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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法司法考試真題 商法2017年司考題主觀題
日期:2023-03-03 22:52:3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2017國家司法考試《商法》練習試題及答案  引導語: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以下是百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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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導語: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以下是百分網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國家司法考試《商法》練習試題及答案,歡迎測試!

    2017國家司法考試《商法》練習試題及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某國有企業擬改制為公司。除5個法人股東作為發起人外,擬將企業的190名員工都作為改制后公司的股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作為公司設立后的全部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該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應當選擇下列哪種方式?

      A.可將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出資并擁有股份

      B.可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以發起方式設立

      C.企業員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該企業如果進行公司制改革,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方式進行

      D.經批準可以突破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為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由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不超過50人,最少須有一人,所以選項A、D不能選。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由此,選項B的表述是正確的。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由此可以推斷出,企業職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錯誤的,不能選。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個股東組成,其中丙以一項專利出資。丙以專利出資后,自己仍繼續使用該專利技術。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認為既然丙可以繼續使用,則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認為丙如果繼續使用該專利則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費用

      C.丙認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專利

      D.丙認為甲和乙使用該項專利應取得自己的書面同意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出資后,其對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股東本人只享有股權,本題中,丙以專利出資,專利權歸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繼續使用,即使繼續使用,也應該支付費用,所以本題B是正確的。

      3.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運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徐某,借得20萬元,競買了房子。徐某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A.應當要求丁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應當要求甲、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應當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7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也就是說,丙、丁作為有限合伙人,沒有權利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該法第7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所以本題所述的情況,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丙因為沒有第7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千葉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百草公司申請破產,法院指定甲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律師事務所租賃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辦公室的行為不違反破產法的規定

      B.甲律師事務所有權處分千葉公司的財產

      C.甲律師事務所有權因擔任管理人而獲得報酬

      D.如甲律師事務所不能勝任職務,債權人會議有權罷免其管理人資格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22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依據該條規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時賦予債權人會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不能勝職務管理人的權利。管理人有取得報酬的權利。選項C符合法律規定,表述正確,不是本題正確答案。選項D的表述錯誤,是本題的正確答案。債權人會議有權申請法院更換不能勝任職務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權直接作出罷免的決定;《企業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依據該條第6項的規定,選項B表述正確,非本題正確答案。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應保持中立地位,選項A所表述的行為,看似有違其要求,但是就本題所給信息很難判斷其違反了破產法的規定,且本題是單項選擇題,最佳答案是選項D.

      5.綠楊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已經受理其申請。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在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宣告綠楊公司破產之時,下列哪一項財產不構成債務人財產?

      A.綠楊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債權

      B.管理人撤銷綠楊公司6個月前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涉及的財產

      C.綠楊公司所有但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D.綠楊公司購買的正在運輸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貨款的貨物考點: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3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32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31條、第32條或者第33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由此,ABC都屬于綠楊公司的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9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由此,D項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價金,否則綠楊公司對該批貨物不享有所有權,發貨人可以取回運輸途中的貨物。本題正確答案是D.

      6.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東,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對外轉讓其所擁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對,但又不愿意購買該股份。乙便與丁簽訂了一份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丁一次性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乙。此時甲表示愿以同等價格購買,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對此各方發生了爭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購買即應視為同意轉讓

      B.甲后來表示愿意購買,則乙只能將股份轉讓給甲,因為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C.乙與丁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購買比例而言,如雙方協商不成,則雙方應按照2∶1的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題中,甲(代表半數以上的股權)起初表示不同意轉讓,則應該購買乙預備轉讓的股權,但是甲本身又不愿意購買,所以視為甲同意轉讓,甲和丁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A、C的說法是正確的。后來,甲表示愿意購買,卻主張分期付款,跟丙的一次性付款的條件相比,后者更優越,因此不符合“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規定,所以甲不享有優先購買權,B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甲丙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該協商確定購買的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2:1進行購買,D的說法是正確的。 这里有更多你想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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