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授權委托協議書
勞動仲裁授權委托協議書【1】
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 項:
一、一般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簽仲裁文書)。
二、特別授權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等)。
三、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 (簽章)
受委托人: (簽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勞動仲裁調解書范本【2】
申請人:汪六十一,男,漢族,現年58歲,隴南東江糧庫有限責任公司臨時工。
委托代理人:劉鵬,隴南永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隴南東江糧庫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小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閣,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解除勞動關系爭議。
申請人訴:本人從1985年開始就在被申請單位工作,主要是生產豆腐,月工資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為被訴單位植樹造林并看管樹木,月工資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訴單位單方面解除了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被申請單位為申請人辦理養老保險,并補發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資。
被申請人辯訴:申請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無實據,應當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從事大山梁園林看護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糧食局將大山梁園林承包給案外人胡占山經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我單位口頭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并同時停發工資。
經查:申請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糧食處下屬單位當臨時工,于1997年在被申請單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園。2009年1月1日,市糧食局將大山梁園林承包給案外人胡占山經營,由于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被申請單位口頭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并同時停發工資。
經本委依法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調解意見: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二、 被申請人給申請人買夠15年的'養老保險,從1992年至2006年,包括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部分。
三、 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資5000元。
四、 本調解協議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調解協議書一式六份,雙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檔兩份。
首席仲裁員: 王 慶
仲裁員:辛明德 楊迎春
2011年6月15日
書記員:劉滿園
勞動仲裁調解書范本【3】
申請人單祝純,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蘇如皋人,住江蘇省如皋市搬鎮鎮丁許一組。
委托代理人崔小紅,如皋市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單友華,住江蘇省如皋市搬經鎮丁許村一組。
被申請人如皋市華能制線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頭鎮新港村四組。
法定代表人徐長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華,江蘇金皋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解除勞動關系爭議
申請人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1年工資12000元及2010-2011年年終補加工資5000元;支付2010-2011年加班工資47815.04元;雙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35000元,為申請人辦理相關保險。在本委主持下,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1.雙方勞動關系自2011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請人同意一次性補助申請人5000元(含申請人仲裁請求的各項補償);
3.上述款項,被申請人確認在2012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畢;
4.除上述內容外,雙方無任何權利與義務的爭議。申請人不再就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內與解除等事項向申請人主張任何權利。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本委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員:夏冰
二oXX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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