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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請假制度范本 公司請假規定的管理制度
日期:2023-02-16 10:20:3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2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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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2篇)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

      1、考勤規則:

      一、 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每日二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無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須有部門領導批準簽字,把備忘錄交考勤員處。

      二、 違反上述規定,每次罰款10元,違紀2次以上除罰款外,給予書面警告,并保留此標記警告并記入個人考核檔案。

      三、 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遲到一次扣10元,當月累計遲到早退五次扣半個月基本工資,八次停發當月工資,十次以上(包括十次)工資延后3個月發放。遲到早退半小作曠工100元/次處理。

      四、 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不辦理任何手續者,作曠工處理。曠工為:工人200元/次、管理人員300元/次、連續曠工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屬于自動離職不給予結算工資。

      五、 凡遇停電、斷料等特殊原因,員工不許離開公司,等處理好后員工必須照常上班。

      2、請假規則:

      一、車間員工有車間主管負責考勤請假,請假條為2聯,一連交人事部入檔,一聯留底。

      二、管理人員由部門經理負責考勤請假,請假條為2聯,一連交人事部入檔,一聯留底。

      三、部門經理由直屬領導考勤請假,請假條為2聯,一連交人事部入檔,一聯留底。

      3、請假權責:

      一、車間3天以下請假由主管審批,3-7天之間由部門經理審批,10天以上必須由直屬領導審批,但必須要有下屬負責人書面報告。

      二、管理人2天以下由部門經理請假,3天以上由直屬領導審批,必須安排好本車間生產工作或指定代理人后請假才有效。

      三、部門經理2天以上請假必須向直屬領導請假,1天以內只要工作安排到位無須請假。

      四、 人事部必須將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核對無誤后,上交財務方可計算工資。

      4、考勤、請假程序:

      一、 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人事部領取統一請假單,正確填寫,報有關領導簽字后,送人事部處備案。具體程序如下:

      (一) 病假

      1. 員工因病請假,須持有醫院出具的病歷休假證明,報車間管理與人事部考勤員處。

      2. 如病重不能到崗者,須托人帶信或打電話通知部門領導說明病情,事后補交病歷休假證明。

      3. 員工因病請假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十五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二) 事假

      1. 員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請假,如必須請假,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得到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特殊崗位必須提前2個工作日上報負責人,得以安排才有效。

      (三) 公假

      1. 因參加社會活動、工作、業務需要或會議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給予公假,工資照發;

      2. 員工因公出差必須到人事部辦理出差登記手續,出差回來必須到人事部銷假。手續不完善者作事假處理。

      五、以下不作請假考勤管理:

      1、任何人員不許電話請假、口頭代信請假,在外公差因假期無法按時到崗,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報部門領導與人事部。

      2、 員工請事假,必須在批準的期限內上班。特殊情況超假,應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證明,以補辦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便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論處;

      3、事假期間遇有法定節日,應將節日假扣除。事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如當月請事假超過1周者,當月福利取消(伙食費補貼)。

      4、員工在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事假超過三十天者,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終福利、獎勵待遇。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

      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員工請假(公出單)》;《員工請假(公出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為留底聯,第二聯交行政人事部),各部門經理(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處各放一本,并要求各部門專人領用并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放置,用完時,請將存根聯交至行政人事部,比舊換新。

      請假人員在單據上填妥請假日期(單據上請假日期應從起始之日到結束之日止,并在單據上注明請假期間包含的公休、調休天數)、請假事由、假別后按照批假權限交由相應主管人員審逐級審核批準。

      將經批準的《員工請假(公出單)》交還至行政人事部做考勤備案。其中:

      1.一線員工當天請假、公出的,在離開公司前應將《員工請假(公出單)》放置于指定的“請假公出單信箱”內或交至行政人事部。

      2.公司管理人員當天請假、公出的,在離開公司前將《員工請假(公出單)》交至行政人事部,如有特殊情況,可在返回崗位的1各工作日內將《員工請假(公出單)》交至行政人事部。

