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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心得體會 請假管理辦法心得
日期:2023-02-28 18:10:2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請假管理辦法1.目 的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3.內容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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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 的

    請假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3.3.1.1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3.3.1.2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3.3.2.1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3.3.3.1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3.3.4.1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3.3.5產假

    3.3.5.1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3.3.6.1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附件:

    1、《請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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