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財務工作細則
為了加強各學校的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力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教育局11年上半年財務審計調查的反饋情況,特制定下列報銷細則,請塘下片區各有關學校認真執行。
第一部分:與日常報銷工作有關
1. 月初2個工作日和月末最后一天不報銷,月初2-3個工作日后到會計中心學校資料盒內拿報表.
2. 在銀行余額允許的范圍內報銷。[比如銀行余額減去代管款項和專款專用和銀行委托扣款的`養老金,住房金,電費,電話費等].
3. 報銷審核權限:金額5000元以上的原始憑證和工資冊由會計中心主任審核;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原始憑證由中心前臺會計審核,后臺會計復核.。
4. 財務管理員需公辦教師。財務管理員的職責和義務詳見教育局[2015]190#文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內 控制度,認真做好調資、預算、決算,學校財務公開等工作。公私現金要分開.
5. 財務管理員要建立:現金\銀行日記帳./往來款項分戶登記/預算執行表/財政撥款備查簿.
到教育局送撥款材料前要先在會計中心登記本次撥款內容、金額、文件號等情況。
分類登記 如:預算內撥款 / 預算外撥款 / 基金會撥款 / 借讀費、住宿費、職高學費、代管費、幼兒保育費、幼兒伙食費和捐資人員經費等返回情況,做到本校資金收支情況一目了然,并與會計中心進行帳目核對。
6. 為了做到家底清,本校有多少錢,來源在哪,可用在哪里。
學校每月填一次預算執行表,10日前交會計中心2份,校長1份。
9月新教師分配,預算執行表上增加目標獎/預發獎金/冷飲費/.財政局和基金會撥款到帳,預算執行表上要增加。
公用經費支出大致=事業支出表 。
7.每月10日前上報給中心當月校發工資表,并認真做好預算內外工資清單的核對與張貼公示工作。教師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等一律以銀行卡形式支付,不得發放現金 。同時做好財務資料[會計報表、工資賬冊、會計表格等] 存檔備用等工作.
8.每月認真校對收退休金,付養老金/住房金等。
①收退休金與退休教師工資核對。每月收到退休金金額與每月付給退休教師退休金金額相同.如不同,要及時查明原因
②住房金 **人,如與統發工資人數不同,要及時去住房辦調整。
③養老失業醫療金等付款金額一般是在職人數*715+退休人數*164+工傷。及時核對,及時去相關部門調整.
若養老失業醫療金沒有扣款,要及時查明原因并繳款,以免醫療卡被停和退休教師不能辦退休手續。
9. 嚴格執行按預算指標支出,正確填寫支出渠道。
10.校發預算外工資表要有“科目匯總表”,認真按預算執行表填寫支出渠道,不得超預算使用.
11.每年根據財政局返回決算數據(一般9-12月),打印決算報表,或者去中心復印,裝訂歸檔。
12.每次人事局增資完畢,學校送增資表[復印件]1份給中心。
統發工資核對后,簽名和“已核對無誤”四字。
并將增資表裝訂歸檔。
13.每月15日前上報下月教師工資變動表給會計中心,一式三份。退休人員要提供退休批文;新教師要提供介紹信、工資轉移單、身份證復印件、農行帳號.
14.泥水工,木工,服裝加工,清潔工等不能用自制工資冊,需要正式發票。
15.日常支出白條子匯總去開正式發票.
16. 中考帶隊伙食補貼可用工資冊,30元左右/人,天.
17. 原始憑證報銷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和財務審批簽署人意見。
應由相應的科室人員當證明人.比如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等.
18.簽名或書寫用途等一律用鋼筆或碳素墨水筆,不能用圓珠筆書寫。
19.退借讀費,由家長簽領款憑證,后附原借讀費收據聯.
20.退押金時要審核收款單位與原交押金的單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又不能提供工商局 “ 公司更名函”的,不能退押金.
21. 9月調動到市外的教師要在8月上報停發預算內工資.新分配教師預算內工資要按工資轉移單發放。
22.假幣被銀行沒收,不能列支.
23.市運動會運動員和工作人員伙食補貼可用工資冊列支,要附文件、通知。
24.學校標準化獎金要專款專用,用于建設、維修等,不用于人員經費。
25. 發票上貨物名稱或金額與附件不一致,要予以退回。
26.仔細審核發票,不合法發票會計中心拒報。
27.原始憑證人民幣大小寫必須相符,金額涂改的原始憑證作廢。
28.票據左邊要留出裝訂位置約2.5厘米,書寫用途或作批示要留裝訂空間.
29車船費報銷注意::同行人填寫一張差旅費報銷單的,具領人都要簽名。
30.差旅費均憑據報銷,自備汽車汽油票及過橋過路費不得報銷。填寫差旅單據時要寫具體;出差事由要說明詳細,可用詳細清單當附件。車船費報銷單應詳細填寫,不能9-12月去瑞安辦事300元。/去瑞安辦事的,不能用50元一張的汽車票.
31.匯款給非開票單位,需要委托書或營業執照等。
32. 發票1000元以上需轉帳。其中報刊發票非正式發票100元以上需轉帳(類似郵政局發票等)。
33. 卡拉OK廳發票不可以列支.
34.外出學習、考察、培訓、論文交流等非行政文件須經教育局主管領導審批,并加蓋教育局印鑒,未經審批,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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