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銀行管理》講義:職務侵占罪
導語: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8.4 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8.4.1 職務侵占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成為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與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于: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有工作人員,而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派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如私營企業、合作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等)的財物,而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財產在內的公共財產。三是刑法處罰幅度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刑法最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 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 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 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 盜竊罪論處。
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并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于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賬,但未來得及結賬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賄賂罪、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 或者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條 或者賄賂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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