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的人脈關系考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記載了宏恩寺僧明心講述的一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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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竺有老僧,嘗入冥,見猙獰鬼卒驅數千人在一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縛。有官南面坐,吏執簿唱名,一一選擇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大怪之。見一吏去官稍遠,是舊檀越,因合掌問訊:“是悉何人?”吏曰:“諸天魔眾,皆以人為糧。如來運大神力,攝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無始以來,魔眾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斷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嘵嘵,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淪不返,無間地獄,已不能容,乃牒下閻羅,欲移此獄囚,充彼噉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靈。十王共議:以民命所關,無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禍亦深。惟是種種冤愆,多非自作;冥司業鏡,罪有攸歸。其最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親屬,一曰官之仆隸。其四種人,無官之責,有官之權。官或自顧考成,彼則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勢作威,足使人敲髓灑膏,吞聲泣血。四大洲內,惟此四種惡業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湯鼎……。[1]
這個故事的荒誕性是顯而易見的。紀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說道:“語頗荒誕,似出寓言”。然而,這個故事又有其真實性,其“以民命所關,無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禍亦深。其最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親屬,一曰官之仆隸”云云,正是清代社會的客觀現實。紀昀記此故事,乃神道設教,也正是針對上述“四種人”的。
本文要討論的是上述“四種人”中的第四種人——“官之仆隸”。所謂“官之仆隸”,在清代正式的稱謂叫做“長隨”,俗稱“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為是官之家屬。這種按照今天的意義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為這些人在當時的官員看來,不同于吏和役這些“公人”,而是他們家里的人。但是,這些官員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隸”,不是官員的家屬。官員的家屬,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種人,即所謂“官親”。“仆隸”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會,大戶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種普遍現象。鄉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種田管理家事;讀書士子去趕考,也使用仆人照顧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與這兩種情況同出一輒,但由于地方官與地主不同,所業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學而優則仕”,原來一介書生時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況如果僅僅如此,也許就排不進上述四種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謂“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隸”。也就是說,“家人”是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它的內涵就是官員的仆人。正如紀昀所言,他們與吏役一樣,雖“無官之責”,但“有官之權”。他們事實上成了地方行政運作中的有機組成要素。
“官之仆隸”
《偏途論》云:“‘長隨’二字,乃堂官之別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內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將’,又曰‘內丁’。昔宋太祖雪夜訪(趙)普,見有堂官一人跟隨左右,恭敬至誠,故賜曰‘長隨’。后為指揮之職。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說。”[2]“長隨”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賜,待考。明代有“長隨”,但它既不是指揮之職,也不是官員的家人,而是宮中的宦官。趙翼《廿二史札記》云:“長隨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謂‘長隨’,則官場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謂之‘參隨’。《明史·宦官傳》:高淮監稅遼東,有參隨楊永恩婪賄事發,幾激軍變;又稅監陳奉在武昌肆毒,眾欲殺奉,逃而免,乃投其參隨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傳》:太監廖鑾鎮關中,橫甚,其參隨遇三司不下馬,景明執而撻之。