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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的解讀 勞動法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的解釋
日期:2023-02-19 16:15:4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  女職工權益保護是很多人關注的內容,當女職工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我們應該怎么用勞動法來保護。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關于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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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

      勞動法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享有以下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1、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應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且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2、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除此之外,還有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等其他權益。

      女職工勞動強度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9條的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三期”勞動特殊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以下勞動: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產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三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處在“三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若處于“三期”的女職工的行為屬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

      1、凡男女職工從事同樣的工作時,享有領取同等勞動報酬的權利;

      2、對女職工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拒絕錄用,或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工資待遇;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7、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8、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來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也不得終止合同,須延續至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9、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

      10、應設立托兒所、婦女衛生室等。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受什么保護

      1、工作上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不適宜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女職工可以根據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宜從事原工作的證明,要求單位調整崗位。

      2、工作時間上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即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可以拒絕。對于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間休息外,用人單位還應該每天另外給予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3、休息時間上的特殊保護:如工作許可,懷孕女職工可以申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不過,這個產前假需要單位批準。懷孕女職工工作日內在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解除勞動合同和裁員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裁員的形式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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