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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簽訂原則 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
日期:2023-03-19 16:37:4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合同的簽訂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王曉琛 黃亮

  1月22日,中國政法大學雙學士、現任北京《勞動保障報》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北京金蘅法律事務中心金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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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王曉琛 黃亮

    勞動合同的簽訂

      1月22日,中國政法大學雙學士、現任北京《勞動保障報》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北京金蘅法律事務中心金蘅律師事務所律師魯志峰先生,做客本報YNET網站為廣大網友解答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將此次直播中有針對性的問答進行摘錄,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勞動合同的簽訂

    問:符合雙十條件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最應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答:符合雙十條件,是指在本單位已經工作了10年以上,離退休年齡不到10年,男的60歲退休,在單位已經工作10年以上,首先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要書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單位同意和你簽訂合同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到時候單位說不再續簽了,這時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無法簽訂,前提是雙方愿意續簽勞動合同。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簽,還是試用期滿以后再簽?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簽,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只有存在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的問題,即使在試用期,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這也是北京市政府91號令明確規定的。

    問:我們不熟悉北京市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

    答:勞動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條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及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單位協商。試用期方面,根據北京市的規定,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

    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關于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問題

    問:在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于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系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系以后,無論檔案關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單位要拒絕的,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里。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問:約定是勞動合同中員工和企業所作的,不是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是否必須遵守?

    答: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約定本身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只要雙方地位平等,內容合法就可以。問:當用人單位出現合并、變更,或兼并、破產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答: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合并、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繼續有效。如果有其他情況,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東加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作一些變更,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問:在法律規定中,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是無效的,但是法條說得很籠統,只是說違反法律還有行政法規的規定,到底違反哪種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您解

    釋一下。

    答:一個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一個是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我們提到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不能結婚,違反了《婚姻法》是違法的。違反行政法規的,有一些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職工的保險,扣壓職工的證件,都是屬于違法行為,這種約定就是違法的。只要有這種約定,合同就是無效的。當然合同的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關于勞動合同的續簽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后,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你續簽勞動合同。

    問: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準備和員工續簽了,是否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義務?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通知,要根據遲通知的期限支付賠償,遲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資賠償,這個工資賠償是指本人的工資數。

    ■關于勞動合同的變更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里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么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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