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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要求
日期:2023-02-21 03:22:5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 一般生效要件 ,并無 符合 與否的問題,而只有 違反 如何的問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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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 一般生效要件 ,并無 符合 與否的問題,而只有 違反 如何的問題。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資料,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勞動合同的生效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于普通人對于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

      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稱勞動合同的構成要素或構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實因素。合同只有具備成立要件時,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客觀存在,否則,勞動合同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勞動合同成立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締約人是實際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是未來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勞動合同締約人應為雙方或多方,且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是締結合約的能力,是影響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其中,年滿18周歲且具有判斷能力的自然人和年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可以獨立締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獨立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在其他情況下則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訂合同。法人只要不違反強行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不再受在其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的限制。但專為特定目的設定的法人,還應在經營范圍及其輻射范圍內締約。其他組織包括合伙企業、設立法人的籌備組織等,可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締約人各方就合同內容充分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至少應當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這是勞動合同成立的關鍵要件,否則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二、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勞動合同的生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凡屬不需鑒證或公證的,自合同簽訂之日即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一時間。另一種是勞動合同訂立后,按照國家規定需鑒證或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當事人應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鑒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鑒證或公證,合同自鑒證或公證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生效時問顯然晚于其成立時間。

      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前 個月是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從事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其身體健康情況,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并同意薪隨崗位而變更。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具體的休息休假的條件、程序和需要辦理的手續,按甲方的規章制度規定來執行。

      四、勞動報酬及支付時間

      (一)乙方的工資按月發放,試用期工資是元(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試用期后乙方的工資是元(含加班工資),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具體如下: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人民幣 元;

      2、加班工資 元,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乙方同意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休息日加班的優先安排補休,被安排補休的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時間的確定及加班的程序見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發薪日期

      甲方每月 日左右發放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調薪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內部規章制度、對乙方的考核結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和工作內容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調整的工資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乙方同意購買社會保險,并主動向甲方提供購買社會保險需要的材料。乙方故意拖延或不辦理購買社會保險的,屬于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另簽訂書面的《培訓與服務協議》,如果約定的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不一致的,以后到期的為準。

      (二) 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在離職后,乙方都應遵守甲方的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響甲方的經營和形象,或與甲方競爭市場,損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與乙方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經濟補償的數額、支付方式,限制的年限及違約責任等。

      八、解除和終止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及甲方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離職程序,辦理工作交接及其他離職手續。只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離職程序辦理完工作交接及其他離職手續后,甲方才與乙方結算所有的債務(包括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等),并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賠償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甲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乙方賠償金。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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