[3]清代的“長隨”與明代礦監稅使的“參隨”確有相同之處,但其淵源不在于此。 從“家丁”這一稱謂,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淵源。所謂“家丁”,原指將帥的親兵。明代中后期,將帥鎮邊御寇,多用家丁。[4]此風清代承之。從康熙年間限制地方官員多帶家丁的情況看,清代初期官員蓄用家丁之風極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劉子章條奏外官禁止多帶家口。下部? 欏R樽跡骸巴餿喂僭保????值堋⑵拮油猓?憾礁Т?胰宋迨?????憾礁в泄鼙??穡?纈卸啻?擼?釔渥孕諧慮搿V療煸庇斜囈?釙倉?攏?敲窆倏殺齲?礁???銥冢?恍砉?灝倜?薄?5]這是清代首次對官員攜帶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為最高限額,[6]督撫家丁的隊伍已然龐大。
與明代相比,清代官員帶用家丁發生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普遍化。不僅肩負軍政之職的封疆大吏如總督、巡撫者帶用家丁,司、道、府、州、縣等所謂“民官”也都帶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議準”中,這些“民官”都有相應的家丁名額。其中“藩臬帶家人四十名,道府帶三十名,同知、通判、州縣帶二十名,州同、縣丞以下官員帶十名;……(旗員)司道以下等官所帶家口,照漢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將帥的家丁,在戰亂之時,與將帥“協力并心”,乃至“與寇搏戰”;而“承平之世,將領皆雍容裘帶,豈復招練壯勇而為家丁?即其所選用親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給使令”。[8]這是將帥使用家丁的一般情況。而當承平之世,職在軍民兩政的督撫,日常的職責則主要側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隨之轉變職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職責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協助其治民之事為主。動亂之時,也有“民官”率民壯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盜”的情況,但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規。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錢糧和維持一方之治安為職責,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說:“長隨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為州縣衙門的行政人員;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為官員與吏役之間的一個行政環節。
清代州縣官多引用親戚朋友入署辦事,以為這些人提供一個養家糊口的就業機會。因此 ,官員之戚友是長隨的一個來源。但長隨的主要來源不是官員的親友,而是在官場中以長隨為業的人。
《長隨須知》云:長隨主要由三種人充當。其一,“原系世家,或因家計淡泊,又無事業可做,自問學術尚堪應試,不得已遠奔他鄉,充作長隨,以圖出身立業”;其二,“原系買賣出身,因命遠折本,以糊口奔走江湖,廣見多聞,生有蘇、張之舌,充作長隨”;其三,“自幼無力,不使學業,及至成人,不能自給,免強充作長隨”。此外,還有“自幼不學手藝,不務本業,游手好閑,行心污穢,不惜顏面,不顧廉恥,胡言亂語,不達時務,口是心非,恨上怨下,明去暗來,見利忘義;自幼不聽父兄管束,任意胡行,結黨成群,終日游戲,日夜醉賭,賣弄風騷,求人舉薦,混充長隨”者。《偏途論》則根據上述三種人材來源以及他們的素質、品格狀況和最后歸宿,而將長隨分為三等:“超等長隨”、“特等長隨”和“次等長隨”。“超等長隨,曰祖父本系士宦,后嗣因家寒,讀書不能上進,欲改經營,手乏資本,又屬外行;亦有身列生、監者,運蹇之際,一時難以高發,只得奔走他鄉,謀當長隨。其人胸中本有智識,品性端方,能替官府辦事,善察上人之意,奉公守法,始終如一,不作卑污之事,朝時來運至,得遇明主,睹其人而重用,漸財源而驟至。有時志由偏途捐班出仕,仍可榮宗耀祖。此等長隨名曰‘暫隨’。特等長隨,曰父兄經買賣為商,已娶親生子,己身懶于生涯,直到父兄故后,手又缺資本,命過乖張,日漸蕭條,無可位置,只得覓作長隨。其人自幼奔走江湖,歷練老誠,頗有蘇、張舌辯之勢,官府見其才能,必當重用,稍為得手,仍舊為商為客,居心本分,不負初業。俗云:‘衙門銀錢,酒色如煙’。又云:‘識時務者,呼為俊杰’。此等人不愿終身長隨,名曰‘且隨’。次等長隨,曰父母名下不受管束,未學營業,專喜結交朋友,吹彈歌舞,嫖賭逍遙,父母惡其不肖孝,置之不教;或是父母亡故,產盡家傾,無所可依,見跟官一道,衣履齊整,氣概軒昂,由此立志跟官,痛改前非,奔走他鄉,充當長隨。其人久慣風月,見眼生情,心性自然,巧答更有機變;閱歷衙門,且識進退,官見辛勤,委以大事,行止有方,調有法度,從此發跡。官久自富,暮年不至受苦,即子好亦得根基之福。”[10]顯然,長隨在清代是一種職業。雖然《偏途論》說“長隨非正業,不在三百六十行之內,故曰‘偏途’”,[11]因而有所謂“暫隨”、“且隨”者,但它在清代不僅為所有地方衙門所不可或缺,并與清代政治相始終,而且一些人終身其業,乃至于世代其業。論文清代的的`人脈關系考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1-tuhL&_R1%pB0;4='Xq:XoOWx_{%學前教育論文~ctZQ?Vafx\|orL-rHS$s]=
