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證明
護照申請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旅行證/海員證/回國證明申請表
姓名中 文 外 文 此處請粘貼近期免冠彩色護照照片
拼 音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 別□男□女
出 生 地國省(自治區、直轄市)
原證件
情況種類及
號碼 簽發地點
簽發日期 有效期至
持因公護
照海員證
者填寫國內派出
單位 批準在外停留期限
出國事由□臨時出差□常駐□勞務□其他,請說明:
中國住址 聯系電話
國外住址 聯系電話
現職業及
單位名稱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護照新發 □護照換發 □護照補發 □護照延期 □因公護照換因私護照
□旅行證□海員證換發□海員證延期□海員證補發□回國證明
護照加注具體內容:
家庭成員親屬關系姓名現住址聯系電話
配偶
父親
母親
是否加入外國國籍或持用外國 護 照外國國籍□是 □否入籍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以下簡稱《護照法》)于2006年4月29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是規范護照簽發管理工作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護照法》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護照簽發管理的工作經驗,規定了護照種類、簽發機關、申辦程序、簽發時限、不予簽發對象、罰則等內容,將護照簽發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構建了科學完整的護照簽發管理工作體系。《護照法》明確了護照簽發管理工作屬于中央事權,確立了公安機關出
入境管理機構簽發普通護照的法律地位,體現了公安機關加強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護照法》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是順應形勢變化與時俱進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于保障公民出入國權益,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維護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穩定,以及規范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日前,記者就貫徹執行《護照法》有關問題采訪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制定《護照法》?
答: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沒有制定專門法律規范護照的簽發管理工作,國務院及有關主管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成為護照簽發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公民出國人數大幅增加,非法出入境、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等問題也日漸突出,而現行的出入境法律法規對護照的簽發管理、處罰等規定都難以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護照法》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出臺的。《護照法》制定的必要性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出入境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出國人數逐年大幅度增加,公安機關審批公民出國人數由80年代初的每年10多萬人次,到2006年達到392萬人次。目前中國公民持有護照的至少達到2000萬人。護照已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制定《護照法》,是維護公民的正當出國權益,維護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現實需要。
二是出入境管理工作法制建設的需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對護照簽發管理作出原則性規定,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的全面加強,廣大群眾對出入境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出入境管理工作面臨的改革壓力加大,依靠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專門的《護照法》,規范護照的簽發管理工作,是進一步完善護照管理制度,加強出入境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客觀要求。
三是更好地保障公民出國權益,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的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公民申請護照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加強對出入境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執法監督,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出入國的正當權利。同時,制定《護照法》,可以將公安機關近幾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如公民申請護照的急事急辦規定等,這樣規定更加有效地促進護照簽發機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是制定《護照法》是與國際慣例接軌,與國內其他法律規范相銜接的需要。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國際間的人員流動日益頻繁,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為了維護本國自身利益,都加強了出入境控制,尤其是增加了護照的防偽性能。目前國際民航組織公約要求各成員在2010年前簽發機讀的電子旅行證件,并建議各成員國將面像、指紋等生物特征作為護照防偽特征。我國是國際民航組織公約的成員國,應當按照國際通行標準,并以法定形式確定護照內容和制作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同時,隨著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近幾年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例如《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其中有部分內容與我國現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相一致,必須制定專門的《護照法》來重新調整,完成與其他法律規范的銜接。
問:《護照法》中規定誰為普通護照的簽發機關?
答:《護照法》確立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簽發普通護照的法律主體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因私事出境的中國公民所使用的護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頒發。”鑒于目前普通護照均是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義簽發,考慮到現行的出入境管理體制,《護照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普通護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同時,《護照法》第五條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上述條款首次確立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簽發普通護照的法律地位,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提供了依據。
問:公民申請普通護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護照法》第六條規定:“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目前,全國已有231個城市實行公民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按需申領護照。在實行按需申領普通護照的地方,公民只需要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即可申請護照。尚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方和因非法移民等問題突出地區,申請人出國除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要提供與出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出國勞務的,要提交勞務項目說明書,出國旅游,要提交團隊旅游申請表等。由于中國各地區情況差異很大,目前在全國所有地方都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難度很大。本法規定了公民申請普通護照除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外,還要提交相關材料。為了便民利民,方便公民出國申請護照,防止地方對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所需材料要求不規范,公安部將根據本法規定盡快制定出明確具體的辦法,對提交的材料做出規定。
《護照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私出國與普通群眾不同,必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提交所屬組織、人事管理和行政隸屬部門出具的意見。單位意見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國等。需提交單位意見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目前主要是指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以及從事財務、機要等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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