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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和指派的區別(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區別)
日期:2023-02-14 03:03:1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您好,今天飛哥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委派和指派的區別,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區別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刑法中“委派”與“委托”的區別:第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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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今天飛哥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委派和指派的區別,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區別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刑法中“委派”與“委托”的區別: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污論”。

    3、對該兩條法律條款中的“委派”和“委托”的法律含義、法律主體的區別談點粗淺看法。

    4、一、法律含義不同“委托”,本義為托付,即一方當事人將一定事務托付給他方,被委托者需以委托者的名義在托付的權限范圍內進行活動,其活動的結果由委托者承擔。

    5、“委派”是為了履行“特定公務”而進行的委任派遣,所委派的公務具有特定的職能、職權、職責范疇,其性質是公務而非事務,一般是代表國家對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組織、領導、監督等活動。

    6、其具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是具有管理性;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

    7、就刑法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含義看,此處的“委托”除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含義外,還具有特別的法律含義,這里的委托主體必須是依法具有委托權限的國有性質的單位,不是一般意義的民事主體或個人。

    8、委托的內容也具有特定性,即不是進行一般性的勞務活動,而是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和經營。

    9、這種委托一經受托人承諾,委托方與被委托方就形成一種隸屬關系,受委托方取得一定的從事事務的資格,接受委托單位的領導、監督,體現著一定的行政托付關系。

    10、二、主體身份不同刑法中的 “委派”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委派可以是不同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又可以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還包括其他類的人員。

    11、二是委派的關系具有隸屬關系或縱向關系,只有有權委派的部門,即國家機關向國有單位委派;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向非國有單位委派。

    12、三是被委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單位所從事的公務是具有特定范圍的“特定公務”,一般而言是行使對這些非國有單位的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負有使這些國有資產不被流失、損害和增值保值的責任。

    13、四是委派關系的成立,必須有正規程序和書面手續,這種委派一定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

    14、“委托”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從委托主體來看,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15、也就是說委托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委托權限的單位而非個人;二是被委托的主體一般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16、三是委托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即受委托人所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對國有財產進行的管理、經營活動。

    17、國有財產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財產。

    18、國有財產是指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通常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包括股份制企業中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國有財產是公共財產中的一部分。

    19、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才構成本條所規定的“委托”關系。

    20、四是這種委托關系必須具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手續。

    21、筆者理解應該是要式行為,即委托方的職務行為與被委托方接受委托的行為應該具備書面形式,反映雙方的合意行為,不能是某一領導個人意志的體現。

    22、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3、所謂自動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犯罪事實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傳喚或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時,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投案。

    24、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主動到紀委交代問題的,符合自動投案的要求,無疑應當認定為是自動投案。

    25、第二,對于紀委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違法、違紀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違紀情況審查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26、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紀委采取了“雙規”措施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如何認定,實踐中有很大爭議。

    27、有意見認為,紀委的“雙規”并不是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被“雙規”期間向組織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

    28、筆者認為,紀委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違紀事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雙規”進行查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主動向有關機關交代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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