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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最新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有哪些
日期:2023-03-07 01:58:0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  請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請求在一定時期不工作或學習或有特殊事情。下面百分網小編整理了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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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請求在一定時期不工作或學習或有特殊事情。下面百分網小編整理了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一覽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建議證明,并經學校批準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并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準方可離校,確因情況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時間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以上向教導主任請假,職工則向有關領導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不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情況而不能準時到校,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處理。

      1、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堅持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

      2、有事請假必須說明原因,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后經批準方可離校。

      3、有病請假應有醫生證明,特殊情況可委托他人代行請假手續,并補醫生證明。

      4、上班時間不離校。如遇特殊情況,一課內的可向辦公室負責人說明原因。一課時以上的應向值日領導請假。

      5、對“出全勤、爭滿點”的教師,持設立“全勤滿點獎”給予適當獎勵,有關細則見附件:

      附:關于“出滿勤,爭滿點”的獎勵規定。

      為進一步調動全校教職員工教書育人的積極性,真正把我校辦成社會信譽好、教育質量高的現代化一流窗口學校,認真落實服務與報酬掛鉤、貢獻與得益同步的分配原則。為鼓勵教職工出全勤、爭滿點,特設全勤滿點獎。具體發放規定如下:

      一、全勤獎:

      1、全勤概念:本月無請假(含請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等),無曠職現象。

      2、金額標準:每月四十元整。

      3、計發標準:

      ①、全勤獎勵四十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獎十元,直至不獎,若超過兩天的除不得全勤獎外,還要減發考核獎(每天二十元)

      ③、病假每天少獎十元,直至不獎,若超過四天的每天減發考核獎十元。

      ④、離崗(遲到、早退、中途離崗)一月內不超過二次獎四十元,超過二次每多一次少獎勵5元,直至不獎。

      說明:哺乳期按規定離崗,月得全勤獎25元,因其他原因離崗、按上述標準獎勵。

      ⑤、婚假、喪假參照病假計發(喪假指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按事假處理)。

      ⑥、產假:按計生委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發全勤獎,超過假期,按病假處理。“人流”、“上環”等按病假處理。

      ⑦、曠職:一經發現曠職(曠課)現象,經核實無誤,不發當月全勤獎四十元;視其情節,還須扣年終獎,金額與幅度由校行政研究決定。

      ⑧、外出參加大專本科學習,提高自己的學歷者,需要安排代課的,參照病假標準獎勵;不需代課、主動調上的,可以按全勤計算。請事假,課自己主動調上者,可以參照病假標準獎勵。

      二、滿點獎:

      1、標準:十元。

      2、滿點概念:本月中全勤且無一次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現象。

      三、具體規定:

      1、全勤獎、全勤滿點獎發放時間:次月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由請假人提出書面請假條(病假的附醫生證明書),由校長室批準,并做好記載。

      3、離崗由離崗人提出口頭申請,由行政(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做好記載。

      4、次月初由教導處匯總統計,并公布于眾,接受教職工監督。

      5、次月上旬由財務處統計核算發放。

      6、各位教師必須認真如實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寫,室長把關,若發現弄虛作假,查實后扣除全室人員本月全勤獎。

      7、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長室,在實施過程中若遇到特例,經校行政集體研究決定。

      四、經費來源:學校自籌。

      教師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公務員請假的國家規定

      一、休假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干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二、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后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三、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準,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后,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并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準后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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