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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GB50656-2019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最新版
日期:2023-03-19 17:57:4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引導語: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下面是yj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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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導語: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 總 則

      1.0.1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活動。

      1.0.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并根據施工生產的規模、性質、特點予以實施。

      1.0.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除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筑施工企業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2.0.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principal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對建筑施工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建筑施工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等。

      2.0.3各管理層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業組織架構中,包括總部、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等在內的具有不同管理職責與權限的管理層次。

      2.0.4工作環境 workingcondition

      施工作業場所內人員、作業、設施和設備安全生產的場地、道路、工況、水文、地質、氣候等客觀條件。

      2.0.5危險源 hazard

      施工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職業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環境污染的根源或狀態。

      2.0.6隱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識別或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事故的根源。

      2.0.7風險 risk

      某種特定危險情況和環境污染現象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結合。

      2.0.8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0.3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0.5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3.0.7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0.8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3.0.9建筑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4 安全管理目標

      4.0.1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年度及中長期管理目標。

      4.0.2安全管理目標應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等,安全管理目標應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標應分解到各管理層及相關職能部門,并定期進行考核。企業各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企業安全管理目標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標和措施,共同保證目標實現。

      5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和責任體系

      5.0.1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體系,明確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5.0.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體系應包括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專職安全管理及相關崗位人員。

      5.0.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業應設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決策機構,負責領導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中長期管理目標,審議、決策重大安全事項。

      2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中應明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管理層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應明確并組織落實本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實現本管理層的安全管理目標。

      4各管理層的職能部門及崗位負責落實職能范圍內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責,實現相關安全管理目標。

      5各管理層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承擔的安全職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宣傳和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2)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相關活動;

      4)協調配備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制訂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計劃,查處安全生產問題,建立管理檔案;

      5.0.4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應形成責任書,并經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確認。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職責、目標、考核獎懲規定等。

      6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施工設施、設備及臨時建(構)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事故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檢查和改進、安全考核和獎懲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

      2 責任人(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標準。

      6.0.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管理體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應適時更新、修訂完善。

      7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貫穿于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教育培訓包括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和人員資格審定等工作內容。

      7.0.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依據類型、對象、內容、時間安排、形式等需求進行編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類型應包括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繼續教育,以及各類證書的初審、復審培訓。

      7.0.4建筑施工企業新上崗操作工人必須進行崗前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安全操作規程;

      3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產生的后果;

      5預防、減少安全風險以及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施工要求及安全生產形勢對從業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6建筑施工企業每年應按規定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繼續教育,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2 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業的下列人員上崗前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企業的技術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崗位資格證書;

      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7.0.8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統計、匯總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資格認定等相關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8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8.0.1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包括資金的儲備、申請、審核審批、支付、使用、統計、分析、審計檢查等工作內容。

      8.0.2建筑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儲備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安全生產資金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勞動保護、應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評價、監測、檢測、論證所需費用。

      8.0.3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明確費用使用的項目、類別、額度、實施單位及責任者、完成期限等內容,經審核批準后執行。

      8.0.4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相關負責人必須在其管轄范圍內,按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的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8.0.5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8.0.6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分類使用臺帳,定期統計上報。

      8.0.7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分析,及時調整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比例。

      9 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應包括購置、租賃、裝拆、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內容。

      9.0.2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規模,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配備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

      9.0.4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并保存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安全管理檔案,并記錄以下內容:

      1來源、類型、數量、技術性能、使用年限等靜態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點、使用狀態、使用責任人、檢測、日常維修保養等動態管理信息;

      2采購、租賃、改造、報廢計劃及實施情況。

      9.0.5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對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實施技術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狀態,確定指導、檢查的重點,采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9.0.6 安全防護設施應標準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術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應包括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

      10.0.2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管理范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10.0.3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10.0.4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方案編制、、修改、審核和審批的權限、程序及時限。

      10.0.5 根據權限,按方案涉及內容,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審核、審批應有明確意見并簽名蓋章。編制、審批應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業應明確安全技術交底分級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10.0.7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限的設置,組織相關編制人員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并明確其它參與交底、驗收和檢查的人員。

      10.0.8建筑施工企業可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安全技術標準和圖集,定期進行技術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產作業條件,改善作業環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應包括分包(供)單位選擇、施工過程管理、評價等工作內容。

      11.0.2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目標,明確對分包(供)單位和人員的選擇和清退標準、合同條款約定和履約過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業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選擇合法的分包(供)單位;

      2 與分包(供)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3 對分包(供)單位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實施檢查和考核;

      4 及時清退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分包(供)單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對分包(供)單位安全生產能力進行評價。

      11.0.4建筑施工企業應對分包(供)單位檢查和考核的內容應包括:

      1分包(供)單位人員配置及履職情況;

      2分包(供)單位違約、違章記錄;