長隨系“官之仆隸”,其社會地位卑下,但其“與契買家奴不同”。“奴婢一經契買,則終身服役,飲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12]而“長隨與契買家奴不同,忽去忽來,事無常主”。[13]因此,其地位與身分與當時社會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為生計,受雇傭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經工滿,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則為主仆,去之則無名分”,所以,“雇工與奴婢名分雖同,而恩義有別”。[14]由于恩義有別,二者與“家長”之間的糾紛,在法律上也有明確區分,即一以奴婢科斷,一以雇工人科斷。長隨在受雇于主人期間,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種上下之分是當時社會通行的主人與奴仆的關系。然而,正如俗語所云:“打狗須看主人面”。雖然長隨和“家奴”與主人的之間都是“仆”與“主”的關系,但是由于關系對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會上豪富之家的家奴,與官員的長隨也不可相提并論。長隨系官之仆隸,而且是幫助主官行政的人員,其在內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門之外,卻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顯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會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內),更是勢焰熏人。簡言之,人們的社會地位要視其具體的社會關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與行之間存在高下的差別;同行之內,人與人之間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隸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買家奴”。同樣,上司的仆隸與州縣官的仆隸也存在高下的差別。同在一衙門中充當長隨,也因其與主人之關系的親疏,或所從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別。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視為四民之首的讀書之人,可以寄跡于官之仆隸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轉充于其中,官員的親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樓臺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員私人所雇傭,業長隨者往往利用官場之中的各種關系來引薦。黃六鴻《福惠全書》記載:“選官之后,親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屬長班、管家至本官前慫恿收錄者。”[15]方宗誠《鄂吏約》(同治二年代嚴中丞作)說:“凡州縣委署,同寅莫不共薦家丁,甚至輾轉相托。”[16]汪輝祖《學治臆說》也說:“得缺之日,親友屬托;到省之初,同官說薦”,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鏡湖自撰年譜》中記述他在浙江做知縣時情況也說:“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薦家丁,薦幕友,不能計數”。[18]長白守硯主人在《知府須知》“酌帶家丁”一節中則如此說:“此一事最難。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薦者紛紜,竟有萬難擺脫之勢,而多年舊仆無不愿往。若輩存心所為此去發財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納盛行,仕宦之途變得更為錯蹤復雜。官員從候選,到候補,再到實任,往往遙遙無期。尤其是候補階段,候補官員的生活往往陷于債臺高筑的境地。他們借債的其中一個重要來源,就是專門從事長隨行當的人。這就形成了所謂“帶肚子”現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長隨銀錢,攜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帶馱子’,又名‘帶肚子’。”[20]這種現象,在乾隆時期已經出現。汪輝祖《學治臆說》云:“選官初至省城,及簡縣調繁,間遇資斧告匱,輒向幕友、長隨假貸子錢,挈以到官,分司職事。”[21]其中因為向長隨假代子錢而挈以到官分司職事的情況,就是后來所謂的“帶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軍功競進、捐例廣開,由吏部分發各省的候補官員有數百數千計。江蘇巡撫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條陳辦戒因循疏》中說:“即如江蘇一省言之,道員可由外補之缺,不過二、三員;府、州、縣、 同、 通可由外補之缺,亦不過十余員,而候補道約有六、七十人,候補同、通、州、縣約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補數十員之缺,固已遙遙無期,即循資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數年不能得一年。”[22]這就是說,分發各省候補州縣官在實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貸不可。歐陽昱《見聞瑣錄》記同、光間候補官情形:“余見近日候補州縣,貧至饔飧不級,餓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債以救目前,茍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計。于是有放官債者,謂之‘賭子’。言以此為賭子也。賭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則不放。……其在仆人,則名目甚多。有放銀三、四百兩,議為稿案門上,管一縣訟獄者;議為錢漕門上,管一縣征稅者。其次放銀一、二百兩,議為簽押門上,管一縣案卷者;議為辦差門上,管一縣雜役者。亦書議字,別立? 杵保?渥越現兀?諶?稚舷隆<拔?鸕餃魏螅?吮步勻繅槎?礎P璐尉枚?枵?嗾擼?蚴鷸薪遠淖印!貝慫?健岸淖印保?瓷鮮鏊?健岸親印薄?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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