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社團管理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文化建設,保證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課外文化及生活,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興中學社聯是學生以共同和愛好為基礎,自愿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其會員一般不少于十人。社團可由團委直接命名,也可以自行命名,報團委批準。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宗旨是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于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條 社團的指導部門為校團委,具體管理部門為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接受校團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五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重要條件:
(一)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學生聯合發起;
(二)發起人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備工作,并指定負責人;
(三)制定完備的社團章程;
(四)有簡潔明了的社團名稱,且冠以“建興中學社聯”的字樣;
(五)有社團開展活動的必要場所等條件。
第六條 社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成立宗旨及目的;
(三)社團的主要任務;
(四)社團的主要活動內容;
(五)社團的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六)社團的活動經費籌措及使用方法;
(七)發起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上述材料審查合格后,又社團籌建負責人填寫《社團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報校團委,一份報社團聯合會備案,一份社團自留。)登記表經校團委批準蓋章后,社團方可成立。學生社團按學術研究類、文藝休閑、公益實踐、體育競技等類別登記,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八條 宗旨及活動內容基本相同的社團原則上只批準一個(一些社團設立分會者除外)。
第九條 申請成立的社團必須經過一個月的考察期
(一)考察期的社團必須按時參加學生社團聯合會每周一的例會,若不按時參加三次(包含三次)以上的,不予成立;
(二)考察期社團不按照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管理方案執行各類活動的將不予批準成立登記;
(三)考察期社團須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舉辦活動三個以上,若活動次數達不到要求的將不予成立;
(四)考察期社團必須按時上繳活動的各種資料(審批、活動總結、圖片等)的將不予成立;
(五)若社團組織混亂,將不予成立。
(六)凡按照本管理條例,并積極配合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的社團將給予成立并頒發登記證。
第十條 給予社團應在十天內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
第十一條 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滿一學年須向社團聯合會申請注冊。
第十二條 社團申請時須向社團聯合會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本社團上一個月的活動計劃一份(用a4紙打印)。內容包括活動主題、組織者姓名、參與人數、覆蓋面、活動內容、場地、經費使用等。
(二)社團本學年的主要活動計劃;
(三)社團指導老師的意見;
(四)上述材料經審查后,由社團負責人填寫《社團審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報校團委,一份報社團聯合會,一份自留)。
第十三條 社團的名稱、章程等如有變更,應及時向校團委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社團從到期登記注冊日起,逾期半年沒有申請注冊者,該社團視為自動解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再以該社團名義開展工作,組織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由全體社團成員選舉產生并報學生社團社團聯合會批準。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三人(負責人不能兼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分者;
(二)受到學校各級行政組織處分者;
(三)因違反有關規定,曾被校團委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四)因違反有關規定,被責令解散的社團的負責人及主要成員;
(五)有其他原因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者。
第三章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凡參加社團的成員,必須堅守四項基本原則,學習努力,成績合格,愿意參加社會活動,有服務精神。
第十八條 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社團成員在所在社團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積極對社團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社團領導機構進行監督;
(三)享受社團給予的待遇;
(四)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反映社團內部情況。
第十九條 社團成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條例及所在社團的章程;
(二)遵守學校及團體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社團管理部門領導;
(三)為社團及上級領導機構提供信息,承擔一定工作;
(四)向本社團繳納會費。
第四章社團管理與社團活動管理
第一節社團的指導
第二十條 社團在成立時,必須聘請指導老師。
第二十一條 指導老師應熟悉所聘請的社團的活動內容,并能勝任該社團的指導工作和對社團成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社團根據活動的需要,可在校內外聘請若干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較高的社團顧問。社團顧問的職責是根據在社團的宗旨對社團的活動進行幫助指導。
第二十三條 聘請社團顧問時,社團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并經社團聯合會批準后方可正式聘請,并由院團委向顧問頒發聘書。聘請顧問的經費由社團自行解決。
第二節 社團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團活動必須公開。
第二十五條 社團舉辦以下活動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并由校團委上報學校主管領導,經同意方可開展。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社團聯合舉辦活動;
(二)與校內其它部門或校外單位、團體、個人聯合舉辦的活動;(三)邀請校外人員開設講座、作報告等;
(四)涉及宗教、民族內容的活動;
(五)其它可能影響學校正常管理的重大活動;
(六) 社團自身活動。
第二十六條 社團在申請舉辦活動時須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活動的名稱、目的、內容、方式、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負責人等(活動審批表);
(二)被邀請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指導老師的意見;
(四)活動經費來源和數目;
(五)所有書面材料均用a4紙打櫻
第二十七條 社團舉辦活動的張貼物、刊物及其它宣傳物品的管理,按照學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得與國家現行制度、法律法規等相違背。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但須經社團聯合會批準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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