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手冊
企業員工手冊
公司員工手冊
目錄
第一章公司文化1
第一節公司文化體系的整體架構1
第二節公司理念文化的內涵1
第二章勞動用工制度8
第一節總則8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8
第三節人事調配9
第四節員工行為準則9
第五節勞動紀律10
第六節工資福利及勞動時間11
第七節勞動保護11
第八節休假與考勤12
第九節外來務工的管理13
第三章員工獎勵和處分辦法15
第四章員工著裝管理規定21
第五章員工投訴及申訴辦法23
第一章公司文化
第一節我公司文化體系的整體架構
1、公司文化的集中展示。
公司精神:誠信、團結、務實、奉獻。
公司宗旨:真誠服務社會、同力建設未來。
公司經營理念:優質產品奉獻社會,豐碩業績回報股東。
第二節公司文化的內涵
公司精神:誠信、團結、務實、奉獻。
其內涵是:
誠信:從公司整體的角度講,誠信代表著本公司的社會公眾形象,公司對社會、對客戶、對股東、對員工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公眾形象是真誠的、可信賴的;誠信同時代表著一種責任,為維護公司真誠、可信的公眾形象,我們必須用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一諾千金的言行不斷充實、完善、提高公司整體的真誠度和可信度。
從員工個人角度講,誠信是公司對每位員工的道德要求,要求本公司的每位員工對待公司、對待工作,對待同事、對待公眾必須要講誠信,以誠實、可信的言行來贏得別人的尊重和信賴。
團結:團結就是力量,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團結出生產力,團結出凝聚力,團結出戰斗力”。對個人來說,團結就是個人之間的協助,要摒棄個人英雄主義的思想,增強團隊協作精神;對集體來說,團結表現為集體中每個人的集體榮譽感和集體責任感,我以集體而自豪,集體因我而榮耀,“精誠團結,金石為開”,用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和智慧、真誠和信心、榮譽和熱情鑄造出堅強的戰斗集體,我們就可以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任何困難,向著我們的目標奮勇前進。
務實:“務”是指從事某項工作,“實”是指實事求是,就是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干好每一項工作。大到公司的生產、經營、建設和發展,任何方面的決策和行動都要依據企業實際,做腳踏實地的工作,講實際、干實事、求實效。堅決杜絕浮夸做作、華而不實,堅決杜絕沽名釣譽、嘩眾取寵;小到每一個崗位、每一件日常工作,都必須做得扎實,經得起檢驗。只有務實,才能在任何時候都保持清醒的頭腦,既看到成績,又看到不足,永遠保持進取、創新的精神;只有務實,企業和每位員工才能在紛繁復雜的內外部環境中準確定位,進而有一個明確的追求目標,獲得干事創業的無限動力。
奉獻:奉獻,是一種真誠自愿的付出行為,是一種純潔高尚的精神境界。在當今社會,提倡奉獻和奉獻精神,絕不是陳年老調,絕不是空洞高調;奉獻和奉獻精神,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奉獻既是一種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種平凡的精神;既包含著崇高的境界,也蘊含著不同的層次。英雄模范人物在國家和人民需要的關鍵時刻挺身而出,慷慨赴義是一種奉獻;科學家、藝術家以其誠實的勞動和不朽的作品推動社會和人類的進步也是一種奉獻;在本職崗位上恪盡職守、愛崗敬業、持之以恒、埋頭苦干,同樣是一種奉獻。奉獻的表現方式是豐富多彩的,但不論表現方式有多么不同,奉獻精神是永恒的,也永遠為人們所景仰。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奉獻是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崗位敬業奉獻。每個人,不論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夠在本職崗位,通過不同的形式為國家和集體做奉獻。敬業是奉獻的基礎,樂業是奉獻的前提,勤業是奉獻的根本。在本職崗位上,都要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干一行,愛一行,爭一流,創一流。要大力倡導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
倡導奉獻精神,絕不是漠視個人利益。這里關鍵是處理好人與社會、個人與集體的關系。講奉獻不是對個人利益的否定,而是強調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有機統一。當個人利益同集體利益發生矛盾時,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同時,作為一個集體也要重視和依法保障個人的正當利益。提倡奉獻精神,不是用集體主義否定和取代個人的正當利益,而是引導員工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維護和保證集體利益,在保證和發展個人正當利益的基礎上,推動集體利益的實現。
公司宗旨:真誠服務社會、同力建設未來。
我們將真誠服務社會作為公司宗旨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強調我們的企業首先是社會化的企業,具有我們當今社會的鮮明的時代特征,企業整體、企業的產品、企業的員工都必須融入這個社會,不斷適應
當今社會的大環境,從中汲取能量,獲得豐厚的回報。換言之,我們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以優質的產品、誠信的精神實實在在、誠心誠意的服務于客戶、服務于市場、服務于社會,得到社會的認可,打造出屬于我們自己的一片天地。
同力建設未來是公司宗旨的另一個方面,在這里,“同力”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公司上下同心協力;二是指我們公司本身也是同力集團的一分子;但這兩者又是統一的,無論從員工個人角度,還是從公司整體角度,只有我們緊緊地團結在一起,結成一個堅強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戰斗集體,我們才有可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任何困難,共同建設我們美好的未來。
公司經營理念:優質產品奉獻社會,豐碩業績回報股東。
內涵是:從經營角度講,創造優質的產品是一切經營活動的基礎,用優質的產品去占領市場、贏得客戶,取得豐碩的經營業績本身就是對社會的一種奉獻。用現代企業制度的觀點來理解,一個企業首先是出資者的企業,也就是股東的企業。股東出資建設企業的最終目得是為了取得經營成果,賺取經營利潤,一切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該是以最大限度的贏得利潤,用豐碩的業績來回報股東。股東賺取利潤和經營者通過誠實勞動、取得合法收入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股東必須通過經營者的辛勤勞動才能實現其投資的最終目的,經營者也必須用辛勤的勞動來取得豐厚的收入,股東與經營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是相互依存的統一體。
第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適應公司改革、發展的需要,深化公司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勞動用工制度,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靈活運行機制,規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行為,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經理辦公室為公司勞動人事管理主管部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依照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一律執行定編定員管理。公司機構設置、中層干部職數各崗、級人數由公司決定。公司本著職責分明、配置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自行編制定員標準,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公司可以修訂各部門定員指標。(附件1:公司定崗定員編制表)
