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飛哥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涉嫌嚴重違法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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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5、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6、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7、此處應把握三點:(1)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毀壞財物,也可以是損壞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揭發隱私及違紀、違法等。
8、 行為人揚言要侵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 (2)威脅或者要挾的作用,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進行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當場交出財物;(3)威脅、要挾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實施,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9、2 構成本罪以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
10、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的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11、未達此數額標準的敲詐勒索行為,只能予以治安處罰。
12、 3 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13、如果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是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或者是為了索回自己的債務,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14、 4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15、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的“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 多次敲詐或敲詐多人的;以暴力相威脅進行敲詐的;敲詐集團的首要分子;因敲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后果的等。
16、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主要與以脅迫方式實施的搶劫罪容易發生混淆。
17、區分兩罪主要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 看威脅的內容。
18、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較廣,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等進行威脅。
19、而搶劫罪威脅的內容僅限于暴力。
20、因此,凡不是以暴侵害人身相威脅的,都可以排除在搶劫罪之外。
21、 2 看威脅的方式。
22、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
23、而搶劫罪只能是當場直接對被害人進行威脅。
24、因此,只要不是當場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即使以暴力為內容,也不能構成搶劫罪,而只能構成本罪。
25、 3 看非法取財的時間。
26、敲詐勒索罪一般是限定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取財,有時也可以是當場取財。
27、而搶劫罪只限于當場取財。
28、所以,只要不是當場取財的,就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29、4 看威脅付諸實施的時間。
30、敲詐勒索罪將威脅變成現實,通常是在設定的取財時間過去之后的將來某個時間,個別情況下也可能當場實施。
31、但搶劫罪只能是當場將威脅付諸實施。
32、故凡設定將來某個時間實施侵害的,肯定不是搶劫罪。
33、 5 看索取的內容。
34、敲詐勒索罪除勒索財物之外,還可以是勒索財產性利益,且可以是不動產。
35、搶劫罪則只限于財物,且不包括不動產。
36、 總之,凡威脅的內容是暴力,逼取的又是財物的,只要同時符合三個當場,即當場實施暴力威脅,逼迫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不滿足其要求當場就要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就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37、反之,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當場,就不屬于搶劫罪。
38、如果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定罪標準,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處理。
39、 類別:默認分類 | 評論(0) | 瀏覽(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7-06-16 22:33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 會議通過 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4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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