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制度心得體會
論文摘要:我國借鑒世界通行的方法,在行政法領域內引入了行政聽證制度,該制度在中國已有較大發展且有不斷發展進步之勢。本文探討的對象也主要是行政聽證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確立的現狀。
聽證制度起源于西方的政治制度。“西方聽證制度的傳統最早可以上溯到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它要求任何公權力必須公正行使,無論法官判案還是行政裁決,只要對當事人做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法律術語稱為聽證,這是公正行使權力的基本內容。”
[1]聽證制度在當代社會被廣泛應用于行政、立法以及司法等各類法律領域,在行政法領域即為行政聽證。我國采取了西方發達國家的主流做法,在行政、立法領域引入了聽證制度,但制度建設卻集中在在行政法領域。對于公民實體權利的保護、對于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政來說,聽證權利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程序性權利,聽證制度因而也成為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行政聽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聽證是指行政主體在制定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做出直接影響利害關系人權利義務的決定前,就有關事實問題和一些法律問題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一種程序性法律制度。”[2]而狹義的.行政聽證則指以聽證會形式聽取相對人意見的程序。我國法律沒有對聽證一詞做出專門而具體的界定,結合上述分類并從《行政處罰法》、《價格法》、《行政許可法》中有關聽證的規定看,“聽證”一詞采用了狹義的理解。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基本上屬于舶來品。雖然古代中國的行政制度中產生了一些的程序觀念,諸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但由于可以說,我國以前從未有過現代憲政、民主理論指導下的行政聽證制度。而任何一個制度的實施都必然受到該制度所在國度歷史發展和價值取向的影響。盡管在具體原則上看,行政聽證制度十分的簡單,即公開、公正、效率三個原則。但長期缺乏民主傳統以及重義務輕權利,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控權的傳統理念,仍深刻影響著該制度在我國的運行。在具體規定方面,以行政處罰的內容為突破口,中國首次在1996年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聽證制度,1997年的《價格法》到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行政立法,使聽證制度逐步推進至政府定價以等其他行政立法領域。行政聽證制度在中國已有較大發展且有不斷發展進步之勢。以下就各類立法情況做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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