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下面是仲裁委托代理協議書,歡迎參閱!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XX律師、XX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了解有關甲方與XX糾紛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并完成甲方與XX的仲裁活動。
三、委托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托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出庭參加仲裁
3、參加調解工作
4、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5、查閱、復制并保留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XX元,支付方式為: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八、其它約定: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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