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代合同
國際貨運代理是指國際貨運代理組織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勞務報酬的經濟活動。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國際貸代和同的相關知識,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海上貨運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國際海上貨運合同的概念及種類
國際海上貨運合同是指船主與貨主之間簽訂的,由承運人或船舶出租人負責將貨物由一港經海路運至另一港,交由收貨人,由托運方(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協議。
國際海上貨運合同可分為兩類:一種是班輪運輸合同。一種是租船運輸合同。
(二)班輪運輸合同
1.概念
班輪運輸合同是指托運人將一定數量的貨物交由輪船公司(承運人),由承運人按固定的航線、沿線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將貨物送達目的港,由托運人支付固定運費的協議。
班輪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一般是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或賣方。承運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外,班輪運輸合同中還常常出現合同第三人即運輸合同的收貨人,他對運輸合同的履行不負任何責任,一般而言,收貨人在收貨時發現貨損貨差或滅失時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承運人索賠,而只能請求發貨人或以發貨人的名義向承運人索賠或向法院起訴。但如果收貨人本身即為托運人,收貨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海牙規則》等國際規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承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即按合同規定向托運人收取運費。
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有:
①負責裝卸貨物。
②提供適航的船舶。依《海牙規則》的規定,在開航前,承運人應“盡到應盡職責”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所謂適航狀態是指配備適當的船員、設備和船舶供應品;適宜裝貨,即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船舶其他裝貨部位能適合并能安全收受、運送和保管貨物。
③管理和安全運送貨物。即應“適當而謹慎地”裝載、收受、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卸載所運貨物。
④在目的港將貨物交付于收貨人。
(2)托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托運人的基本權利是在目的港提取承運的貨物。
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有:①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以適當的條件,向承運人提供托運貨物。適當的條件包括適當包裝、將裝卸說明通知承運人。②支付運費。托運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向承運人支付運費。③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如不提貨或逾期提貨的,托運人應承擔責任。
(三)提單
1.概念
班輪運輸合同的表現形式是海運提單,因而班輪運輸又稱提單運輸。提單(L燉B),是承運人在接受托運人交付的`貨物后,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承運貨物的船長,簽發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
2.提單的職能
(1)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擁有提單則表明享有提單所載貨物的所有權。
(2)提單是班輪運輸合同的憑證。提單規定了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具有合同效力。
(3)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提單是在承運人收到托運人的貨物后才簽發的,所以提單起著貨物收據及交貨憑證作用。
3.提單的種類
(1)按貨物是否已裝船為標準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備運提單。已裝船提單是貨物裝上船后簽發的提單。收貨備運提單是承運人已收貨物但尚未裝船時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
(2)按提單上收貨人的抬頭為標準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不記名提單。
記名提單是指填有特定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貨物只能由提單上注明的收貨人收取,收貨人不能以背書或其他方式轉讓。故又稱“不可轉讓提單”。
指示提單是在收貨人欄內僅填寫“憑指定”或“憑某人指示”字樣的提單,它可背書轉讓。背書有“空白背書”、“記名背書”兩種。
不記名提單不填寫收貨人名稱,或僅在收貨人欄填寫“交與持票人”字樣。故又稱空白提單。
(3)按提單對貨物有無外表不良批注為標準劃分為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是指提單上沒有貨物外表包裝不良或貨物殘損標準的提單。
不清潔提單是指提單上有“包裝不良”、“貨物有缺陷”等不良批注的提單。
(4)以運輸方式為標準劃可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
直達提單是指自貨物裝船后,由裝運港直達目的港,中途不得轉船的提單。
轉船提單是指規定在中途港換船的提單。
聯運提單是指采用聯合幾種運輸方式進行運輸的提單。提單由第一承運人簽發,包括全程運輸,并收取全程費用,通常第一承運人僅對自己實際承運段負責。
4.提單的內容
國際海上貨運提單應包括下列項目:
(1)貨物的品類,辨認貨物必須的主要標志,如屬危險品,對貨物的危險特性所作的明確說明,包數或件數及貨物的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等,所有這些項目均由托運人提供;
(2)貨物的外表狀況;
(3)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4)托運人的名稱;
(5)如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收貨人的名稱;
(6)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裝貨港及承運人在裝貨港接管貨物的日期;
(7)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卸貨港;
(8)如提單正本超過一份,列明提單正本的份數;
(9)提單的簽發地點;
(10)承運人或其代表的簽字;
(11)收貨人應付運費金額或由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其他說明;
(12)關于該項運輸遵守《漢堡規則》的各項規定,任何背離《漢堡規則》而有害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條款均屬無效的聲明;
(13)如屬艙面貨,貨物應該或可以裝在艙面上運輸的聲明;
(14)如經雙方明確協議,應列明貨物在卸貨港交付的日期或期限;
(15)協議增加的賠償責任限額。
貨物裝船后,如果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必須給托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已裝船”提單除載明上述項目外,還必須說明貨物已裝上一艘或數艘指定的船舶,以及一個或數個裝貨日期。如果承運人先前已向托運人簽發過關于該批貨物的任何部分的提單或其他物權單證,經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必須交回這種單證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為了滿足托運人對“已裝船”提單的要求,可以修改先前簽發的單證,但該修改后的單證應包括“已裝船”提單所需載有的全部項目。
提單缺少上述一項或多項,不影響該單證作為提單的法律性質,但該單證必須符合《漢堡規則》關于提單性質的規定。
5.我國對提單的法律調整我國海商法基本沿用了《海牙規則》,同時也吸納了《維斯比規則》的一些規定。
(1)承運人的責任。海商法規定承運人的主要責任有:提供適航船舶;謹慎而妥善地保管貨物;及時開航,按規定或習慣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至卸貨港;在約定的時間和卸貨港交貨,若遲延交貨,除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外,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承運人承擔責任的期間。我國海商法改變了傳統上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定為“鉤至鉤”的限制。兼取海牙規則及漢堡規則,具體規定是:
①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貨物的責任期間,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管理的全部期間,即漢堡規則的“港至港”期限。
②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貨物的責任期間,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即海牙規則的“鉤至鉤期間”。
(3)承運人承擔責任的原則。海商法采取的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這主要體現在該法第五十一條的免責條款中,如對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亦可免責。對因承運人本人過失造成火災造成的損害則不能免責。
國際海上貨運合同的種類:
(1)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按與承租人事先約定的條件,以收取租金或運費的方式將船舶全部或部分租與承租人運輸貨物的合同。租船合同有3種類型。即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2)件雜貨運輸合同
件雜貨運輸合同,是指作為承運人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不是出租船舶,而是承攬件雜貨物運輸,而作為托運人,則對其貨物的運送支付運費。這種合同大多數是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所謂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保證按載明的條件交付貨物的一種書面憑證。
它是體現承租人與托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通常由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公司自己制訂格式和內容。在件雜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要同為數眾多的托運人分別簽訂運輸合同在事實上有困難,故都采用定型的條款,并將其印制在提單背面,稱為提單條款。
(3)聯運合同
聯運合同分海上聯運合同和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兩種。前者是指承運人在海上進行聯運,后者是指聯運經營人以一張聯運單證,通過包括海運在內的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交付貨物的地點的運輸方式,這種合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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