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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汽車買賣合同匯編6篇怎么寫 精選汽車買賣合同匯編6篇最新
日期:2023-03-19 07:55:4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精選汽車買賣合同匯編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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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汽車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汽車買賣合同匯編6篇

    汽車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出賣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乙方(買受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國產車 口 進口車 口)

      品牌型號:

      發動機號:車架號: 顏色:

      第二條 價款與數量:(本合同計價單位:人民幣)

      車輛單價: 元,數 量: 臺。

      車輛總價: 元,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 車價為車身單價不包含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掛牌雜費等其他費用。

      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委托運輸等服務的,雙方應另行簽訂委托服務協議書。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方式:

      乙方在簽定合同時即付定金: 元,并在 日內付清車價款。(定金在結算時沖抵車款。)

      2. 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元。

      3. 分期付款方式:

      (1)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首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元。余款計人民幣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乙方若通過金融機構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支付余款。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首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元。(首付款以銀行批準函為準),余款計人民幣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未能在3.2條款規定時間內足額獲得貸款,應在 日內自行補足余額。

      第四條 車輛交付及驗收:

      1.交車時間:年 月日前。

      2.交車地點:

      3.交車方式: 乙方自提 口 甲方送車上門 口

      4. 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1)50 公里口 (2) 公里口

      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務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時應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驗收完畢,雙方需簽署車輛交接書(附件),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6.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五條 質量、維修、更換、退車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汽車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不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的,甲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

      2.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可共同委托具有汽車質量鑒定資質的機構鑒定,其出具的書面鑒定結論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3.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關于車輛更換和退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及乙方隨車保修手冊的約定執行。

      4.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如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車輛不能交接或逾期交接的,可免除違約責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負有及時通知并在10 日內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書面證明。

      第七條 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

      1.若甲方逾期交車,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車價款萬分之 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合同到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已付款。

      2.若乙方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車價款萬分之 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別注意事項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1.乙方保證在合同中填寫的姓名、地址、電話等內容真實有效,在此期間如有變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通知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份。 附件:車輛交接書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____ 身份證號:____

      住址:____ 住址:____

      電話:電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單位或姓名:

      單位或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車牌號:

      發動機號:

      底盤號:

      登記日期:

      車身顏色:

      協 議 內 容

      一、 甲方自愿將車賣給乙方,車輛產權屬于賣方,內容真實,無產權糾紛,一旦發生問題由甲方負責;

      二、 經雙方轉讓價格為:¥ 元,大寫: 整

      三、 此車自 年 月 日 時 分以前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甲方負責;

      四、 此車自 年 月 日 時 分以后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 過戶由 方辦理,甲乙雙方出示手續,一切過戶費用

      由 方承擔,期限為10天

      六、 因車是二手車,甲方需在購買前向乙方說明車輛有無使用問題或任何汽車機器問題,如乙方在使用中因車況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由甲方負責;

      七、汽車質量:該車于 年 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 年 月.該車強制保險繳至 年 月 日,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

      八、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說明汽車的現狀。

      2.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以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七、 雙方簽字協議生效以后,車輛產權屬于乙方;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日期:

      日期:

    汽車買賣合同 篇3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類型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征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群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后,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戶手續。爾后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征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并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后將該車領回,并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后,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于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稅及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并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后,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占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于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于部門的規章,并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并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汽車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身份證□暫住證□護照□永久居留證□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標的物

      經雙方協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車輛給甲方:

      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_________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_________

      生產廠名稱:_________

      排氣量:_________

      首選顏色:_________

      次選顏色: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與價款

      1.車輛成交單價: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貨價及正式完稅發票)。數量:_________臺。

      2.其他費用: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承擔。運費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擔。出庫費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擔。

      3.車輛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辦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簽委托書(附件二),有關費用及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條付款方式

      甲方選擇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并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2.車輛抵押貸款方式:

      (1)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余款,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甲方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況視為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與銀行辦妥有關抵押貸款事宜(以銀行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甲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余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的。

      屬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未能辦理貸款手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3.分期付款:

      (1)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車價款。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訂購的商品車交給甲方,并經甲方辦理交車手續時,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3)如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上牌手續,則經雙方協商有關合同車價的余額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在乙方辦妥有關委托事項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其他約定:_________。

