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的福利管理辦法
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按規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條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由公司和員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公司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辦理時間員工自辦理入司手續當月起,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失業保險。(三)停辦時間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失業保險。(四)辦理地點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五)繳費標準單位年繳納額=企業繳納基數X******%個人年繳納額=員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X******%
注:按北京市規定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六)失業保險待遇
1、戶口在本市員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員工,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在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在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在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在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在1999年11月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90%。
具體標準為: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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