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行政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的法律規范,具體都有哪些?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會計行政法規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會計行政法規內容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包括內容:《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總會計師條例的兩條規定(案例分析):
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
2.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會計法律規范的基本內容
當前,我國農村會計人員應遵守的會計法律規范有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其基本內容如下: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的會計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法》共有7章52條,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權限,并對會計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規定。《會計法》明確規定將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其他經濟組織列入《會計法》的適用范圍。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它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會計法律,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等。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準則、辦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會計行政法規。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兩部分。會計規章是根據《會計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會計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l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會計規范性文件。
國外會計法律規范的比較
從會計法規的歷史考察可以知道,國外的會計法律規范有兩種類型。
其一,是針對性和獨立性的會計法律規范。這種法律規范是針對會計行為而制定,使會計法律規范獨立于其他法律規范,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體系。這種類型發源于西班牙,它在公元8世紀就進行會計立法,到16世紀西班牙對8世紀的會計法律進行修正,使會計法律獨立于其他法律,因而西班牙成為世界會計獨立立法的雖早的國家。由于受西班牙的影響,在世界其他各國相繼出現了獨立會計法律規范的國家,例如瑞典和作為其早期殖民地的加拿大等,這些國家在l9世紀和20世紀初就有了較為完善的會計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會計行為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有的國家后來又進行了分離,一部分從其他法律中游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會計法律,例如日本、美國、英國等先后制定了(會計法)和(預算法),其規范客體為國家政府會計,而不是企業會計。這種法律規范模式的優勢是針對性強,便于會計行為有法可依,確立了會計的法律地位,為會計擺脫各種利益的沖突,進行客觀、公正的會計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二,會計法律散寓于有關法律之中。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會計法律沒有單獨制定,而是混臺在有關的法律中,例如美國對企業會計的法律規范,主要是(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英國的(公司法)、法國的(商法>、(稅法),荷蘭的(民法),日本和德國的稅法)和(公司法)等。依據它們的立法思想,可將其劃分為三種立法模式,即企業指導型,如荷蘭將會計法律規范置于民法之中因為企業是民間的,不是官方的。以民法規范會計行為;投資入主導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受傷害。美國就是典型代表,例如其(證券交易法)的前言中就強調證券發行時應對證券的性質和有關的情況進行充分揭示,并防止發生欺騙行為,在條文的內容中規定發行證券必須辦理注冊手續,申報的內容必須向投資人公布,幫助他們作出投資決策,如果提供了失實的內容,使投資人蒙受損失,則有賠償責任。至于應該怎樣會計處理,應承擔的責任,Sec則曾先后委托AICPA所屬的CAP、APB和FASB制定一系列的(會計研究公報)(APB)、(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APBSOPinons)和(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FAC),它們具有準法律性質;稅收導向型,以確保國家稅收為目的,制定會計洼律規范,認為稅收是會計法律規范存在的唯一必要,例如,日本、德國、法國等。在這種會計法律規范體制下,往往設立民間會計機構,有法律制定機構或絕對權威機構的支持,負責制定公認會計原則或會計準則,對各種會計法律條文進行細化和具體化,具體指導會計行為。西方發達國家大抵都是如此。這種類型的會計法律規范體系的優勢是,確立了會計行為主體的歸屬及其代理責任,會計行為就是企業行為的一部分,會計行為與企業行為在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也確立了會計的法律地位和相應的權力與責任。但缺乏相對的獨立性。但其社會監督機制比較健壘,彌補了這一缺陷,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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