第四條公司內部的人員調動,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一律實行合同制。
第六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勞動人事管理皆依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根據《勞動法》規定,凡本公司員工,必須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公司確定勞動關系。被公司聘用擔任主任工程師及中層管理職務的員工需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分長期合同和二年期合同兩種。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中層管理人員、主任工程師和其他員工簽訂二年期勞動(聘用)合同。
第九條第一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試用期。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按照公司董事會的相關制度執行;二年期聘用合同的適用期為三個月。
第十條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除公司統一規定的條件外,可以約定其它享受和不享受的待遇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節人事調配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借調、抽調各部門人員從事臨時性的工作,被調部門和個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
第十二條各部門內部人員調配原則上按原從事工種調整。跨工種、崗級調配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報總經理辦公室,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由總經理辦公室發布人員調配通知,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員工申請調出公司的,應首先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在15日內辦理離廠手續。
第十四條下列人員不予調出:
1、涉及經濟問題,拖欠公款尚未結案者;
2、所經手的業務、所保管、使用的公司財物交接不清的;
3、公司選派進行培訓或到高等院校深造研修或出國培訓,尚未完成服務年限者。
第四節員工行為準則
公司提倡員工遵守以下準則:
1、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同公司理念,培育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
3、敬業愛崗,忠于職守,完成工作任務。
4、尊重知識,崇尚科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和文化素質。
5、舉止文明,關心同事,尊老愛幼。
6、廉潔奉公,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五節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第二十六條員工在規定的上班時間沒有到崗的為遲到,不到下班時間下班的為早退,上班時間過后30分鐘沒有到崗或提前30分鐘下班、又沒有請假手續或出差證明的視為曠工。
第二十七條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崗位工作內容無關的事。
第二十八條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崗位的為竄崗;未經帶班人員或部門領導允許離崗15分鐘以內為擅自離崗,15分鐘至30分鐘為脫崗,30分鐘以上者為曠工。
第二十九條禁止員工私自頂班、替班、買班、賣班。
第三十條嚴禁酒后上班。
第三十一條嚴禁在崗位、辦公場所大聲喧嘩,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條員工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的處罰:
1、遲到、早退、竄崗、擅自離崗、脫崗每人次扣發崗位工作的10,月累計3次以上者扣發崗位工作的50;
2、曠工者每次扣發崗位工作的30,月累計曠工兩次扣發崗位工作的50。
3、私自頂班、替班,頂替者和被頂替者每次均扣發崗位工資的20,被頂替者承擔所在崗位的所有責任;買班賣班者每次扣發崗位工資的30,出賣方承擔所在崗位的所有責任。
4、睡崗者每次扣發崗位工工資的30,月累計兩次睡崗者,作調崗處理。
5、酒后上班者,一經發現即勒令離崗,并作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否決當月崗位工資。
6、在崗位或工作場所大聲喧嘩、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視情節扣發崗位工資的10-50。
第六節工資福利及勞動時間
第三十三條公司嚴格遵循效益優先、按勞分配的原則,合理支付員工工資報酬。
第三十四條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各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所屬員工上月工資造冊后報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公司在每月15日以前發放上月工資,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員工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其月工資收入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三十六條公司依法參加各種社會保障,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各種社會保障金的個人應納部分由公司統一代扣代繳,從員工個人月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生產技術質量部、銷售部工作人員及信陽分公司的行政人員采取定時工作制;各車間和信陽分公司生產系統人員采取不定時工作制,具體工作時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
第七節勞動保護
第三十八條勞動保護用品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公司發給員工的用語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防止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并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勞動保護用品不是員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工作服裝、鞋、帽、手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防護用具。工作服裝、鞋、帽、手套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采購、發放;特殊工種的防護用具由生產技術質量部負責制訂配發標準并采購和配發。
第四十條公司工作服分為春秋裝、夏裝、冬裝,除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銷售部業務員每年發放一套外,公司其他員工每年發放兩套;后勤部室人員每年發放勞保鞋一雙,其他員工每年發放兩雙;后勤部室人員每月發放手套一雙,其他人員每月發放兩雙。