      3.如遇夜班以及周日請假的請于次日早上9點之前將《員工請假(公出單)》放置于指定的“請假公出單信箱”內或交至行政人事部。

      4.若因突發事件無法事先填寫《員工請假(公出單)》,須在2個小時內以電話方式告知主管領導,并在返崗的第一天補填《員工請假(公出單)》,于次日補交行政人事部。

      5.若員工公出在外,需要延長或縮短公出時間的,須在2個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告知部門主管領導,同時其部門須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行政人事部備案。若公出者需延長假期但沒有告知公司,其延長的公出時間將以事假處理,若公出者通知部門主管,而部門領導未在一個工作日內向行政人事部反饋,扣部門相應的直屬主管考核分1分,兩個工作日未向行政人事部反饋,扣部門相應的直屬主管考核分2分,三個工作日未向行政人事部反饋,扣部門相應的直屬主管考核分5分。

      6、若員工請假天數需延長且無法填寫《員工請假(公出單)》的,應在假期結束前(提前時間視路途遠近而定,如返程需要一天的,應提前一天以上;提前時間視路途遠近而定,如返程需要二天的,應提前二天以上;以此類推)以電話方式告知主管領導,經其主管領導同意后,若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或未請示領導,假期結束未按期返回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各部門在員工曠工一日后,在第二日繼續曠工的情況下,應及時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聯絡,未及時反饋的,扣該部門直屬領導主管5分。

      員工在離開公司前需填寫《員工請假(公出單)》,部門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員審批權限進行簽字審批,經批準的《員工請假(公出單)》第二聯交于行政人事部,保安根據人員與貨物出廠單予以放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并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子女結婚可請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②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5天。

      4、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60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10天(包括節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③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4請假時間規定1-5天,6-10工資推遲發15天發11-15工資推遲發一個月發。 請假本月滿勤沒有, 取消優秀員工評比。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

      2、組長須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系跟蹤,并知會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10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 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序批準,并將批準后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后,方可休假。請假未批準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 請假批準程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準程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5—8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8天以上 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準。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準程序

      1—4天 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準。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假)

      第六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并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 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 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 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注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 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 進入本公司后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 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 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六章產假、哺乳假

      第十七條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 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準,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七章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三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扎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扎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結扎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準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分布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周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準,并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準后可予事后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并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并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準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準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征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后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后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并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后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準、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并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戶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后7天內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并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請假申請單

      部門 姓名 代理人 緊急聯絡人

      聯系方式 假別 聯系方式

      情 況

      事 由 填表

      日期

      請假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 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

      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時間:

      銷假時間年 月 日 時提前或超假

      天 數

      天請假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注:①假別: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②員工請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準,并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

      公司員工公出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公出管理程序,達到合理調配、有序運轉,提高部門間協同辦事效率之目的,并使總經理隨時掌握各部門工作人員辦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出: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受總經理指派離開辦公間外出辦事(工作)的視為公出。(本市內的為公出,市外為出差。)

      1、需要公出者,應向本部門經理說明事由并填寫《公出申請單》,外出前將有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的《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備案并打卡出門。

      2、公出回來后打卡并至辦公室銷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寫《公出申請單》,特殊原因應電話告知辦公室去向,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出差申請單》,公出回來后,必須馬上辦理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經公司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的公出,按公司特批決定執行。

      5、任何部門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外出的,如確需部門間人員協同辦事,需經該人員部門主管同意,并在《公出申請單》上簽字后方可外出,否則以曠工處。

      6、公出本著高效,快捷的原則,把公出任務集中起來處理,各部門主管嚴格控制公出時間和頻率。

      7、公出單由辦公室保管,公出前領用填寫,每月裝訂成冊編號使用。

      公 出 申 請 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門 隨同人員

      公出事由:

      公出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

      時間:

      銷假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計 (天、小時)

      公出人: 經辦人:

      其他情況說明:

      注:①公出申請單經批準后,公出申請單應在出公前交于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特殊情況公出批準后,由所在部門在公出當日將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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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6

      1.目 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3.3.1.1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3.3.1.2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3.3.2.1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3.3.3.1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3.3.4.1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3.3.5產假

      3.3.5.1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3.3.6.1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并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法定節假日);

