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飛哥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對嗎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3、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4、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5、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6、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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