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質量保證書
質 量 保 證 書
由我單位負責監理的茶卡對格爾木公路工程,任命 為駐地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青海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實施細則》和國家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負監理責任,并保證做到: (1)根據合同文件對合同段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對本合同段監理人員進行工作安排、管理、檢查和協調。
(2)根據監理工作的需要向承包人簽發有關指令、指示、通知、函件,并報總監辦、總監代表處備存。
(3)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和施工設計圖紙,糾正設計圖中的錯漏,實施現場審查。對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予以解決。
(4)審查承包人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出意見報總監辦審批,審批單項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批準單項工程的開工報告及工藝試驗報告。監督承包人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讀滯后于計劃工期的工程,有權向承包人發出警告,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或調整施工計劃;對嚴重滯后與計劃工期并且位于關鍵路線上的工程及時向總監辦、總監代表處報告,建議采用能使工程按預期工期完工的措施。
(5)按合同文件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審批原材料、構件、半成品及各種混合材料的試驗報告及混合料的配合比設計,檢查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特別是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質量。
(6)審核承包人的試驗檢測設備、機械設備及人員情況,審批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自檢人員;檢查承包人的現場安全措施,對不合格的安全措施應指示承包人限期整改。為保證工程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有權下令暫時停止施工,有權檢查承包人的保險是否有效。
(7)把握與控制施工中可能產生的工程索賠以減少損失,向業主提供所有工程索賠和爭議事實的監理記錄、證明材料和分析資料,并提出建議性意見,對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賠申請的期限和費用計算提出審核意見。
(8)審核、簽署承包人的中間計量支付證書和最終支付證書,提出意見后報總監辦、總監代表處。
(9)主持分項工程的中間交工驗收,簽發分項工程中間交工證書。
(10)負責確認“竣工圖紙”是否與實際相符,竣工資料是否正確。
(11)決定額外試驗與檢查。
(12)當承包人有違約行為時證明承包人違約。
(13)對不符合合同、規范、施工圖紙要求的工程,有
權指令承包人返工,必要時可下達停工令。
(14)主持召開每月的常規會議。研究和解決合同執行中的各種問題,發布會議紀要。
(15)審查承包人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管理體系是否按合同文件配置,是否正常運行;審查任何分包人的資質、分包及分包工程項目類別、數量。
(16)對承包人任何行為不端,在覆行職責中不能勝任或玩忽職守的現場人員,可提請總監辦、總監代表處審查、批準撤換或驅逐出現場。
(17)完成向總監辦報送的各種定期報表、工作報告;作好監理日志和各種監理圖表。
(18)審查承包人的交工報告,參加合同段工程交工驗收,編寫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19)完成總監辦、總監代表處交辦的其它工作。 (20)組織或執行上級監理機構要求的監理業務學習,交流活動等。
監理單位:(公章)
駐地監理工程師:(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保證書一式兩份,監督站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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