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續簽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眾多用人單位都依法修改、完善了各自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規章制度,并重新與勞動者訂立了新的勞動合同。時至年底,眼看年初簽訂的一年期限勞動合同即將屆滿,各用人單位也紛紛開始準備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同貴單位一樣,實際中,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都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表現、業績情況、勝任能力等方面,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通常,在用人單位選擇繼續留用勞動者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續訂手續的辦理都會比較順利;但當用人單位決定不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的辦理便立即成為讓用人單位頗為頭疼的問題。一旦有所疏漏,便會引發勞動爭議。
在此,筆者結合相關勞動法規,就勞動合同的續訂環節總結了以下操作程序及關鍵點,供用人單位參考。
1.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系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系,相應的對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于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另外,如果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通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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