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師知識:標的與標底
作為采購師很多知識都是要掌握的,例如:標的與標底,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學習吧!
標的是合同的靈魂
標的是民商合同中經常遇到的特定名詞,標的就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目標,如公務車采購合同的標的就是公務車。標的可以是“物”,一般的買賣合同(購買實物)如采購汽車、電腦,也可以是“行為”。“行為”,如物流、保管、勞務、物業管理等,如采購人采購到一年的物業管理,中標物業公司就有義務保證采購人物業管理服務安全正點。也可以是“不行為”:如給農民錢,租用他的承包地一年,農民同意一年內不在這塊地上種莊稼,這就是用錢購買農民的“不行為”。
在同一經濟法律關系中,可以同時有物和行為的標的出現。比如,采購公務車采購中,汽車經銷商除了有義務提供質量合格的“物”(汽車)外,還有義務提供完備的.售后服務,便是“行為”,另外還有訴訟標的,即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
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較常見的是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
一是有形財產,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汽車、家具、辦公用品等;
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兩類,后者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
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采購合同中的運輸行為、物業管理中的服務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技術合同中由研究開發人員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應規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合同標的的形成是以政府采購過程中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藍本,并不是政府采購以后由買賣雙方再來約定,這是政府采購標的形成重要來源。
標底是工程的底價
標底是招標人預定的招標工程的底價。通俗的講就是采購人定的價格底線。跟拍賣類似但又不同,拍賣品也有底價,當競拍價格低于底價時,拍賣師可以宣布流標(拍賣作廢)而不承擔責任。換到工程中,當所有的競標價格低于標底價格或者高出標底價格時,采購人可以宣布流標,不承擔責任。《政府采購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既沒有規定招標必須設有標底,也沒有禁止設置標底。對“設有標底的”,還提出了“必須保密”的要求和評標“應當參考標底”的要求。可見,標底價格是法律許可的,也是我國招投標中習慣使用的。
標底是招標工程的預期價格,能反映出擬建工程的資金額度,以明確采購人在財務上應承擔的義務。按規定,我國國內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應在批準的采購預算以內,采購人用它來控制工程造價,并以此為尺度來評判投標者的報價是否合理,中標都要按照報價簽訂合同。采購人必須掌握控制造價的主動權。標底的采用可以相對降低工程造價;標底是衡量投標單位報價的準繩,有了標底,才能正確判斷投標報價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標底是評標、定標的重要依據。科學合理的標底能為業主在評標、定標時正確選擇出標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適當、企業信譽良好的施工企業。體現了優勝劣汰、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一份好的標底,應該從實際出發,體現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它把中標的機會擺在眾多供應商的面前,使他們憑借各自的人員技術、管理、設備等方面的優勢,參與競標,最大限度地獲取合法利潤。另一方面,采購人可以得到優質服務,節約基建投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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