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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日期:2023-03-31 07:09:2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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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選6篇)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篇1

      1.制定目的

      規范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范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類型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 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 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雇離職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離職程序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后,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注明原因,其余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3離職流程:離職申請→直接主管、上級主管簽批→本部門手續辦理→人力資源部手續辦理→財務部手續辦理→(副)總經理簽核→離廠

      4.3離職移交

      離職人員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直屬主管核準后,即可辦理離職移交。

      4.3.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無適當的接收人,應暫由該職務的直屬主管進行接收。

      4.3.2移交人與接收人在辦理職務移交時,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3.3各項移交,由各部門經辦人員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簽核即可,必要時需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4.3.4離職人員原職務上的、代管的或正辦理中的工作、文件資料(公司規章、公文、報表、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

      4.3.5對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離職人員需向接替人或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4.3.6離職人員原領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應交還有關部門。

      4.3.7移交手續未完備前,應保留移交人當月薪資,待其移交完成后,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則上上述移交應于1~3日內辦妥。

      4.3.9移交手續(或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要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者,應由責任人負責追索。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所有新進員工、在職員工特別是有專門技能要求的員工,均需過經過培訓才能上崗。

      第二條 公司通過培訓,來幫助員工了解公司發展狀況;了解公司的基本政策,規章制定;掌握勝任工作的技能和方法,從而達到“一次一位同事,一次一個商場,一次一位顧客”的目的。

      第三條 培訓內容分為教育和訓練兩方面,教育偏重于觀念,而訓練則偏重于操作實務。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達到培訓的目的。

      培訓的內容:

      一、新進員工的培訓內容及方法

      1、對新進員工給予友善的歡迎,使他們有賓到如歸的感覺。

      2、介紹公司主要領導、同事、和工作環境,工作條件。

      3、介紹公司的人事政策、經營理念、規章制度;著重介紹公司的給薪計劃、升遷計劃。

      4、介紹所應聘的職務必須具備的素質要求、技能特長、行為準則。

      5、當場發放與其工作有關的說明書、考核標準與考核表,讓他們有遵循的軌跡,依樣去做,按部就班,將失誤減至最少。

      6、分組討論,讓新進員工暢談各自的感想、感受;提出自己的點子或設想,疑問及要求;并請有關資料人士給予指導和解答。

      7、現場參觀,熟悉環境。

      實際操作,模擬訓練。

      老員工的培訓內容及方法

      1、首先應對老員工的能力和素質、思想和表現作一次調查,找到培訓的重點或必要點。調查的方法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能力、素質、人際關系、知識、技術、態度。

      2、調查了解之后,就必須針對重點進行再教育。教育的內容會有許多的不同,可從黨見的缺點開始訓練。老員工常常會出現這樣的缺點:

      (1)對工作部門整體性的工作內容理解不足,缺乏主動性;

      (2)忘記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

      (3)對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夠,總說“照著指示做,可以吧!”

      而不愿多投入。

      (4)時間管理不徹底。工作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這是工作準則。老員工因為在公司服務時間長,易產生惰性,沒有時間觀念。

      (5)人際關系處理不恰當、合作協調能力差、不服從主管指揮。

      3、當公司每一項新的政策、新的制度出臺時,應及時對老員工進行培訓,以期達到自覺執行的目的,或對公司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趨勢有較深的了解。

      第四條 各種培訓之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人力資源部作為年度考核,晉升之參考。

      離職

      第一條 公司希望所有員工在風采工作的經歷是一段有益的經驗,并希望所有員工都是本商場事業的合作伙伴。公司并不愿意解雇任何一位員工,但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會考慮終止與某位員工的聘用:

      一、自動提出辭職申請的;

      二、觸犯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三、違反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第二條 凡員工辭職,部門主管以上人員須提前一個月,其它人員提前15天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直接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辭職的審批程序按照《權責劃分表》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條執行。

      第三條 核準辭職后,應即辦理交接手續,依次辦完《離職通知書》所列“應辦事項”,憑此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交接手續完全者,公司原銀奉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交接手續不清楚者,兩個月后交還。

      如辭職未經核準,或交接手續不清楚,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條 凡因第一條二項、三項而被公司解聘、開除者,由人力資源部填發《離職申請書》、《離職通知書》,經核準后交離職人,依次辦理完所列“應辦事項”后,憑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但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一律不退。

      免職處理人員離職后,一律不退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

      第五條 如果公司因為裁減人員而解雇員工,公司給予七天有薪水預告期,讓其另謀工作;在交接手續清楚的前提下,離職前一天,公司退還行為保證金和《經濟擔保書》;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人員,發滿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上班天數(包括預告期七天)計算薪水。

      第六條 所有離職人員在離開公司后,有義務繼續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如因漏露了機密或其它報復行為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本公司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索賠。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離職審批權限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后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篇6

      一、入職程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xx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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