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和醉駕的標準
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道理,但是還是有人會喝完酒后開車,那么各位車主,你們知道酒駕和醉駕的區別及處罰標準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科普一下酒駕及醉駕的最新規定吧!
酒后駕駛具體又可分為飲酒駕駛(酒駕)和醉酒駕駛(簡稱“醉駕”)和,兩者雖然均為酒后駕駛,但其中有著很大的區別。
1、酒駕和醉駕的認定標準不同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相關規定:
“飲酒駕駛”的'幅度標準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之間,即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飲酒駕駛酒精量<80mg;
“醉駕”的幅度標準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80mg。
2、大概喝多少酒會達到酒駕/醉駕標準?
有關專家根據標準大體估算了一下:
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一杯啤酒就算酒后駕駛);
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三口杯白酒就算飲酒駕駛);
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半斤白酒,你懂得!)。
3、酒駕和醉駕的處罰標準不同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附:具體法律適用及處罰規定
(一)、根據2012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況惡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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