      4.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

      第四條質量及相關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乙方提供汽車辦理牌證的隨車資料,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維修指引。

      4.乙方保證售賣給甲方的車輛,在交給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檢驗和清潔。

      第五條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車方式(在□中打“√”選擇):□甲方自提;□乙方送車上門;□其他約定:_________。

      3.交車地點:在乙方的經營場所內,或_________。

      4.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在選取欄打“√”):

      (1)100公里□,

      (2)_________公里□。

      (注: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上牌發生的公里數。)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車輛合格證(國產車)或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進口車)。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

      (5)隨車工具、備配件及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甲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基本使用功能和隨車工具(備配件)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內飾、隨車物件及功能等有異議的,應當場向乙方提出,經乙方確認后負責調換、處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車及隨車物件,雙方簽署《商品車輛交接書》(附件一),即視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乙方應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車輛,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時接收車輛的,雙方應協商延期。如協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車超過7天的,視為甲方放棄,乙方有權處理有關車輛,不退還定金。

      9.從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所有權和風險責任由乙方轉移至甲方。

      第六條關于定金

      甲方未按約支付車款,或不能按時提車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未按約交付車輛的,應當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內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雙方特別約定:_________

      第八條違約金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乙方有權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后,乙方有權單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亦有權將此款項在甲方已付車價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書后十日內退還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約定的車輛,甲方有權按已支付的車價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后,甲方有權單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同時退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車價款。

      第九條有關維修、保養

      1.生產廠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約維修店向甲方所購買的本合同所述的車輛提供維修、保養等售后服務,其他售后服務網點可向乙方查詢。

      維修站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2.乙方售賣給甲方的車輛,按照生產廠家規定的保養、保修手冊進行維修、保養。

      (1)乙方售賣給甲方的車輛的保修期,為_________年或者_________萬公里,以先到達者為準。如果車輛用于出租或營運則保修期為_________年或_________萬公里,以先到達者為準。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購車發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車輛交接日期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達者為準。

      (2)新車的易損件保修期按生產廠家公布規定執行或參照保養和保修手冊。

      3.乙方有責任督促車輛維修站按照保養、保修手冊和用戶手冊的內容對所售車輛進行保養。

      4.甲方使用汽車前應仔細閱讀說明書、用戶使用手冊或保修手冊等相關資料。如屬甲方使用不當、保養不當或擅自改裝、裝潢造成而引起的相關聯的質量問題,由甲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甲方所購汽車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憑保修憑證到乙方或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在保修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總成質量問題經2次以上(含2次)修理,車輛的安全性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應當負責向生產廠家申請換車或退車還款(扣除折舊),具體執行按生產廠家的保修手冊。

      6.保修期內,如因自身故障致車輛停用時間累計超過_________天,則保修期在狀態恢復正常時重新起計,具體執行按生產廠家頒布的保修手冊。

      7.保修期中,甲方所購車輛出現質量故障并經廠家特約維修站確認的,在_________日內(按廠家規定時限內)未能修復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責任協助甲方向生產廠家主張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賠償。

      8.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認定或生產廠自認,甲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甲方有權向乙方或生產廠家主張索賠,乙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乙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9.甲方所購車輛如屬生產廠公布的汽車召回范圍,甲方應當按照生產廠公布的具體要求辦理交涉。

      第十條甲方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甲方是乙方所購車輛的最終用戶,在辦理上牌入戶前不得為任何商業目的轉售所購車輛。不得將所購車輛用于有損乙方及該車輛品牌標志形象的活動。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來掩蓋、替代所購車輛上的商標、徽章等標志。

      3.甲方在購車前,已事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或符合當地相關的規定所要求的資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戶所在地對入戶車輛的一些限制性法規,保證能夠在購車后的規定時間內辦理一切相關的牌證手續,否則因此造成對乙方的任何損失、索賠、糾紛等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對于違約事項,雙方有定金約定條款和違約金約定條款的,一方違約時,對方既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選擇其一。

