發放貸款之日由銀行將乙方所貸款項及30%首付款直接劃到甲方的賬戶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時,由乙方一次性將余款付給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諾:

      1、向乙方申請貸款的銀行或銀行認可的機構提供與貸款相關的資料,簽署相關文件;

      2、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應按照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貸款申請未獲貸款銀行批準,則雙方同意以下兩種方式解決該房屋的買賣事宜:

      1、繼續履行協議,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甲方,(期限為一個月)甲方收到房款五天內與乙方去辦過戶手續。

      2、解除協議,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與退還,甲方有權再次出賣本房。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陪償陪給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包括定金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逾期超過一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應賠償甲方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產權糾紛以致影響到乙方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6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甲方首批房款______________元。甲方同時將房屋產權證等手續移交給乙方。

      余款于甲方交房前5日內付清。

      三、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房屋內的裝修、家具、電氣隨同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7

      甲方:身份證:

      電話:

      乙方:身份證:

      電話:

      甲方在廬山區八里坡安置小區有農民公寓一套(棟單元室),甲方自愿將其出售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在付清購房款后,該房屋所有權及產權歸乙方,甲方及其子女與該房屋無任何關系;

      二、該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以房屋發票面積為準):

      三、如該房屋需要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甲方及其子女應協助乙方辦理,所需費用全部由乙方自己負責;

      四、無論該房屋價值升或降,甲方無權參與。如甲方強行收回,按雙倍賠償乙方;

      五、房屋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元)

      六、甲方必須保證該房屋債權、債務無任何糾紛,如有由甲方全部承擔;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8

      出售方: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州房地產買賣合同 中房置業 有限公司

      制定

      出賣人(甲方):

      居間方(丙方):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通過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1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筑房權證小河字第G13000038號。

      (二)房地產座落:貴陽市小河區長江路3單元7層20號。

      (三)房地產建筑面積:66.27平方米。

      (四)隨該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設備及裝飾情況見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交房、租賃、戶口等其他關系)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房地產權屬無爭議,在將房地產出售前,已經與其配偶及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協商一致,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并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叁拾貳萬伍仟元整(凈收價),小寫:(¥325000.00)。(若與到產權處和地稅局申報的過戶價格有沖突的,以本合同協定的價格為實際成交價格)。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后,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明確,甲方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雙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 20xx 年 8月10 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托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向小河區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若遇特殊原因延長10個工作日),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若到期未前來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按定金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處理。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易產生的相關稅費、中介服務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與該房地產交易相關的其他費用的承擔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約定支付。

      第九條 若乙方采取貸款方式購買該房地產,甲乙雙方有義務配合丙方為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和銀行征信符合貸款條件,如因乙方資料不屬實或銀行征信不符合貸款條件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應使用現金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因產權人甲方有事不能親自到場簽署該協議,由代理人周湘葉代為簽署該協議,代理人簽署的條款甲方均予認可。本合同附件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條款為準。若本合同相關條款與到產權處和地稅局簽訂的合同有沖突的,以本合同相關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

      電話:

      乙方(簽字):

      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置業顧問:

      電話: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9

      甲方(出賣人):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乙方(買受人):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甲乙雙方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讓甲方名下房屋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房屋位于:;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為。房屋所屬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該地塊土地面積為,土地使用權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保證責任

      1、甲方以自有資金合法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用于自住,未出租,無抵押等它項權利設置;

      2、該房屋為甲方獨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無共有權人;

      3、甲方保證就該房屋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和訴訟;

      4、甲方保證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手續齊全。

      第三條:成交價格:

      第四條:房屋交付時間

      甲方尚未居住使用該房屋,于年月日交付乙方占有;同時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有關該房屋的《房屋土地使用證》、《房屋購買協議》、有關付款發票或收據、有關證明、證件及其它一切手續的原件。自房屋交付時起,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益隨之轉移于乙方擁有。

      第五條: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采取一次性全額的現金付款方式;乙方的具體付款時間為年月日。

      第六條:房屋交付時的狀況

      該房屋尚未裝修使用,無任何動產存在。

      第七條:甲方的有關配合義務

      1、由于該房屋產權證尚未辦好,在以后辦理產權證過程中,甲方有積極協助配合的義務;若因行政或其他非因甲、乙雙方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房產證時,甲方不得索回與本房屋有關的一切權益,并應積極配合乙方行使該房屋權利。

      2、若甲方已經將戶口住址落于該房屋內,應于交付乙方房屋前將戶口住址遷出該房屋;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在該房屋落戶事宜。

