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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加班工資和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加班工資和時間的規定有哪些
日期:2023-02-19 09:41:09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加班工資和時間的規定  作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而關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費就成為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和時間有什么規定呢?下面是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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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而關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費就成為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和時間有什么規定呢?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加班工資和時間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加班工資和時間的規定

      加班工資和時間的規定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回加班費標準的相關知識:

      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

      第一部分、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加班費計算方法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5、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勞動法加班工資計算:

      根據勞社部發[28]3號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小時工資應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即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4天)12月=21.75天,如果單位是這樣來確定小時工資的話,那就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合理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這個規定,就不能再乘以7%了,你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加班費的相關知識: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于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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