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動離職
我和公司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了四個月之后,我實在不是想做了,工資很滿意,十九號領完上個月的工次后就自動離職了。這樣我會被要求負法律責任嗎?要賠償嗎?(主管這樣跟我說的)問題補充:
我沒想要這十九天的工資,也沒給公司造成損失,倒是公司要出五百塊給百貨公司,因為百貨公司規定沒做滿半年要扣代理商五百。 但我這19天工資有570,后面她說就用這個抵那五百,要我交辭職報告,但她說還要我自己賠公司這個月發工資時交的社保的錢。
最佳答案 您好: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您如果想離職,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而您一聲不吭就走了,如果因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您應當賠償由此損失的數額。另外,如果公司曾經給您進行過公司付費的.培訓,您還需要償還公司相應的培訓費。如果沒有這兩條,則您不需要賠償。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于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勞辦字〔1992〕45號),《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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