第四十一條公司公司發放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屬公司財產,員工應愛護并妥善保管,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穿戴或佩帶勞動防護用品。若發生損壞、丟失,應通過所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請補發,所需費用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四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應庫存一定數量的常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備臨時或發生突發事件時使用。
第八節員工休假與考勤
第四十三條除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應事前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后即刻辦理銷假手續。
第四十四條各類假期規定
1、事假一次事假不超過七天,全年事假不超過兩次;
2、病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休息,須憑公司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具病假的證明,辦理病假手續。
3、婚假符合法定年齡的員工結婚時可享受連續三天有薪假期。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如屬國家規定之晚婚年齡時結婚,則可獲得連續十天晚婚假期(包括節假日、休息日)。申請婚假必須在開具結婚證半年內,假期必須一次性用完。
4、產假凡女員工懷孕后應及時至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可享受90天帶薪分娩假期。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按病假處理。在公司服務滿十二個月的男性員工,如屬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時,可享受護理假三天(連續工作日)。(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
5、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三天(連續工作日)喪假,旁系親屬過世,可享受一天喪假。
6、探親假父母和配偶在省外有固定住所且長期居住連續一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探親假20天(含路途時間),假期必須一次性用完。
員工休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
第第十五條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請假審批權限屬總經理,各專業工程師的請假審批權限屬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備案;一般員工請假的審批權限屬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公司各部門須制訂并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按工作日考勤,準確反映職員的出勤、各類休假、加班、調休及缺勤情況,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結果報總經理辦公室。
第九節外來勞務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外來勞務的主管部門為總經理辦公室。未經批準,公司其他部門不得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務協議。
第四十八條公司使用外來勞務,必須與法人實體、經濟或行政主體簽訂勞務協議,不得針對任何個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如需使用外來勞務,由本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須注明事由、具體勞務項目、人數、期限以及對勞務人員的技術或能力方面的具體要求,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辦理勞務手續后,交由使用部門管理。
第五十條外來勞務人員在為公司提供勞務期間,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使用部門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外來勞務人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總經理辦公室依據勞務協議追究其所在單位的賠償責任,使用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十一條違法外來務工的管理規定,私自安排勞務的,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及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所在部門或責任人承擔,并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三章員工獎勵和處分辦法
第一條公司的獎勵分為對員工個人的獎勵和集體獎勵。集體獎勵由公司黨支部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公司對員工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晉一年一級工資、晉崗、授予稱號。
第二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獎勵;
1、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量質量,節約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生產工藝、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等方面有創造發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效益的;
3、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4、對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員生命安全,防止或搶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對檢舉揭發不法行為,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6、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事跡突出的;
7、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立足本職,敬業奉獻,被評為年度先進個人者;
9、其他應給予獎勵的。
第三條除以上獎勵外,公司設立科技進步獎、突出貢獻獎,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對員工的獎勵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總經理辦公室,經批準后實施。給予通報表揚的,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給予其他獎勵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辦公室實施。
第五條公司對員工個人的處分分為:警告、扣發崗位工資或績效工資、降級、降崗降級、留用待崗。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警告處分;
1、在工作場所吵鬧喧嘩,妨礙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2、工作不負責任或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和工作任務完成的;