      2.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質量問題或證件不全導致甲方無法上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和退車,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實際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時采取各種合理手段減少不可抗力給雙方造成的影響,并應在10日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屬該方的過錯或過失致使其遲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災、火災、洪水、地震、、爆炸、戰爭、自然災害、政府行為、運輸工具或其它公用事業的中斷或停頓或在乙方供應商的工廠內發生的罷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車輛,或要求乙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6.滯納金應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佛山市及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佛山市各級消費者委員會主持調解。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選定下面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佛山或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對車輛質量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確定由雙方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如雙方不能共同確定檢測機構的,則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終局鑒定。鑒定結果符合該產品手冊的技術質量的,鑒定費由對質量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否則鑒定費由另一方承擔。

      第十三條雙方的聯系方式及資料

      1.甲方聯系資料

      詳細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日間)_________(夜間)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2.乙方聯系資料:經雙方協商,確認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種方式進行聯系都有效。

      詳細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部門:_________

      聯系電話:(日間)_________(夜間)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

      工作手機號碼: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3.雙方以上的通訊方式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只包括信件、電子郵件、傳真)通知對方,否則如因此造成的損失及相關責任由變更方負責。手機或其他移動通訊工具的短信僅作為普通訊息傳遞之用,建議不作重要事項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變通訊方式,令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甲方提車的,乙方有權保留甲方訂購的車輛7天,超過7天乙方可以不為甲方保留車輛,不退還定金。

      第十四條其他

      1.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中的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有矛盾時,以手寫文字為準。如阿拉伯數字與大寫數字有矛盾時,以大寫數字為準。

      第十五條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或蓋印)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

    汽車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郵編: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身份證□ 居住證□ 護照□ 永久居留證□ 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

      生產廠名稱: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 數量與價款

      車輛單價: 元,大寫 .

      數量: 臺。

      購車總價: 元,大寫 .

      運費 元,由 方承擔。

      出庫費 元,由 方承擔。

      車輛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簽委托服務備忘錄(見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關費用和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并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車輛抵押貸款方式:

      2.1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乙方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況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與銀行辦妥有關抵押貸款事宜(以銀行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余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車輛交付時,定金可以抵作車價款。

      第四條 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第五條 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車上門 □

      3.交車地點:

      4.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上牌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 銷售發票。

      (2) (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 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 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

      (5) 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見附件二),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所有權和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 關于定金

      1.雙方約定: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

      2.乙方不能按約支付車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能按約交付約定車輛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 雙方特別約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10%(進口車輛、特種車輛為20%,下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亦有權將此項違約金款在乙方已付車價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終止后十日內退還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約定的車輛,乙方有權按已支付的車價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甲方償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甲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在合同終止后十日內連同乙方已繳付的車價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對上述違約事項,雙方有定金約定的,一方違約時,對方既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選擇其一。

      4.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

      5.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應在10日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乙方使用汽車前應仔細閱讀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如屬乙方使用、保養不當或擅自改裝、裝潢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無權索賠。

      7.乙方所購汽車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當到甲方或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在保修期內經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車輛的安全性、實用性和舒適性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的,或者在60日內(國內無庫存的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不計在內,下同)未能修復,甲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還款(扣除折舊)

      8.保修期中,乙方所購車輛出現質量故障,在30日內未能修復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車輛價款的1‰的標準賠償乙方因延誤使用該車輛造成的損失。

      9.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認定或生產廠自認,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或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11.乙方所購車輛如屬生產廠公布的汽車召回范圍,乙方應當按照生產廠公布的具體要求辦理交涉。

      12.違約金、賠償金應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或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持調解。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選定下面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中的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有矛盾時,以手寫文字為準。

      第十一條 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合同

      一、委托服務備忘錄

      二、車輛交接書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6

      附件一車輛交接書 年 月 日,甲、乙雙方在 對進行驗收與交接,雙方確認:

      1、甲方交付給乙方的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為:乙方經過驗收,認為符合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約定(發動機號: 車架號: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已開具發票給乙方。發票號為:。

      3、隨車文件清單如下(打√):

      (1)發票

      (2)合格證 (3)說明書

      (4)保修卡 (5)海關證

      (6)商檢證 (7)其他:

      4、下列車輛項目完好無損、運轉正常打"√",反之打"×"。

      5、里程表顯示數: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項:本交接書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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