      3、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協助將在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登記的該房屋戶主變更為乙方名下;

      4、在房屋交付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在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5、在必須甲方出面協調有關該房屋的其他任何事宜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出面協調有關事宜。

      第八條;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誠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款的違約金;乙方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總價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房屋總價款的違約金;

      2、乙方遲延交付房價價款(銀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的違約金;甲方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的違約金。

      3、除以上特別約定的違約責任外,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均應承擔違約金元;

      4、因任何一方違約的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相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5、若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了房屋質量問題或者房屋受損,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視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價款,并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未列明的違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0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1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售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居間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市相關規定,本著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關于房屋買賣

      第一條 成交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登記地址:

      房屋權屬證號:土地使用證號:房屋用途:

      登記所有人房屋抵押情況: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 □否目前是否已出租:□是 □否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是 □否房屋權屬情況:□私有產權房 □使用權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經濟適用房 □其他房屋狀況建筑面積: 平方米; 房型: ; 樓層其他情況

      1.1 經協商,甲方愿將上述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對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保證房屋交付乙方時的狀況與乙方實地看房時的狀況保持一致,否則愿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1.2 乙方確認,對該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實地查看過房屋,對房屋現狀沒有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 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

      第三條 付款方式

      3.1 現金或貸款支付

      如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甲方有義務配合一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貸款機構貸款的,乙方應于***前以現金方式補齊房款。

      3.2 資金監管服務

      ****房地產中介有限公司可以為本次交易提供免費的資金監管服務,雙方自愿選擇該項服務,并于簽訂本協議當日簽訂《資金監管委托協議》。雙方自愿將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項暫存于指定的銀行監管帳戶中,并按本合同及《資金監管委托協議》所約定的程序及方式辦理。盡管上述款項存于指定帳戶,但甲乙雙方同意: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實際支付。 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不選擇資金監管服務,但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稅、費的承擔

      4.1 甲乙雙方保證,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交易習慣各自繳納與本次交易相關的各項稅費。

      4.2 盡管有上述約定,雙方同意: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

      第五條 權屬過戶及房屋交付

      5.1 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5.2 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權屬過戶所需的全部真實、有效的合法手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證、契證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協助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5.3 雙方同意,甲方于 騰空房屋并將房屋鑰匙交于乙方。

      5.4 雙方在房屋交接前,應辦理有關物業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采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費、戶口等相關手續,并結清費用。房屋毀損、滅失等風險,自房屋鑰匙交于乙方時轉移至乙方。

      5.5 丙方應甲乙雙方的要求協助雙方辦理上述物業交接事宜,并由雙方在《房屋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保證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債務糾紛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證有權出售該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同意,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并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3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解除、被撤銷或任何一方發生違約等,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二部分 關于居間服務

      第十條 丙方責任

      9.1 依本合同約定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

      9.2 免費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地產買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第十一條 居間服務費及支付

      10.1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達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間服務;但該交易是雙方獨立、自愿做出的決定。

      10.2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間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元,由***方承擔。

      10.3 該服務費于本合同簽訂時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第十二條 特別聲明

      11.1 甲乙雙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效、交易不成功或買賣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間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11.2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違約或其他爭議,雙方一致同意:在雙方就違約責任及其承擔達成協議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書之前,丙方有權將暫存在指定帳戶中的款項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還或支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于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簽約日期: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2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

      1、.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 XX市XX街XX號XX棟XX室

      建筑結構:(鋼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筑層數:

      房屋戶型: X房X廳

      建筑面積:

      套內面積:

      房屋用途:(住宅、商業或其他)

      2.該房屋的所有權為甲方所有,房產證號碼XXXXXXX,現將該房屋產權權轉讓給乙方

      3、簽定本協議時甲方承諾,自乙方繳納訂金之日起,開始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將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直到辦出《房屋產權證》為止。

      二、房屋價格及付款方式:

      1、價格: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

      2、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搬離該住房,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或其他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損失。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利益受損方的相關經濟損失。

      六、雙方愿按國家《合同法》規定履行責任。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房管部門一份,乙方如辦理貸款,需給銀行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證人:___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項:

      1、首先到房管局查詢房屋產權有無糾紛,有無抵押;

      2、簽訂合同必須到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公證;

      3、買方可要求將買房款項委托房管局進行“資金安全監管”,辦完房產證后才劃給賣方。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注意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產證行騙的情況,鑒別房產證的真偽,對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鑒別房屋產權證真偽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產證行騙的情況,鑒別房產證的真偽,對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鑒別房屋產權證真偽的最保險方式是到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2、需要對售房者有準確的了解。

