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婚協議書
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
為了相互忠實,培養夫妻感情,為組建家庭,協議雙方在2013年4月15日,就有關試婚關系存續期間(因協議人雙方在結婚登記前試婚同居 年。所以本協議中的“試婚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從簽訂本協議書之日算起)的財產、子女撫養、老人贍養和特別事項的處理及試婚后義務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財 產:
試婚存續期間,只要是協議人雙方通過所有來源所獲得的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1、所有夫妻共有財產均歸協議女方管理,協議男方擁有財產的支配權;家庭重大財務支出家庭會議決定,指超過萬元以上的資產,需雙方的孩子商討同意。
2、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均不得監守自盜。
二、地位
1、在存續期間,協議人雙方在家中擁有同等地位。
2、協議男方對家中的事情擁有決定權,協議女方擁有否決權;
三、債務
1、男方自愿贈予壹萬元給女方償還遺留下的債務。
2、試婚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切債務均為雙方共有債務。
四、子 女:
由于雙方都有子女,雙方應當平等對待子女,一視同仁。子女應當關心和孝順父母,做到家庭和睦。對于未成年子女,協議雙方共同撫養、教育。
五、老人贍養: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協議雙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六、義務:
1、協議雙方在家庭上的地位平等,應當相敬如賓,和睦相處,共同圍繞家庭的穩定。雙方有義務管理和養育對方孩子的義務。做到多付出,少談回報,共同為組建新的家庭而努力!
2、為了保證女方的權利,男方自愿給壹萬元做為保證金給女方。
3、如果協議雙方發生下列情形,對方除可以要求解除試婚同居關系并全得雙方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在試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切債務均為發生下列情形的一方獨自負責:
(1)與他人同居或結婚;帶關系曖昧的異性回家。
(2)在家庭內部使用顯形暴力(身體上的)及隱形暴力(言語上、心理上及生理上)。 (3) 遺棄對方。 (4)其他:
七、特別事項:
如協議雙方均未曾違背本協議各項條約,但因雙方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約的情況下,財產與債務各分得一半。若同居滿半年(含半年),保證金作為男方補償女方的青春損失費;若未滿半年,女方歸還男方給予的保證金 。 此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和雙方的成年子女各執一份。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男方子女簽名: 女方子女簽名:
見證人簽名: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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