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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一、以下情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二、刑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
4、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7月1日通過,1979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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