      購房者應當查看房產證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如果售房者與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則應當了解售房者與房產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證明文件,并親自向房產所有人核實。

      此外,購房者應當詳細了解并核實房產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則須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及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文件。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代理人替其簽章。

      3、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基本情況必要的了解。

      這主要包括房屋的實際面積和機構與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以及顯示的房屋結構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亂建或破壞房屋結構的問題;該房產用途是否與購房者購買后的用途相符等。

      4、購房者還應當詳細了解并核實房產是否抵押、租賃或被司法機關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則須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則須通知抵押權人,并就解除抵押確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則應考慮放棄購買或就此與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進行交涉(非專業人士難以把握)。

      5、如購買的房屋是公房、已購公房或,應了解這些房屋是否獲準上市交易、預購公房是否需補足有關費用、公房原單位對房屋是否保留優先購買權、已購公房參加房改房時同住成年人的意見等。軍隊等單位的房屋,由于其特殊性,應特別注意單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有疑問則不宜購買。

      6、購房者還應了解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修的詳細情況。

      7、估算稅費負擔。二手房買賣的稅費規定較多、較復雜,累計各項稅費金額也比較大,估算稅費負擔是十分必要的。根據國家規定,購房者應承擔契稅、印花稅,售房者在一定條件下應承擔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根據買賣房屋的性質以及各地的實際情況還可能發生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手

      續費、交易管理費等稅費。此外,買賣房屋的性質、面積大小、用途、辦理產權登記時間長短等因素還可能使得契稅的稅率發生變化。買賣雙方可以根據擬交易房屋的實際情況,向專業人事或有關部門具體了解稅費的項目、稅率.

      二手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手房在購買不到五年要多交一個營業稅和個稅的問題.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應注意的事項.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應具備: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聯系辦法,以免受騙。

      二、標的。即雙方要進行交易的二手房,這是合同的關鍵。要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備設施等情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共有財產;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權糾紛;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字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貸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說明。違約責任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免責;擔保的形式等。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寫明是采取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若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寫明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 在二手房買賣中,因每位買方和賣方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質和責任等不確定因素,使得房屋買賣糾紛很容易發生。為了讓房產買賣行為順利,減少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時間的糾紛發生,這里分別為買賣雙方在5個環節支招。

      賣房者主要有掛牌、收定、簽約、收款、交房過戶等五個環節

      一、掛牌時明確委托方式和期限。賣方大多數情況下會通過中介公司予以掛牌出售。賣方在掛牌時除明確掛牌價格外,還應明確委托方式和掛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讓自己的中介人員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來,但最后簽約的肯定是他人;所以,賣方不要輕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謹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戶后會同賣方議價。如賣方接受購買條件,則從中介處簽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賣方對此要慎重。房子賣了,定金轉為傭金倒也算了,就怕買方毀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時,中介公司卻要求分賣方一杯羹。

      三、簽約時要注意三點。一是將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狀況如實告知買方,最好在合同中寫下來;二是提供“三項證明”,即如有共有人須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如有抵押,則提供已經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證明,如該房已經出租,則提供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鉤,即確保在房屋過戶前后拿到房款。

      四、盡量取得放款承諾。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過戶后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戶后、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故賣方最

      好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放款承諾。

      五、交房過戶時避免違約責任。交房和過戶是賣方的兩大義務,需買方配合。當出現買方因種種原因不予配合時,賣方應書面催告買方,同時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證明,避免日后違約責任。

      買房者主要有下定、調查、簽約、付款、收房過戶等5大環節

      一、下定時要明確議價期限。下定時要明確中介公司向賣方進行議價的期限,保證議價不成時及時拿回款項。與中介簽好居間協議后,要拿份協議原件。在中介議價成功后,應要求中介將賣方簽署的協議和賣方簽的定金收條轉交給自己。

      二、注重實地調查。簽約前,買方應作些調查,首先到房屋實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況、相鄰關系、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收費等情況。其次,買方應至交易中心查詢該房屋的產權情況,有無抵押、租賃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該房屋內戶口情況。最后,如需貸款還應事先向銀行咨詢貸款條件和可貸成數。