3、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500元以內的(含5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4、接收禮品、禮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內的;
5、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500元以內;
6、隱瞞安全、設備等事故不報,或沒有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原始資料,給事故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勞動紀律松懈,經常遲到、早退;或曠工一天以內(含一天)的;
以下行為視為曠工:
(1)無故不上班;
(2)私自涂改考勤記錄;
(3)酒后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看與本崗工作無關的書刊、干私活;
(6)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病假的。
8、其他應給予警告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扣發崗位工資的處分:
1、曠工一天以上的;
2、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指揮的;
3、在工作場所吵鬧喧嘩,妨礙他人工作不聽勸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尋釁鬧事情節嚴重的;
4、越級反映個人困難和要求,不聽解釋、勸阻的;
5、因主觀原因,當月沒有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含20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7、接收禮品、禮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內的;
8、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內的;
9、其他應給予扣發崗位工作或績效工資處分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1、曠工3天以上的;
2、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及社會秩序的;
3、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含100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4、接收禮品、禮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
5、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
6、惡意攻擊、誹謗,或作偽證中傷他人,直接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的;
7、歪曲事實,損害企業形象的;
8、其他應給予降級處分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崗降級、留用待崗處分(留用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1、員工在當月內有以下行為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1)生產、工作時間飲酒、干私活、睡覺;
(2)吵架、鬧事、斗毆、逞兇,影響生產、工作秩序;
(3)遲到、早退、脫崗、竄崗、擅離職守;
(4)有意違反工藝紀律、操作規程,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停產一小時以上;
(5)因本人責任造成損壞設備、工具、浪廢原材料、能源,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
(6)不服從領導,不聽從指揮,無故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
(7)個人私事糾纏領導,不聽勸阻。
2、曠工達7天以上(含7天)的;
3、使用暴力毆打或傷害他人的;
4、受到公安機關拘留10天以上的;
5、涂改、盜用單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領導簽字,侵吞公司財物或進行其他不正當活動的;
6、行賄受賄、索要禮品、敲詐顧客或腐化墮落、造成極壞影響的;
7、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內的(含200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8、接收禮品、禮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
9、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
10、在處分期內再次違紀的
11、其他應給予降崗降級、留用待崗處分的。
第十條給予員工警告處分的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所在部門或總經理辦公室實施;給予員工其他處分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辦公室實施。
第十一條員工的獎懲材料應由所在部門負責整理,總經理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除按照公司董事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外,可同時按照本辦法執行,相同類別的獎懲以董事會的獎懲決定為準。
第四章員工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防護,推進公司文化建設,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根據公司勞動保護及文化建設的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本部各車間、部室,信陽分公司。
第三條工作服的分類:春秋裝、夏裝、冬裝,并予以編號;2004年底發放的第一套春秋裝及2005年4月初發放的第二套春秋裝統一編為“05-1號”。
第四條員工著裝原則:按規定著裝,保持服裝整潔。
第五條崗位員工著裝:員工進入公司必須著工作服,并按照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條中層管理人員在公司內的著裝要求與崗位員工相同,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社會活動時可以著便裝。
第七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著裝不作統一要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著裝;在建設工地、生產區一般情況下要著工作服。
第八條公司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時,所有人員按要求統一著裝。
第九條著裝的換季按公司要求的時間統一進行,不得反季節著裝。
第十條著工作服的具體要求:著全套工作服,佩戴本人的員工胸卡,衣扣、袖扣要扣系整齊;在室外作業時要戴安全帽或工作帽。
第十一條公司銷售部部長、業務員的著裝要得體、大方、正規,在參加業務活動時要求著成套西服,穿皮鞋,系領帶。
第十二條男性員工蓄發不得過耳,不得留長胡須;女性員工戴安全帽或工作帽時,頭發不得露出帽外;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佩戴飾物。
