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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規定懷孕7個月不能加班嗎 對于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加班
日期:2023-02-20 16:48:2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勞動法懷孕七個月可不可以安排加班  勞動法對懷孕的員工會有很多的保障規定,所以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問懷孕能安排加班嗎?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懷孕七個月可不可以安排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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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對懷孕的員工會有很多的保障規定,所以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問懷孕能安排加班嗎?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懷孕七個月可不可以安排加班,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懷孕七個月可不可以安排加班

      勞動法懷孕可以安排加班嗎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勞動法懷孕的規定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產假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勞動法產假待遇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拓展閱讀

      假期加班工資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勞動法加班費的法規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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