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國網山東郯城縣供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寶強,職務:總經理,地址:郯城縣人民路271號。
被申請人(被告):陳召剛,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址: 。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被告)供電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撤回對被申請人(被告)起訴書中有關利息主張;
二、判令被申請人(被告)返還將農業灌溉用電性質的變壓器改為工業用電電價之間的差額 元,并支付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所產生的電費違約金 元。
變更事實與理由
2015年5月,在申請人按照縣有關部門的行政指示下,對被告違法開采鐵礦的行為進行協同執法,并對其進行停電整頓處理;被申請人(被告)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恢復用電,共產生電費 元并一直欠交,經申請人向法院依法主張權利后,被申請人(被告)償還了本金,但經深入調查后發現,被申請人(被告)所使用的變壓器的申請用電標準為農業灌溉,而被申請人卻用于鐵礦工業生產,并一直按農業灌溉用電支付電費,遠低于被申請人(被告)實
際用于的工業生產用電電價標準(農業灌溉電價為 元/千瓦時,工業標準為 元/千瓦時),截至對被申請人(被告)依法暫停供電之時,被申請人(被告)共產生電量 千瓦時,涉及電價差額 元和電費違約金 元未支付。依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章規定,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被告)下達了相關通知書,告知了其行為違法性,多次書面和電話要求其到公司接受處理,但被申請人一直未到公司進行調解處理,為確保國有資產回收,特此申請!
此致
郯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5年4月28日 證據清單:1、法律依據:
2、山東省農業灌溉電價與工業電價收費標準
3、申請人所屬的電力稽查中心卷宗。
4、變壓器用電申請信息。
5、廟山鎮政府要求對被告進行停電的通知。
6、縣安監局文件一份。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原告):***,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身份
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 ***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申請人(原告)***訴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貴院依法受理,現在申請人請求增加和變更訴訟請求并整理如下: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申請人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
2、判令撤銷申請人與被告***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3、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補充):
2011年2月25日,申請人***與被告***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申請人當時考慮到二被告為夫妻關系,被告***雖無被告***的'書面授權,但其二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申請人誤以為被告***是代表被告***簽訂該協議的,正是因為申請人與被告***已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申請人按相關約定將公產房變為私產后,被告***才能陪同并代表***與申請人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因此,被告***的簽約行為不是自己的個人行為,而是作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但因其沒有代理權,而申請人誤認為其有代理權,申請人存在明顯的重大誤解,因而應依法撤銷被告***與***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此外,申請人原本打算將上述賣房款用于購買新的房屋,并委托兒子***全權代理買房事宜。2011年1月16日***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1
購買***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現在由于二被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致使申請人無經濟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購房款,賣方因其違約而沒收了定金20000元。該定金損失正是由于被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造成的,理應得到相應賠償。
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出以上變更訴訟請求,懇請人民法院予以批準。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 年 月2 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楊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龍山縣三元鄉南北村13組2號。
楊正大訴方琦峰、吳麗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的案號為(2015)溫瑞民初字第2753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已受理,現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為:
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共計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經墊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吳麗嫚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1年10月26日
賠償清單
1、醫療費: 73040.62元
2、護理費: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臥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誤工費: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營養費:3000元
6、交通費:3503.5元
7、殘疾賠償金:141597元(其中被撫養人生活費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9、傷殘鑒定費:1200元
10、摩托車損失:4000元
合計: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墊付醫療費75964.62元,三被告還需要賠償191581.5元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清單
1、父親:楊國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歲(截止到原告傷殘鑒定2011年6月30日)。賠償年限為20年。有3個撫養人。
2、大女兒:楊淑茗,2002年10月3日出生。賠償年限為9年。有2個撫養人。
3、小女兒:楊莉,2015年12月24日。賠償年限為16年。有2個撫養人。
浙江省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8390元。
父親: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兒: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兒: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11186+7551+13424 =32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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