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什么
(一)概念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
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一種比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較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會發生歧義。但是,在現代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可表現為更多形式,故仍有產生混淆的可能。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即將以房屋使用權出資行為也納入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范圍。有些地方立法將很多性質不同的合同都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設廳發布的《關于<浙江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房屋租賃包括以房產為資本進行聯營、人股、承包、帶營業執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屬支付租金行為。因此,有必要區分一下租賃合同和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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