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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書模板免費 教育培訓機構合作協議書范本
日期:2023-03-15 23:17:1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教育培訓機構合作協議書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協議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教育培訓機構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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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協議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教育培訓機構合作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教育培訓機構合作協議書

      甲方負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負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基礎上,合作開展教育培訓服務,協議遵照以下條款進行:

      一、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經商議后決定,乙方以現金形式購買甲方_______________學校的股份成為項目投資主體。

      現甲方出開辦益嘉藝學校,甲方占出資總額的100%;,現按100股計算,每股按照現金人民幣折算

      大寫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資出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_______股,現甲占股占總出資的______%。乙占股占總出資的_____%。

      二、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出資方未參與工作(即招生和上課)但不享有該項分配,參與方則享受該項補貼,即課時費補償,現就此項費用做以下規定。課時補償=該學生課時費總額*35%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三、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且自愿退伙后不享受其他任何補貼,以及不帶走學校的一切設施設備。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伙人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且退伙不享受其他任何補貼,以及不帶走學校的一切設施設備。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四、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3.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乙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

      六、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五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七、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八、備注: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商議決定!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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