第十三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員工著裝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著裝者,每次扣發崗位工資的10。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5年4月5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章員工投訴及申訴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員工對公司領導、中層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違法法規、政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人或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一種舉報及合法權利的訴求;申訴是指認為本人或他人受到不公正對待,公司或部門對其做出的處分、處罰違反政策、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況下進行的申辯和合法權利的訴求。
第三條投訴和申訴是公司賦予員工的權利之一,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干預或剝奪員工的投訴申訴權利,更不得利用職權對投訴或申訴的員工打擊報復。
第四條員工進行投訴和申訴要實事求是,有理有據,不得借此大吵大鬧,或攜私報復,誣陷、誹謗、詆毀他人。
第五條員工投訴及申訴的受理部門為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在接到員工的投訴或申訴后,在7個工作日內要給予明確的答復或解釋。
第六條員工進行投訴和申訴應提交書面材料,以便查證、備案。總經理辦公室對投訴或申訴的員工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條總經理辦公室在調查處理投訴申訴事件時,可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所涉及的部門或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第八條員工投訴或申訴的事件經查證屬實,必須予以糾正,相關的責任人應當面向投訴或申訴人道歉,投訴或申訴人所受的損失應予補償。
第九條員工的投訴或申訴經調查與實事不符,只要不涉嫌有意報復、誣陷、誹謗、詆毀等情況,對投訴或申訴人不予追究。
第十條對員工投訴或申訴的時間進行調查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為準繩,客觀公正,明判是非。
第十一條員工對投訴或申訴事件調查結論不服的,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投訴或申訴,也可向社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今社會的大環境,從中汲取能量,獲得豐厚的回報。換言之,我們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以優質的產品、誠信的精神實實在在、誠心誠意的服務于客戶、服務于市場、服務于社會,得到社會的認可,打造出屬于我們自己的一片天地。
同力建設未來是公司宗旨的另一個方面,在這里,“同力”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公司上下同心協力;二是指我們公司本身也是同力集團的一分子;但這兩者又是統一的,無論從員工個人角度,還是從公司整體角度,只有我們緊緊地團結在一起,結成一個堅強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戰斗集體,我們才有可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任何困難,共同建設我們美好的未來。
公司經營理念:優質產品奉獻社會,豐碩業績回報股東。
內涵是:從經營角度講,創造優質的產品是一切經營活動的基礎,用優質的產品去占領市場、贏得客戶,取得豐碩的經營業績本身就是對社會的一種奉獻。用現代企業制度的觀點來理解,一個企業首先是出資者的企業,也就是股東的企業。股東出資建設企業的最終目得是為了取得經營成果,賺取經營利潤,一切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該是以最大限度的贏得利潤,用豐碩的業績來回報股東。股東賺取利潤和經營者通過誠實勞動、取得合法收入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股東必須通過經營者的辛勤勞動才能實現其投資的最終目的,經營者也必須用辛勤的勞動來取得豐厚的收入,股東與經營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是相互依存的統一體。
第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適應公司改革、發展的需要,深化公司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勞動用工制度,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靈活運行機制,規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行為,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經理辦公室為公司勞動人事管理主管部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依照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一律執行定編定員管理。公司機構設置、中層干部職數各崗、級人數由公司決定。公司本著職責分明、配置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自行編制定員標準,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公司可以修訂各部門定員指標。(附件1:公司定崗定員編制表)
第四條公司內部的人員調動,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一律實行合同制。
第六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勞動人事管理皆依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根據《勞動法》規定,凡本公司員工,必須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公司確定勞動關系。被公司聘用擔任主任工程師及中層管理職務的員工需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分長期合同和二年期合同兩種。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中層管理人員、主任工程師和其他員工簽訂二年期勞動(聘用)合同。
第九條第一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試用期。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按照公司董事會的相關制度執行;二年期聘用合同的適用期為三個月。
第十條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除公司統一規定的條件外,可以約定其它享受和不享受的待遇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節人事調配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借調、抽調各部門人員從事臨時性的工作,被調部門和個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
第十二條各部門內部人員調配原則上按原從事工種調整。跨工種、崗級調配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報總經理辦公室,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由總經理辦公室發布人員調配通知,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員工申請調出公司的,應首先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在15日內辦理離廠手續。
第十四條下列人員不予調出:
1、涉及經濟問題,拖欠公款尚未結案者;
2、所經手的業務、所保管、使用的公司財物交接不清的;
3、公司選派進行培訓或到高等院校深造研修或出國培訓,尚未完成服務年限者。
第四節員工行為準則
公司提倡員工遵守以下準則:
1、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同公司理念,培育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
3、敬業愛崗,忠于職守,完成工作任務。
4、尊重知識,崇尚科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和文化素質。
5、舉止文明,關心同事,尊老愛幼。
6、廉潔奉公,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五節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第二十六條員工在規定的上班時間沒有到崗的為遲到,不到下班時間下班的為早退,上班時間過后30分鐘沒有到崗或提前30分鐘下班、又沒有請假手續或出差證明的視為曠工。
第二十七條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崗位工作內容無關的事。
第二十八條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崗位的為竄崗;未經帶班人員或部門領導允許離崗15分鐘以內為擅自離崗,15分鐘至30分鐘為脫崗,30分鐘以上者為曠工。
第二十九條禁止員工私自頂班、替班、買班、賣班。
第三十條嚴禁酒后上班。
第三十一條嚴禁在崗位、辦公場所大聲喧嘩,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條員工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的處罰:
1、遲到、早退、竄崗、擅自離崗、脫崗每人次扣發崗位工作的10,月累計3次以上者扣發崗位工作的50;
2、曠工者每次扣發崗位工作的30,月累計曠工兩次扣發崗位工作的50。
3、私自頂班、替班,頂替者和被頂替者每次均扣發崗位工資的20,被頂替者承擔所在崗位的所有責任;買班賣班者每次扣發崗位工資的30,出賣方承擔所在崗位的所有責任。
4、睡崗者每次扣發崗位工工資的30,月累計兩次睡崗者,作調崗處理。
5、酒后上班者,一經發現即勒令離崗,并作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否決當月崗位工資。
6、在崗位或工作場所大聲喧嘩、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視情節扣發崗位工資的10-50。
第六節工資福利及勞動時間
第三十三條公司嚴格遵循效益優先、按勞分配的原則,合理支付員工工資報酬。
第三十四條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各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所屬員工上月工資造冊后報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公司在每月15日以前發放上月工資,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員工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其月工資收入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三十六條公司依法參加各種社會保障,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各種社會保障金的個人應納部分由公司統一代扣代繳,從員工個人月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生產技術質量部、銷售部工作人員及信陽分公司的行政人員采取定時工作制;各車間和信陽分公司生產系統人員采取不定時工作制,具體工作時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
第七節勞動保護
第三十八條勞動保護用品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公司發給員工的用語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防止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并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勞動保護用品不是員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工作服裝、鞋、帽、手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防護用具。工作服裝、鞋、帽、手套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采購、發放;特殊工種的防護用具由生產技術質量部負責制訂配發標準并采購和配發。
第四十條公司工作服分為春秋裝、夏裝、冬裝,除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銷售部業務員每年發放一套外,公司其他員工每年發放兩套;后勤部室人員每年發放勞保鞋一雙,其他員工每年發放兩雙;后勤部室人員每月發放手套一雙,其他人員每月發放兩雙。
第四十一條公司公司發放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屬公司財產,員工應愛護并妥善保管,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穿戴或佩帶勞動防護用品。若發生損壞、丟失,應通過所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請補發,所需費用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四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應庫存一定數量的常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備臨時或發生突發事件時使用。
第八節員工休假與考勤
第四十三條除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應事前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后即刻辦理銷假手續。
第四十四條各類假期規定
1、事假一次事假不超過七天,全年事假不超過兩次;
2、病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休息,須憑公司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具病假的證明,辦理病假手續。
3、婚假符合法定年齡的員工結婚時可享受連續三天有薪假期。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如屬國家規定之晚婚年齡時結婚,則可獲得連續十天晚婚假期(包括節假日、休息日)。申請婚假必須在開具結婚證半年內,假期必須一次性用完。
4、產假凡女員工懷孕后應及時至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可享受90天帶薪分娩假期。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按病假處理。在公司服務滿十二個月的男性員工,如屬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時,可享受護理假三天(連續工作日)。(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
5、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三天(連續工作日)喪假,旁系親屬過世,可享受一天喪假。
6、探親假父母和配偶在省外有固定住所且長期居住連續一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探親假20天(含路途時間),假期必須一次性用完。
員工休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
