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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社保怎么處理 解除勞動關系社保費怎么辦
日期:2023-02-26 11:37:2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社保怎么辦  解除勞動關系后社保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社保,那么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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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勞動關系后社保怎么辦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社保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社保,那么要是他們之間解除勞動關系了,此時勞動者的社保怎么辦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解除勞動關系后怎么處理社保:

      1、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3、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后應繼續繳費,前后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并計算。

      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后,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社保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勞動者普遍所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自己的社保將何去何從,是很多人都比較重視的。在看完小編帶來的內容后,大家應該已經知道自己的社保要如何處理了吧。希望小編整理的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社會保險法規常識

      一、養老保險

      參保范圍:(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人員;(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三)靈活就業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繳費比例:參加統籌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1%,個人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個體工商戶主為12個百分點,雇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

      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其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于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享受待遇: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范圍:包括各類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單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困難和破產關閉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7%,個繳費不變2%,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為72元/人·年(單位和個人各36元)。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參人員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人員繳費工資收入高于本縣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本縣社會平均工資80%,以社會平均工資80%為繳費基數)享受待遇:1、個人賬戶待遇:個人實際繳費和統籌基金劃入。統籌基金劃入標準:35歲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0.8%劃入,36-45歲按1.2%劃入,45歲以上按2.1%劃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劃入。2、住院報銷待遇:起付標準——6000元,報銷75%;6000——12000元,報銷85%;12000元以上報銷90%,最高支付限額為22000元,超額的部分實行大病救助。

      勞動關系解除協議的范本是什么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咨詢。

      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問: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定雖然僅明確列舉了身體傷害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兩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但同時也規定了所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均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下發的《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婚姻法>的暫行意見》(滬高法【2001】263號)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進行認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可作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因其具有人身屬性,應當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處理。但是,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存在爭議。律師建議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從公平、合法、合理的角度處理離婚時財產的問題。

      相關法條:

      1.《婚姻法》第18條第二款:“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下發的《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婚姻法>的暫行意見》(滬高法【2001】263號)第27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進行認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可作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勞動關系的解除,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現象,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關心的焦點之一。當勞動者曠工違紀時,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案例,為您提供關于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的參考。

      提問:

      我于2012年11月20日張某向公司申請6天的事假,由于此時公司業務繁忙,經理沒有批準我的請假申請。但我因為確實有事就沒有去上班。半個月后,即2012年12月10日我回到公司報到,公司人力部門隨即向我出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由于我連續曠工達15天,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屬于嚴重違紀,公司決定與我解除勞動關系。請問,公司將我辭退的行為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律師解答: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會構成違法解除。

      結合您的情況,公司行為是否合法主要取決于公司辭退您所依據的員工手冊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對此,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公司的員工手冊的內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2、員工手冊是否向員工出示過;

      3、如果是在員工入職后新制定的手冊,是否有員工的認可(一般要有員工簽字)。

      只有在符合了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此員工手冊對員工才具有約束力,公司據此作出的決定才有效。公司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制定并公布了員工手冊,則公司辭退您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因此,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也要看具體情況,看員工是否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咨詢。

      勞動關系確立的條件

      勞動關系確立的條件

      作者:陳莉

      要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系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案情

      2012年6月28日,原告重慶xx公司同吳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其承包的重慶市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吳某某承建。7月4日,吳某某同傅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義發包給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請黃某某清掃工程車灑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掃范圍位于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場地之外,在工程車經過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黃某某下班離開“5號橋”后,于當天22時許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對傅某某同黃某某就黃某某的工資、上下班時間的約定,黃某某的丈夫楊某某稱“不清楚”,但確定黃某某死亡前未領到工資。xx公司稱,黃某某死亡后經了解得知,黃某某是傅某某雇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報酬是清掃完即付款。

      黃某某死亡后,楊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以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榮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關系仲裁。仲裁委以渝榮勞人仲案裁字(2013)第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人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與被申請人重慶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從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勞動關系成立。xx公司不服,于2013年4月10日訴至榮昌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

      裁判

      榮昌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系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本案中,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吳某某以個人名義發包給傅某某個人承建。傅某某以其個人名義招用黃某某,并將其安排在榮城xx施工現場外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清掃渣土;黃某某的報酬由傅某某同黃某某商定,其工作地點不在榮昌縣榮城xx工程施工現場,原告未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安排,也無法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管理。綜上,本案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法院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雙方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系。

      榮昌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同原告重慶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未成立勞動關系。

      一審宣判后,被告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需要從用工主體和被用工人雙方資格以及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來判斷。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法律勞動關系。且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這一基礎事實,應由主張勞動關系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楊某某主張黃某某與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由楊某某結合勞動關系的內在特征和外在顯征來承擔舉證責任。但從外在顯征來看,xx公司未曾對黃某某發放工作證、工作服等。從內在特征來看,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實質性管理。黃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對黃某某進行管理,未向黃某某直接發放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也僅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未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與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形成勞動關系。因此,黃某某與xx公司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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