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政治綜合提升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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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俗話說:“養兒防老。”下列關于父母子女間的“養”與“防”的表述,錯誤的是( )
A.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
B.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
C.成年子女贍養父母是無條件的
D.贍養父母這是子的義務,與女無關
答案 D
解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都是無條件的,A、C觀點正確,但不符合設問的限制性要求;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B正確也不符合設問要求;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D觀點錯誤,符合題意。
2.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母無婚姻關系的子女。下列關于我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說法,正確的是( )
①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 ③非婚生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④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④
答案 B
解析 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其生父母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和贍養扶助生父母的義務,選①②④,排除③。
3.謝某與羅某結婚時,因羅某未達到法定年齡,便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只是舉行了婚禮。對這一做法的危害,認識正確的是( )
①不能確認夫妻關系合法有效 ②不能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③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④所生子女不能享有應有的權利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④
答案 A
解析 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即使謝某和羅某的婚姻無效,也不影響其子女的權利,故④說法錯誤,①②③都是對不履行結婚登記程序危害的正確認識。
4.甲失蹤后,其妻乙依法申請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3個月后,乙與丙結婚。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乙、丙的婚姻無效,恢復自己與乙的婚姻關系,人民法院應該( )
A.認定乙與丙的婚姻關系無效
B.撤銷乙與丙的婚姻關系,確認甲與乙的婚姻關系恢復
C.確認乙與丙的婚姻關系有效
D.要求乙與丙解除婚姻關系
答案 C
解析 妻子乙依法申請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所以,乙與丙結婚是合法的。
5.在我國一些白領中,因無暇談戀愛,興起父母“包辦婚姻”的現象。對這一現象認識正確的是( )
A.“包辦婚姻”違背雙方意愿,是非法婚姻
B.強迫子女“包辦婚姻”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
C.“包辦婚姻”屬于近親結婚,違反法律規定
D.“包辦婚姻”是在第三者的粗暴的干涉下完成的
答案 B
解析 “包辦婚姻”不一定違背雙方意愿,也可能是單方不同意,A錯誤;“包辦婚姻”不屬于近親結婚,C錯誤;“包辦婚姻”有時不是粗暴的干涉,D錯誤。
6.(2016·浙江聯考)18歲的女青年王某的父母為了15萬元彩禮,強迫她嫁給了個體戶李某。王某不同意,父母便威脅與她斷絕關系,無奈之下,王某與李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開始同居生活。王某的婚姻( )
①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原則
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程序
③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她為了婚姻與父母斷絕關系
④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她屬于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
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
答案 A
解析 王某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③④說法中的理由不符合案件實際。
7.(2016·余杭模擬)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必須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下列屬于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是( )
①重婚 ②買賣婚姻 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④借婚姻索取財物
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
答案 B
解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①③都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②④不符合題意。
8.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下列說法能體現該原則的是( )
A.夫妻雙方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所生子女要隨父姓
B.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C.男女雙方結婚,夫妻應遵循“男主外,女主內”的規則
D.在家庭中夫妻權利和義務一一對等,并要平均承擔家務勞動
答案 B
解析 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A、C、D說法錯誤,所生子女也可隨母姓;“男主外,女主內”不能絕對化,否則不平等;平等不是一一對應,也不是平均。
9.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開始施行。《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如違反可被法院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除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外,日常生活中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主要行為還有( )
①遺棄 ②扶助 ③虐待 ④教育
A.①②B.②④
C.③④D.①③
答案 D
解析 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主要行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①③符合題意;扶助是子女對父母的義務,教育是父母對子女的義務,②④不符合題意。