第第十五條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請假審批權限屬總經理,各專業工程師的請假審批權限屬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備案;一般員工請假的審批權限屬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公司各部門須制訂并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按工作日考勤,準確反映職員的出勤、各類休假、加班、調休及缺勤情況,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結果報總經理辦公室。
第九節外來勞務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外來勞務的主管部門為總經理辦公室。未經批準,公司其他部門不得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務協議。
第四十八條公司使用外來勞務,必須與法人實體、經濟或行政主體簽訂勞務協議,不得針對任何個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如需使用外來勞務,由本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須注明事由、具體勞務項目、人數、期限以及對勞務人員的技術或能力方面的具體要求,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辦理勞務手續后,交由使用部門管理。
第五十條外來勞務人員在為公司提供勞務期間,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使用部門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外來勞務人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總經理辦公室依據勞務協議追究其所在單位的賠償責任,使用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十一條違法外來務工的管理規定,私自安排勞務的,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及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所在部門或責任人承擔,并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三章員工獎勵和處分辦法
第一條公司的獎勵分為對員工個人的獎勵和集體獎勵。集體獎勵由公司黨支部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公司對員工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晉一年一級工資、晉崗、授予稱號。
第二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獎勵;
1、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量質量,節約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生產工藝、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等方面有創造發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效益的;
3、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4、對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員生命安全,防止或搶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對檢舉揭發不法行為,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6、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事跡突出的;
7、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立足本職,敬業奉獻,被評為年度先進個人者;
9、其他應給予獎勵的。
第三條除以上獎勵外,公司設立科技進步獎、突出貢獻獎,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對員工的獎勵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總經理辦公室,經批準后實施。給予通報表揚的,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給予其他獎勵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辦公室實施。
第五條公司對員工個人的處分分為:警告、扣發崗位工資或績效工資、降級、降崗降級、留用待崗。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警告處分;
1、在工作場所吵鬧喧嘩,妨礙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2、工作不負責任或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和工作任務完成的;
3、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500元以內的(含5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4、接收禮品、禮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內的;
5、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500元以內;
6、隱瞞安全、設備等事故不報,或沒有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原始資料,給事故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勞動紀律松懈,經常遲到、早退;或曠工一天以內(含一天)的;
以下行為視為曠工:
(1)無故不上班;
(2)私自涂改考勤記錄;
(3)酒后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看與本崗工作無關的書刊、干私活;
(6)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病假的。
8、其他應給予警告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扣發崗位工資的處分:
1、曠工一天以上的;
2、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指揮的;
3、在工作場所吵鬧喧嘩,妨礙他人工作不聽勸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尋釁鬧事情節嚴重的;
4、越級反映個人困難和要求,不聽解釋、勸阻的;
5、因主觀原因,當月沒有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含20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7、接收禮品、禮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內的;
8、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內的;
9、其他應給予扣發崗位工作或績效工資處分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1、曠工3天以上的;
2、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及社會秩序的;
3、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含100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4、接收禮品、禮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
5、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
6、惡意攻擊、誹謗,或作偽證中傷他人,直接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的;
