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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員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有哪些 小公司員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是什么
日期:2023-02-14 21:12:1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小公司員工的管理規章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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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小公司員工的管理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公司員工的管理規章制度

      小公司員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后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后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后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準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后,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后,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準)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準;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準;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準;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準。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證明交門衛。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閑聊;

      4、不準干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生產紀律

      (一)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涂改。

      (三)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質量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對來公司聯系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系,經同意后填寫《來客登記》,并辦理貴賓證后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志牌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標志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如標志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志牌。

      第十九條不準借(借給)他人標志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通過各種形式勇于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后,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并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年月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員工管理制度的制定方法

      1、規章制度需要的形成和議案提出

      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根據企業的狀況和科學合理的預測,發現需要在哪些方面設立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哪些方面需要利用制度推動企業的發展,哪些制度需要變革,并根據企業章程和其他制度規定的各部門的規章制度設立提案權的規定,提出規章制度立、改、廢的議案,提案應說明理由。在這個階段,企業也可借助專家的力量預測規章制度的需要,如需要哪些勞動規章制度,可咨詢勞動法方面的實務專家,有關質量管理體系方面的規章制度的需要可咨詢ISO9000質量認證體系方面的有關專家等。

      2、審查、立項

      企業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董事會,及其他有權部門就提出的議案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提案進行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起草。

      在這個階段,除非一些特別簡單的制度可由企業自己制作外,宜聘請規章制度設計的專業人士介入。

      3、起草

      負責起草規章制度的人員、專家,應仔細研究提案說明,明確要設立的規章制度的目的。然后應用規章制度制作技巧,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這個階段,其他部門應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4、討論批準

      草案完成后交有關部門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如有必要,根據討論意見作必要的調整。最后交有關部門批準或通過

      5、公示

      經批準后的規章制度,如涉及到職工的權益,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向職工公示。以便員工遵守執行。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里對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個步驟,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規章制度需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單方面制定新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征求員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決新的規章制度對李女士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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