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三人合伙合作協議書范本
最新的三人合伙合作協議書范本篇1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址:xx市(縣)xx街道(鄉、村)xx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xxxxxx(項目名稱),總投資為xx萬元,甲出資xx萬元,乙出資xx萬元,丙出資xx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xx%、xx%、xx%。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x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xxx(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xxxxxx(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xxxxxx(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
最新的三人合伙合作協議書范本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每名合伙人各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繳付。若在簽訂本合伙協議之日起三日內未履行出資義務,視為放棄合伙人身份,自動退伙。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向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2、合伙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時,各個合伙人對所需資金具有相同數額的出資義務。各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為發生資金周轉困難之日起三日內。若不能及時履行出資義務,該合伙人安裝自動退伙處理,按該筆出資之前本合伙企業的資產情況進行清算。未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須向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責任,在清算合伙企業資產時在該合伙人應得份額內予以扣除。
因資金困難而出現的后續出資作為合伙企業的實繳納出資,各合伙人按原始出資和后續出資確定實際出資數額。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1條 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3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合伙人對自己在經營行為中的欠賬直接負責,與其他合伙人無關,若不能在本協議約定的清算賬目的時間周期內追回,由對外賒欠的合伙人向合伙企業補足欠賬差額部分。補足差額的時間為本合伙企業對仗期限的前三天和后三天之間。如果不能按期補足差額部分,按自動退伙處理,資產清算以核對賬目前的資產為準,差額部分在清算時予以扣除。
本合伙企業每周的周日為對賬時間,由全體合伙人核對本周的經營情況,計算盈利或虧損情況。出現盈余的,予以分配;出現虧損并影響實際經營的,確定各合伙人的后續出資份額。
第4條 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能成為與本企業經營范圍相同的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果成為了與本企業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人所得利益由本企業的其他合伙人予以追繳并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配,并向本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第5條 本合伙企業因對外經營業務出現招待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時,具體負責該事務的合伙人必須征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報支時需要經全體合伙人簽字方可向財務人員報支。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均按各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6條 因本協議其他合伙人的工作性質所限,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的合伙人。該合伙人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其他合伙人仍然具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
第7條每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該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所有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8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須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方可決定;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
八、退伙問題。
第9條 在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內合伙人不得自行決定退伙。如無下款約定事由退伙的,可以按照退伙前的資產進行清算,但退伙人須向另外兩名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在清算合伙企業資產是在該合伙人應得份額內予以扣除,如該合伙人所得財產還不足支付違約金部分的,退伙依然有效,但該合伙人不能從該合伙企業分得合伙財產。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期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其他合伙人侵犯合伙企業的財產的。
第10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而退伙的,在承擔違約金后,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11條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12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3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及時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侵占合伙企業的財產的;
第14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的合伙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合伙企業資產。但經人民法院查實上述情形存在的,該合伙人喪失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資產的權利,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第16條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各個合伙人經協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17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18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其他規定
第19條 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0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三年,自各合伙人簽字按手印之日起計算。后續經營問題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合伙企業的在三年內經營情況予以確定。
第21條本合伙協議一式三份,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每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合伙人簽字并按手印:
合同簽字按手印即合同成立的時間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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