10.王某與張某協議離婚,按照約定,張某分得住房一套。張某所得屬于夫妻約定財產。對此認識正確的是( )
①約定財產具有排除法定財產劃分的效力 ②是夫妻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
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④約定財產導致了涉外婚姻的增多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④
答案 A
解析 ④說法錯誤,約定財產與涉外婚姻沒有必然的聯系,①②③都是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正確說法。
11.(2016·湖州模擬)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前父母出資以子女的名義登記購買的為子女安置準備的婚房,子女婚后享有處置權的是( )
A.夫妻雙方共同享有B.父母雙方共同享有
C.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D.經濟占優勢的一方
答案 C
解析 婚前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處置權歸房產所有權者一方,C符合題意。
12.甲與乙婚后開了一家超市,由乙經營。二人自2016年2月分居,甲于2016年6月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審理中查明,乙曾于2016年4月向他人借款10萬元用于超市的經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該超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B.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只能以共同財產清償
C.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甲乙各承擔一半的清償責任
D.該債務系分居之后所負,應由乙獨自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 A
解析 甲乙二人對財產問題并無約定,婚后所開超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A符合題意;乙借款是為了夫妻共有的超市的經營,因此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D不選;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B說法錯誤;夫妻雙方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C表述不正確。
二、綜合題
13.(2016·杭州模擬)牟某家庭條件優越,從小深得長輩溺愛。他上初中后住校,時常邀請朋友“吃喝玩樂”,有限的生活費難以滿足其高消費。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和日益膨脹的消費欲望,牟某遂伙同社會上的無業人員,在其學校周邊的游樂室等地方采取搜身、毆打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
結合上述案例,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分析牟某的父母為防止其犯罪的發生所應承擔的義務。
答案 (1)從該案例可知,不良家庭教育環境是誘發牟某犯罪的重要原因。牟某的父母過分溺愛子女,無視子女的道德培養、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一味滿足其無理要求,為他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筆”。
(2)做父母要建立起一個溫暖的家,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首先,父母要承擔起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其次,父母要承擔起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父母要對子女的行為加以約束和引導,對子女的錯誤要進行批評和教育。
14.(2016·浙江聯考)張老先生于10多年前喪偶,一直未再婚,自己既當爹又當媽,把兒子撫養成人。兒子大學畢業后成家立業,張老先生獨居日久,深感孤獨寂寞。在一次社區老人聚會中,張老先生偶遇離異的沈老太太。相似的人生經歷、共同的興趣愛好,令兩人頗感慰藉,他們遂決定共同生活。雙方兒女得知后均表示反對。張老先生的兒子稱,如果父親再婚,就斷絕父子關系,不再贍養老人。沈老太太的女兒覺得母親這么大年紀還要再婚,自己很沒面子,便對母親說,如果再婚,寧可放棄繼承權,也不會再管她的任何事。
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子女是否有權利干涉父母的再婚?為什么?
(2)張子、沈女能否以斷絕父子、母女關系,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贍養父母?請說明理由。
答案 (1)子女無權干涉父母再婚。理由: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根據這一原則,結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第三方對結婚(包括再婚)男女的干涉,是否締結婚姻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主決定。
(2)張子不能以與父親斷絕關系為由拒絕贍養父親,沈女也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贍養母親。理由:父母子女關系不僅是血緣和親情關系,而且是法律上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因雙方之間的感情或利益沖突而解除或斷絕。在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中,盡管子女可以放棄繼承權,但是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
15.小錢是青年作家,于2012年開始創作一篇長篇小說,2016年3月定稿并與某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2015年10月小錢與小孫登記結婚。2016年5月,小錢收到出版社給他的一筆10萬元的版稅收入。小孫打算從中取出一部分用于補貼家用,可小錢不同意,他打算用這筆錢開一家書店。于是雙方發生矛盾并訴至人民法院。
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
(1)小錢的10萬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小錢的妻子是否有權支配這筆版稅收入?
答案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小錢的作品是在2016年3月定稿的,此時小錢與小孫已經結婚,且10萬元的版稅收入是在婚后取得的,因此,小錢的1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有權利。理由: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即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既然10萬元版稅收入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小孫和小錢對這筆財產有平等的支配權。所以,小孫有權利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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