      ②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 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①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42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 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②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③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即使本月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折算。

      2、組長須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系跟蹤,并知會辦公室。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5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第一條事假:

      1、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兩天以上事假須提前寫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因事請假需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來不及請假,應電話通知,經同意后方可請假,事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請假,返回工作崗位時,必須到人事部銷假,否則人事部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二條病假:

      1、員工上班時因病需接受治療,應先得到部門經理批準,并按請假時間計扣工資。

      2、員工請3天以上病假須開具縣(區)級以上證明,經人事行部審核批準方能有效。

      3、員工因突發性疾病或病重無法上班,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通知部門經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因病(工傷、產假除外)不能工作達一個月以上者,公司有權進行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

      5、員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三條工傷假:

      1、工傷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人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發生事故后,員工必須按有關程序迅速上報公司人事行政部,經公司認定后,方可作為工傷。

      2、工傷假期內員工享受定額工資,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治療費用及撫恤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法定假:

      國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員工如遇當值,可安排在假期結束后一月內補休或以加班計算。

      第五條喪假:

      遇正式員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辭世,公司批準員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內公司支付定額工資,不報并旅費,同時人事行政部有權要求員工出示與死者關系的證明,謊報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條婚假:

      員工婚假定為7天,如男女雙方晚婚(男方25歲,女方23歲)可延長假期為10天,同時員工享受定額工資。

      第七條產假:

      公司正式員工申請分娩假時須呈交醫院證明書,經公司核準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內支付定額工資)。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

      3.管理規定

      3.1國家法定假日為公司基本假日(若有變更時應事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或換休,工人以加班計算。

      3.2請假應于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并填寫《員工請假單》(見附表);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主管領導請假,并在假期終止后,于上班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為曠工。

      3.3事假

      3.3.1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可不準假或暫緩準假。

      3.3.2事假工資計算方式:

      ①月請假半日(4小時以內),不可累計計算,不扣發工資;事假月超過4小時,按事假1日處理。若員工有意的連續每月請半日假期,視情況扣發一日工資。 ②職員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

      ③工人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3.3員工在公司外因酗酒、打架、賭博、鬧事等原因休假的,扣發日工資,其當月獎金100%扣除。

      3.4病假

      3.4.1員工請假須附加有效說明書:加蓋醫生手戳并寫明生病狀態的《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4.2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者,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4.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①職員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2。

      ②工人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2。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4.4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病假:

      ①超過1天(含1天)未滿11個工作日的,扣日工資的50%;

      ②超過11個工作日(含11個)未滿3個月的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2;

      ③超過3個月(含3個月)未滿6個月,其超過部分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3; ④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其超過部分支付基本工資的1/4。

      說明:

      ⑤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發工資總額如低于880元(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的80%),應按880元發放月工資。

      3.4.5請病假需為同一疾病,核算病假日期時應按連續考勤周期計算,期間只有連續出勤11個工作日,方可視為前一假期周期結束,否則自動視為連續假期周期(扣除出勤工作日)。

      3.4.6醫療期間5日以上病假須由二級以上醫院開具《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5婚假

      3.5.1員工結婚正常為3天,晚婚(女23周歲和男25周歲)為10天,應在休假前將手續辦理完畢,須附結婚證復印件,晚婚以結婚證日期為準,婚假日期從結婚請假日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無路程假)。

      3.5.2正式員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3.6產假

      3.6.1休假需滿足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條件,且經過公司審批: ①女員工享受98天產假;

      ②剖腹產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產假;

      ③晚育(23周歲零9個月以上)增加產假60天,產假另行辦理;

      ④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3.6.2女員工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其他按事假處理。

      3.6.3女員工因休產假造成的崗位空缺,如確需補充可按規定提出用人申請,休完產假后上班的女員工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3.6.4產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用于抵扣生育保險金;若提前上班,則按正常薪酬發放。另外,流產假扣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未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至正式上班止。另外流產假扣1/2日工資。

      3.7護理假

      3.7.1男員工護理假:妻子正常產3天,非正常產7天(需提供醫院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晚育(按妻子年齡計算,需提供結婚證或出生證明)7天,須附孩子的出生證明,假期從孩子出生當日起連續計算。