      3分包(供)單位安全生產績效。

      11.0.5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錄,并定期審核,更新。

      12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級職能部門和崗位,按職責分工,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管理。

      12.0.2企業的工程項目部應根據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內容應包括:

      1 制定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施責任考核;

      2 配置滿足要求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資金、從業人員和勞動防護用品;

      3 選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應急預案、設施與設備;

      4 有效落實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5 組織施工現場場容場貌、作業環境和生活設施安全文明達標;

      6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搶險;

      7對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進行必要的記錄,保存應有的資料和記錄。

      12.0.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符合以下要求:

      1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施考核,實現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2 工程項目施工實行總承包的,應成立由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3 按規定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

      4工程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應承擔本崗位管理范圍內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責;

      5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包單位管理,落實總包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

      6 施工作業班組應在作業過程中實施安全生產要求;

      7 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不傷害自已、不傷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傷害。

      12.0.4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企業委派,并承擔以下主要的安全生產職責:

      1 監督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實施,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2 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護并做好記錄;

      3 阻止和處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

      4 定期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2.0.5工程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部應根據施工特征,組織編制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包括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審批,論證,交底、驗收,檢查;

      方案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檢查驗收內容及標準、計算書及附圖等。

      12.0.6工程項目部應接受企業上級各管理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組織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業應與工程項目及時交流與溝通安全生產信息,治理安全隱患和回應相關方訴求。

      13 應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業的應急救援管理應包括建立組織機構,預案編制、審批、演練、評價、完善和應急救援響應工作程序及記錄等內容。

      13.0.2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領導小組,設立專家庫,組建救援隊伍,并進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明確應急設備和器材儲存、配備的場所、數量,并定期對應急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13.0.4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管理和環境特征,組織各管理層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

      1緊急情況、事故類型及特征分析;

      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人員職責分工;

      3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調用程序;

      4與企業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險、醫療等相關單位與部門的信息報告、聯系方法;

      5搶險急救的組織、現場保護、人員撤離及疏散等活動的具體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針對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下列工作:

      1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培訓和交底;

      2定期組織專項應急演練;

      3接到相關報告后,及時啟動預案。

      13.0.6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實戰的結果,對事故應急預案的適宜性和可操作性組織評價,必要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1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4.0.1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應包括記錄、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分析改進等工作內容。

      14.0.2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企業負責上報。

      14.0.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 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 事故的簡要經過;

      3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14.0.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14.0.5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傷殘鑒定、政府的事故處理批復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5其他有關的資料

      14.0.6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事故再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15 安全檢查和改進

      15.0.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和改進管理應包括規定安全檢查的內容、形式、類型、標準、方法、頻次,檢查、整改、復查,安全生產管理評估與持續改進等工作內容。

      15.0.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1安全目標的實現程度;

      2安全生產職責的落實情況;

      3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防護情況;

      5生產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違規違法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

      15.0.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的形式應包括各管理層的自查、互查以及對下級管理層的抽查等;安全檢查的類型應包括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項目部每天應結合施工動態,實行安全巡查;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組織各分包單位每周進行安全檢查,每月對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至少進行一次定量檢查。

      2企業每月應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職責落實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傾向性問題、安全生產狀況較差的工程項目,組織專項檢查。

      3企業應針對承建工程所在地區的氣候與環境特點,組織季節性的安全檢查。

      15.0.4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安全檢查的類型,確定檢查內容和具體標準,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評分表,配備必要的檢查、測試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并跟蹤復查。

      15.0.6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定期統計、分析,確定多發和重大隱患,制定并實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業應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的適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確定安全生產管理需改進的方面,制定并實施改進措施,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和評價。發生下列情況時,企業應及時進行安全生產管理評估:

      1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

      2企業組織機構和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4其他影響安全生產管理的重大變化。

      15.0.8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并保存安全檢查和改進活動的資料與記錄。

      16 安全考核和獎懲

      16.0.1企業安全考核和獎懲管理應包括確定考核和獎懲的對象、制訂考核內容及獎罰的標準、定期組織實施考核,落實獎罰等內容。

      16.0.2安全考核的對象應包括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及崗位和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

      16.0.3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應形成責任書,并經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確認。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職責、目標、考核獎懲標準等。

      16.0.4企業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對本管理層各職能部門、下級管理層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

      16.0.5安全考核的內容應包括:

      1安全目標實現程度;

      2安全職責落實情況;

      3安全行為;

      4安全業績。

      16.0.6建筑施工企業應針對生產經營規模和管理狀況,明確安全考核的周期,并嚴格實施。

      16.0.7 建筑施工企業獎勵或懲罰的標準應與考核內容對應,并根據考核結果,及時進行獎勵或懲罰處理,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本規范用詞說明

      1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很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或“方準”;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準”。

      3) 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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