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關系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系兩方面。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并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 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的證據,或通過其它方式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認為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情況,在勞動仲裁前搜集下列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說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托代理關系。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系。
事實上,如果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系的單位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此類證據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組強開具的,比證人證言效力要高,按證據規則的規定也不需出具單位出庭質證,法院或仲裁即可認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簽名的資料
勞動者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外代表用人單位開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時會在辦理具體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關于此種類型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說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是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方面的反證。
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
總之,律師認為,勞動者申請仲裁前盡可能搜集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從而避免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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