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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
日期:2023-03-04 03:59:0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1  甲方:  乙方:  現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幾條租房條約,供雙方共同遵守。  1、 甲方將自有賓州鎮永武街85號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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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1

      甲方: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

      乙方:

      現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幾條租房條約,供雙方共同遵守。

      1、 甲方將自有賓州鎮永武街85號左面一間房屋(約4.4米×8.4米)面積給乙方作商店使用,每年租金肆萬伍仟元(¥45000元),租期為壹年,付款方式為兩次付款,第一次付款20xx年4月10日前付25000元,第二次付款20xx年7月10日前付清20xx0元,如果乙方不按時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退還租金。

      2、 乙方在租期使用期間,門店一切稅雜費和水電費由乙方負責。

      3、 在租期內乙方不得轉讓它用,如果轉讓,須征得甲方同意下才能轉讓。租期內不能更改原有設備,如要更改須征得甲方同意下才能更改。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不退租金。

      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為了發展業務,租用甲方座落在南寧市北湖南路52號銀珠大廈8層808房(面積30㎡),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 租賃期時間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壹年整。

      二、 租金、交納時間:每月租金600元,季度租金1800元。本著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則,按每季度交付租金(即季度月底的25日交付下季度的租金,如此類推,支付方法)

      三、 押金為壹仟元整(¥1000.00元)租期完后,甲方無條件的退回押金。不計利息。如乙方違約,甲方不退還押金,如甲方違約,雙倍退回押金。

      四、 乙方租期間,在不破壞總體結構的原則下,乙方可對房屋進行合理的分隔和裝修。費用乙方負責。

      五、 租賃期間房屋和所附屬的設施及損耗品的裝修,更換均由乙方負責,因水、電、火災及其他事故造成的房屋的損壞或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除自然災害外)

      六、 租用期間的水、電費、衛生費、稅收及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七、 乙方要按時交納租金,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如果逾期十天不能交納的租金,每天收取1%滯納金。并保留追償所欠租金的權利,乙方應無條件地搬離,甲方可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八、 乙方如果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九、 合同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租用,在同等的條件下給予優先,但要重新簽訂合同

      十、 出租方、承租方雙方簽字,并乙方交完押金、及第一季度租金后,合同生效。

      十一、此合同如有不適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訴之法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包括室內設施、設備就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權屬證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三)屬于違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實施拆遷的;

      (九)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價、稅務、財政、環保、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房屋租賃管理有關的工作。

      市轄縣(郊)負責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賃金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出租人擬將出租房屋出售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原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出租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期間租賃期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可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公告時沒有設定租賃關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條 經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符合條件出租的,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被批準的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和單位自管住房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一)租賃雙方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2、尚未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正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據等證明文書;

      4、經市房產管理局鑒證的購房合同或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購房發票等;

      5、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證明;

      6、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產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應當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二十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

      (二)現場勘察;

      (三)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發放《房屋租賃證》。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三)依法繳納稅費;

      (四)按規定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治安責任;

      (五)按規定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六)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和妨礙;

      (七)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八)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出租人未按照約定及時修繕房屋,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屋的,或者房屋緊急險情影響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給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或者進行裝修或增設他物,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三)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四)遵守計劃生育有關法規;

      (五)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規,并承擔造成污染治理的責任。

      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給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五)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房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與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擾、妨礙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租賃房屋期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搬出的,屬非法侵占,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可以與轉租人協商約定轉租收益的歸屬或者分配比例,轉租人應當就轉租行為依法繳納稅費。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一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租賃行為無效。除責令暫停房屋租賃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外,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三十七條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問題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4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南寧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路號小區號房,面積為平方米,出租房屋內屬出租人所有的設施、物品暫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期滿與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設施、物品清單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第二條租賃期限和權利義務

      1、租賃期為__年,出租方從__年_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賃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承租方若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權轉讓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結構和裝修的;

      d、承租人毀壞出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續簽租賃合同又逾期不搬遷的,出租方有權對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租賃房屋租金每月為人民幣元,承租方須于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元。

      2、如承租方續簽合同,承租方應于租期屆滿前十五日即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納租金時,出租方應出具收條,出租房屋的有關稅費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方可在付清稅費后取得發票。

      第四條租賃房屋的用途為。

      第五條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以及在租賃期間,政府部門需征收的費用,承租方自行按時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后果嚴重的,出租方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條承租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

      第七條承租方任何時候非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均不允許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自行裝修。

      第八條出租房屋內的設施、物品清單及使用義務

      1、截止年月日,水表底度為度,電表底度為度。

      承租方應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時對房屋質量及房屋內設施、物品進行確認,雙方對本協議一經簽字,即視為承租方已經確認完好及驗收,以上設施及物品已隨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應盡保管維護之義務,租賃期滿保持原狀歸還出租方,如有損壞,由承租方負擔費用維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復原狀則由承租方照原價賠償。承租方應在交納第一次租金時向出租方交納押金5000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依據書面確認書保持原狀完好返還出租物的,押金退還承租方。如有損害,應先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條合同終止

      如雙方不再續簽時,承租方應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賃房屋鑰匙、房內設施物品交還出租方,經出租方驗收無誤后,方可將屬于其個人物品帶離,合同期滿超過三日不搬離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權選擇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給承租方使用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3、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a至e各條款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出租方一切相關損失;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5000元。

      第十一條免責條件

      租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有變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5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南寧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號 小區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出租房屋內屬出租人所有的設施、物品暫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期滿與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設施、物品清單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權利義務

      1、租賃期為__年,出租方從__年_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賃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承租方若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權轉讓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結構和裝修的;

      d、承租人毀壞出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續簽租賃合同又逾期不搬遷的,出租方有權對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租賃房屋租金每月為人民幣 元,承租方須于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續簽合同,承租方應于租期屆滿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納租金時,出租方應出具收條,出租房屋的有關稅費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方可在付清稅費后取得發票。

      第四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為 。

      第五條 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以及在租賃期間,政府部門需征收的費用,承租方自行按時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后果嚴重的,出租方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租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

      第七條 承租方任何時候非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均不允許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自行裝修。

      第八條 出租房屋內的設施、物品清單及使用義務

      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為 度,電表底度為 度。

      承租方應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時對房屋質量及房屋內設施、物品進行確認,雙方對本協議一經簽字,即視為承租方已經確認完好及驗收,以上設施及物品已隨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應盡保管維護之義務,租賃期滿保持原狀歸還出租方,如有損壞,由承租方負擔費用維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復原狀則由承租方照原價賠償。承租方應在交納第一次租金時向出租方交納押金5000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依據書面確認書保持原狀完好返還出租物的, 押金退還承租方。如有損害,應先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條 合同終止

      如雙方不再續簽時,承租方應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賃房屋鑰匙、房內設施物品交還出租方,經出租方驗收無誤后,方可將屬于其個人物品帶離,合同期滿超過三日不搬離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權選擇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給承租方使用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3、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a至e各條款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出租方一切相關損失;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5000元。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租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有變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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