      3.7.2護理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扣發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不扣工資。

      3.8喪假

      3.8.1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其余親屬(兄弟、姊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給予1天喪假。

      3.8.2正式員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3.8.3員工按照與本人的關系給予不同假期,在請假單上必須標明與本人關系。

      3.8.4其他親屬的喪禮如有必要參加,依有關規定應請事假。

      3.9工傷假

      3.9.1員工因工負傷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治療。醫療期按國家不同工傷等級的規定,醫療至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單位做出醫療結論。

      3.9.2醫療期間的工資發放:依據博林特電梯《工傷職工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3.9.3超過醫療期的,由醫療機構做出醫療結論,公司安排繼續治療或重新安排工作。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9.4工傷醫療期超過30天,須由總經理核準。

      3.9.5工傷的最長醫療期間為2年。

      3.10出差假

      3.10.1員工連續出差(不包括駐外人員)超過20天(含20天),給假1天,工資、獎金照發。

      3.10.2在公司工作滿11個工作日的,給與發放車補。

      3.11 請假獎金計發方式與原則

      3.11.1各部門獎金總體額度不得超過公司下達的標準,在標準范圍內部門領導有權進行合理分配。

      3.11.2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滿11個(含)工作日的,不予扣發獎金。

      3.11.3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未滿11個(不含)工作日的:其獎金額度由部門領導根據完成此項工作的人員數量、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3.12請假權限

      3.12.1請假1-2日,需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

      3.12.2請假3-4日,需經系統主管領導批準;

      3.12.3請假5日(含):

      ①工人類由制造廠副總經理批準;

      ②其他崗位員工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4.考核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的請假,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若有不照規定或其他隱瞞事項,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5.附則

      5.1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人事部。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

      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并于休假前將審批后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于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并于假后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準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并經權限領導核準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說明,核準后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規范員工考勤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請假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考勤管理,特殊工種由該工種主管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并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三、考勤管理部門職責

      1、行政人事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各部門考勤制度的建立。

      2、行政人事部負責收集、統計《員工請假單》,并對員工上下班刷卡進行控制和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參與控制考勤管理,設立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考勤方面問題與行政人事部相互溝通。

      四、考勤辦法和要求

      1、公司考勤采用智能化、數字化方式對全公司員工日常出勤情況進行管理——即打卡考勤。

      2、員工考勤是公司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礎,是支付工資、員工考核的重要依據。

      3、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規定時間到崗和離崗,自覺打卡、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4、行政人事部每月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并于次月4日以前將人員出勤情況匯總報送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進行審核簽字,行政人事部于次月6日以前將審核簽字后的匯總考勤表報送財務部,以此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依據之一。

      5、考勤員應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堅持原則、不弄虛作假,做到如實統計,匯總考勤數據。

      6、考勤原始記錄保存時間為二年。

      五、考勤規定

      1、工作時間: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根據季節情況,予

      以確定通知全體員工。

      2、員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

      六、考勤內容

      員工未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刷卡或雖然打卡但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遲到。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連續遲到三次(1小時以內)或月累計遲到五次(1小時以內)以上者除按遲到處理外,另累計曠工 2天。

      2、早退

      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內提前刷卡或離崗視為早退。早退處罰規定比照遲到條款處理。

      3、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曠工:①、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擅自離崗的; ②、特殊情況下請假事后一個工作日內不補假條的;③、假期已滿,逾期未歸的;④、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調令期限內報到上崗工作的; ⑤、無故不打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處罰規定:

      曠工不足2小時,扣罰曠工者1天工資;曠工2小時至3小時(不含3小時)扣罰曠工者2天工資;曠工3小時以上者扣罰曠工者3天工資;曠工12小時(含12小時)者給予辭退處理。

      七、事假

      1、員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應請事假;

      2、事假應事前半個工作日內辦妥請假手續;若遇到臨時突發事件,不能事前請假,須電話或讓他人代為請假的,在獲批準后,方可休假。假后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3、事假以小時和天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小時以上者按一天計算。

      4、員工在事假期間患病的,按事假處理;

