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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規章制度有哪些 員工規章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日期:2023-02-22 02:02:1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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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規章制度(最新)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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