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河長制”內容引發熱議
2017年6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審議中,新增的有關“河長制”的內容引起關注。
草案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河長制”的做法是我國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實踐中的一種成功探索。但這個接地氣的“河長”如何與高大上的法律條文相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展開熱議并提出了修改意見。
在方新委員看來,江河水污染治理還要講流域的治理,“河長制”只能在管轄地段防治水污染,但是對全流域管不了。“其實江河有自愈、自凈的能力,但由于條塊分割,水的流速、流量變化,自我凈化能力減弱。如果完全是‘河長制’,達不到治理目的效果,需要全流域調水,統一治理。”因此,她建議在這一條前面加上一款,堅持流域治理,然后才是“河長制”。從流域治理的總目標分解各級各段“河長”的責任,并加強全流域治理的'協調。
“建立‘河長制’,我理解是針對現在各級政府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相關部門比較多,存在九龍治水的現象要統籌,要協調。因為是省、市、縣、鄉都有‘河長制’,跨這條河的幾個鄉由縣來協調,跨幾個縣的流域由市來協調,跨幾個市的流域由省來協調,但問題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誰的責任,誰來協調?”謝小軍委員也關注到跨流域協調的問題。他舉例說,比如長江,可能協調要涉及到十幾個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乃至責任的明確,如果由各省級政府橫向協商,可能有相當的難度。他建議加上“國務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的內容。
衛留成委員的疑問集中在“河長”怎么產生上。“是不是應該有一個規定?如果成立一個專門的部門或者設立一個專職的‘河長’,他可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權限不夠,現在的做法是有些地方設立‘河長’,都是省、市、縣主要領導甚至是省長、市長、縣長兼任。既然寫進法律,設立‘河長制’,應該對其產生、任命有個規定。或者說由同級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兼任。”
審議中,也有部分常委會委員發表了不同的審議意見。
“目前,‘河長制’還是一個試點,而且還是過渡階段,現在就用法律固定下來是否合適?‘河長制’能不能起到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水環境治理的作用?”呂薇委員發出一連串問題。她認為,如果增加這一條也要給它一個合適的定位,并建議修改為“分級分段負責本行業區域內江河水環境監測預警,配合組織實施治理”。
烏日圖委員則認為“河長制”在工作中這樣做是可以的,但作為法律規定欠妥,建議刪去本條規定。理由有二:首先是作為行政職責、權限及管理權的設置中,沒有“河長”這個正式的編制和法律依據。其次,如果可以設置“河長”,是否以后還可以設置“湖長”“庫長”或者延伸到其它領域。
龔建明委員贊成增加相關規定,但是建議把“建立河長制”這五個字刪掉,寫成“省、市、縣、鄉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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