7、歪曲事實,損害企業形象的;
8、其他應給予降級處分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崗降級、留用待崗處分(留用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1、員工在當月內有以下行為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1)生產、工作時間飲酒、干私活、睡覺;
(2)吵架、鬧事、斗毆、逞兇,影響生產、工作秩序;
(3)遲到、早退、脫崗、竄崗、擅離職守;
(4)有意違反工藝紀律、操作規程,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停產一小時以上;
(5)因本人責任造成損壞設備、工具、浪廢原材料、能源,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
(6)不服從領導,不聽從指揮,無故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
(7)個人私事糾纏領導,不聽勸阻。
2、曠工達7天以上(含7天)的;
3、使用暴力毆打或傷害他人的;
4、受到公安機關拘留10天以上的;
5、涂改、盜用單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領導簽字,侵吞公司財物或進行其他不正當活動的;
6、行賄受賄、索要禮品、敲詐顧客或腐化墮落、造成極壞影響的;
7、因以下原因,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內的(含20000元);
(1)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及其他專項管理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職,致使所管財、物、產品被盜竊、詐騙、流失;
(3)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
(4)虛報冒領,假公濟私;
(5)在采購、銷售等經營過程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8、接收禮品、禮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
9、貪污或偷拿夾帶企業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
10、在處分期內再次違紀的
11、其他應給予降崗降級、留用待崗處分的。
第十條給予員工警告處分的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所在部門或總經理辦公室實施;給予員工其他處分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辦公室實施。
第十一條員工的獎懲材料應由所在部門負責整理,總經理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除按照公司董事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外,可同時按照本辦法執行,相同類別的獎懲以董事會的獎懲決定為準。
第四章員工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防護,推進公司文化建設,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根據公司勞動保護及文化建設的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本部各車間、部室,信陽分公司。
第三條工作服的分類:春秋裝、夏裝、冬裝,并予以編號;2004年底發放的第一套春秋裝及2005年4月初發放的第二套春秋裝統一編為“05-1號”。
第四條員工著裝原則:按規定著裝,保持服裝整潔。
第五條崗位員工著裝:員工進入公司必須著工作服,并按照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條中層管理人員在公司內的著裝要求與崗位員工相同,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社會活動時可以著便裝。
第七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著裝不作統一要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著裝;在建設工地、生產區一般情況下要著工作服。
第八條公司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時,所有人員按要求統一著裝。
第九條著裝的換季按公司要求的時間統一進行,不得反季節著裝。
第十條著工作服的具體要求:著全套工作服,佩戴本人的員工胸卡,衣扣、袖扣要扣系整齊;在室外作業時要戴安全帽或工作帽。
第十一條公司銷售部部長、業務員的著裝要得體、大方、正規,在參加業務活動時要求著成套西服,穿皮鞋,系領帶。
第十二條男性員工蓄發不得過耳,不得留長胡須;女性員工戴安全帽或工作帽時,頭發不得露出帽外;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佩戴飾物。
第十三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員工著裝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著裝者,每次扣發崗位工資的10。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5年4月5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章員工投訴及申訴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員工對公司領導、中層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違法法規、政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人或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一種舉報及合法權利的訴求;申訴是指認為本人或他人受到不公正對待,公司或部門對其做出的處分、處罰違反政策、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況下進行的申辯和合法權利的訴求。
第三條投訴和申訴是公司賦予員工的權利之一,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干預或剝奪員工的投訴申訴權利,更不得利用職權對投訴或申訴的員工打擊報復。
第四條員工進行投訴和申訴要實事求是,有理有據,不得借此大吵大鬧,或攜私報復,誣陷、誹謗、詆毀他人。
第五條員工投訴及申訴的受理部門為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在接到員工的投訴或申訴后,在7個工作日內要給予明確的答復或解釋。
第六條員工進行投訴和申訴應提交書面材料,以便查證、備案。總經理辦公室對投訴或申訴的員工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條總經理辦公室在調查處理投訴申訴事件時,可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所涉及的部門或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第八條員工投訴或申訴的事件經查證屬實,必須予以糾正,相關的責任人應當面向投訴或申訴人道歉,投訴或申訴人所受的損失應予補償。
第九條員工的投訴或申訴經調查與實事不符,只要不涉嫌有意報復、誣陷、誹謗、詆毀等情況,對投訴或申訴人不予追究。
第十條對員工投訴或申訴的時間進行調查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為準繩,客觀公正,明判是非。
第十一條員工對投訴或申訴事件調查結論不服的,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投訴或申訴,也可向社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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