      三、簽約前多查相關證件。比如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等等,以確保賣方具有合法資格。同時,買方付款應與賣方履約掛起鉤來,比如簽約、交房、過戶等環節當賣方完成后再相應付款,并且約定賣方違約時買方可相應推遲付款的權利。最后,為保證資金安全,最好能采用資金監管。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據。房款支付后,應由賣方出具收據。除非賣方明確授權,中介一般無權擅自收受房款。如約定部分房款支付用來償還銀行注銷現有抵押登記的,該筆資金一定要監管或者由買方支付至賣方的還貸賬戶并告知原有銀行直接劃撥,以避免賣方挪用導致無法過戶。

      五、收房過戶要驗收。買方接收房屋時,應根據合同驗收設施設備的移交情況。在過戶前,盡量避免裝修房屋,以防過戶后發生糾紛使買賣復雜化。房屋過戶不僅包括產權過戶,還須注意水電煤話等他項過戶。如該屋內有戶口,要敦促賣方及時遷出。

      下面是購買二手房注意事項的權威建議,特轉來:

      隨著各地住房制度改革進程的加快,二級市場的開放力度不斷加大,二手房買賣日漸紅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價格低的優勢,被眾多的消費者青睞,但是,舊房買賣畢竟不像新房那樣一目了然,購買二手公房上當受騙后的追索和賠償難度要比新商品房難得多。因此,在選購二手房時,要特別注意產權、房屋結構等問題。

      ★一、弄清二手房的產權情況

      在舊房交易中,產權證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價值量巨大,法律對房屋的保護主要是對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進行保護。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權屬,凡是產權有糾紛的,或是部分產權(如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共有產權、產權不清、無產權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適都不要購買,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產權證,同時也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特別注意產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個人。在驗看產權證時,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此產權的真實性。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3

      出賣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產

      (1、有房產手續;

      2、無房產手續),經與乙方協商,賣與乙方所有,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訂立本合同。

      一、房產位于,面積平方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價款 ,于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現金。

      三、甲方保證所出賣的房產產權為自己獨立所有,無抵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四、交付,甲方于本合同簽訂日將房產鑰匙交與乙方視為交付房產。

      五、違約,如甲方所出賣的房產在本合同簽訂后發生爭議或者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均為甲方違約,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本合同規定的房價款并支付違約金額為房價款的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由甲方委托 為保證人,保證人保證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沒有權利瑕疵,否則承擔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支付款項的連帶義務。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補充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4

      (一)座落于___,建筑平面或物體表面的大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占有權證號為___,國有地盤使用權證號為___;

      該房屋占用規模內的地盤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第二條上面所說的房產的生意業務價格為:單價:群眾幣___元/平方米,總價:群眾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條乙方在___前應向甲方給付定金群眾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面所說的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于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內將該購房合約范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為:

      第五條甲方承諾在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將房屋交給給乙方,并在交給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甲方應在___前將其落戶居住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第六條甲方承諾并包管,依法享有本合約所售房屋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掛號構造申請管理房屋占有權變更掛號手續,依法取得房屋掛號在乙方名下的《房屋占有權證》;并在乙方領取《房屋占有權證》后,按有關劃定向地盤治理部門申請管理當房屋地盤使用權變更掛號手續。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管理: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地盤使用權證所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約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為劃撥材料購銷合約范本取得,根據有關劃定,其轉讓需繳納地盤出讓金或地盤收入金的,雙方約定,該用度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已有約定外,管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度劃定各自承擔□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第八條房屋毀損、滅失的危害自□房屋正式交給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該房屋正式交給時,物業治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信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置懲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包管已如實陳述本合約所售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包管該房屋在生意業務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影響雙方生意業務的不論什么法令障礙,有關按揭

      、抵押、租賃、稅項等,甲方均在合約發生效力前辦妥。發生效力后如有上面所說的未清事變,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10月1日條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過期支付房價款的,每一過期裝備購銷合約范本一天,按應付未付房價款的極其之___支付違約金。乙方過期支付房價款超過___日,甲方有權排除本合約,甲方在排除合約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謎底增補

      第十二條甲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過期交給房屋的,每一過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極其之___支付違約金。甲方過期交給房屋超過___日,乙方有權排除本合約。甲方應在乙方排除本合約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2、如因甲方的存心或不韙造成乙方不克不及在本合約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購銷合約范本大全付違約金。

      謎底增補

      第十三條本合約未央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為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么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依法由群眾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六條本合約一式___份。此中甲方執___份,乙方執___份,提交處理房屋權屬掛號構造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1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層____戶,房屋結構為____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____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 ____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 ____萬元整,大寫:____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____,____日內交付____萬元(大寫____ ),余款____元(大寫____ )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 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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