      5、請假權限:員工事假1天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批;員工事假2天,一般管理人員事假1天,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員工事假3天以上(含3天)一般管理人員時間2天以上(含2天),中層管理人員事假1天(含1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6、事假期間停發工資;

      7、員工每月累計事假不得超過5天,超過者,視情況按以下條款之一處理; ① 按曠工處理;②調整其到行政人事部待崗培訓(其間工資按待崗員工工資待遇發放)。

      8、婚、產、節育、哺乳、工傷、奔喪假不計入事假內。

      八、病假

      1、員工因病不能上班者,應請病假;

      2、病假必須提供醫院疾病證明,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3、員工請病假應提前辦妥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辦理手續的,必須班

      前1小時以外電話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在獲批準后,方可休假。假后第

      一個工作日內應補辦病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4、員工因打架斗毆,酗酒等造成傷病的按曠工處理。

      九、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含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停工留

      薪一般不超過12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工傷醫療期間工資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資發放,具體按《工傷保險條例》有

      十、補休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門應嚴格控制節假日加班人數,如確因工作緊急需要加

      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請手續;

      2、員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調休,調休期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等,調休時間應安排在當月,

      當月不調休者,以后不得在調休;

      3、調休應到本部門辦理調休手續。

      十一、婚假

      1、員工達到適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可享受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發放。

      十二、產假及節育假

      1、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后立即做結扎手術的增加7天;

      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護理假7天,請護理假時,男方憑女方單位出具的護理證明,經批準后,在嬰兒滿月前一次性休完;

      3、產假、節育假期間按其本人假期間正常出勤發放基本工資。

      十三、奔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給假3天,并根據遠近給予相應的路程假;屬于本人撫養的同居家屬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經批準可給假期1到3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

      2、喪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一、凡我校教職員工,均應堅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決不能擅離職守,

      有事有病的教職工必須在上班前持請假條辦理請假手續,假期滿后到校辦公室銷假,否則以曠工、曠課論。

      二、假期種類和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治療或休息的教職工可給病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內者須有醫療證明,教學人員上級上報分管校長批準假交校辦公室備案,其他員工由各處主任批準。

      2、事假。教職員工確有重要事情,必須請假者,可給事假,但要嚴格控制(一般不得超過三天),上天以上三天以內教學人員上級分管校長批準假條交校辦公室備案,其他員工由各處主任批準備案十五天至一個月以上者,需學校行政會通過。

      3、婚假。以區教育局文件精神實行。

      4、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病故,可給喪假三天,旁親一天,不扣工資。

      5、產假。女教師工產假可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關于出勤方面的處理意見

      學校一切工作員,都應是學校學生的表率,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凡不請假離校和請假逾期又不辦理銷假手續者以曠工論處。曠工扣發工資辦法:

      1、曠工1天扣100元,并扣發期末出勤獎勵工資,并給予校內警告處分,3天以上學校解聘。

      2、曠課1節扣50元,未經請假不參加活動、會議作曠課處理(不足1節按1節課計算),因個人原因請假不參加會議、活動,每次扣10元。

      3、上班、開會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累計三次遲到,早退或溜崗1次視為曠課1節。

      4、全期無病、事假、遲到、早退現象,視為全勤,教學人員發全勤獎200元,其他員工100元。

      5、教學人員病假(憑病假條)每天扣20元,(每月調課后半天看病不扣工資)5天以上不享受服務工資(不含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不享受結構工資中的浮動工資及本月學校規定的全部福利,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資70%,一個月至三個月隊不享受浮動工資及全部福利外,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資的50%三個月以上,浮動工資,基本工資及福利均不享受,以上情況均不得參加學校評優及續聘。其他員工病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6、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調課后半天事假不扣),3天以上不享受當月服務工資(不含3天)。事假一個月以上自行解聘。其他員工事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7、教學人員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內,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內,發出勤良好獎100元,其他員工事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8、全期病、事假超過第4條,全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9、離職學習(非公派)長期病休和長期請假人員按條例第5條執行。

      10、事假、病假、曠工應記入教職員工的業務檔案,作為評估教職工工作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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